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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演性侵害女演员岂能和解了之?

 小天使_ag 2014-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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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春国贸在微博中爆料:“某二线女星Y上月末到朝阳分局所辖派出所报案称,某一线女导演对其进行性侵。当日,警察即将双方带回做了笔录。(2012年06月20日华商网-华商报)

  前天曝光这件事后,引发各方关注,我们可以不知道谁对谁进行了性侵,但是不能容忍警方的态度,因为此前报道,该起事件警方已经介入调查,可是华商报报道,长春国贸说,腾讯微博找到了北京朝阳警方,警方表示她们已经和解了。

  其实这类娱乐新闻很无聊,但也反映了一些现实,那就是娱乐界常常被曝光的所谓潜规则,但这起事件有其特殊性,是女导演对女演员的性侵,在中国这类事件相当吸人眼球,适合网络传播和炒作。因此消息一出,尽管没有点名是谁,但是一些蛛丝马迹,还是还能表明是些什么人了,因为国内一线女导演不多,那个演员也很容易对号,但这都不是本文探索的内容。

  性侵要发生在异性之间,是明显的违背一方意志的性行为,当然不一定就是强奸之内的违法,起码是侵害了对方的隐私,也是违法的行为,也许这是民事诉讼范的自诉案件围内,被害人若不追究,法律也就不会追究,和解完全可以的。

  问题是这个性侵案件,是什么性质的案件,是强奸类,还是侵害隐私类?后者当事人不追究警方可以无话可说,若是前者的性质就不一样了,不能因为都是女性,就可以麻痹法律的神经,因为同性之间也有“强奸”行为的发生,因为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只要发生了性行为,并没有明确是否是男性器官的性行为,因此就算是用其他手段侵害被害人的性行为,只要发生了,就是强奸案的发生。如此确定性侵不局限异性之间,同性之间也完全存在。问题就在,一旦强奸行为发生了,案件就会是公诉案件,就不会是双方可以和解私了的。

  这件事再次折射有关强奸法律条文的模糊性,前段时间某地法官不是大言不惭的说戴套不算强奸的笑话吗,可是后来的司法实践表明,戴套强奸也是强奸,只要你违背了被害人的意愿,有了性的行为。

  由此看出,朝阳警方的和解说,实在有点不作为,在案件没有清楚的情况放手,也或是一种知法犯法吧,即使该起案件不是公诉内案件,既然警方接手了,也应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你们是什么理由让双方达成和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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