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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中的建设工程保险及投保中的法律问题

 mylovecxq 2014-06-09
房地产开发中的建设工程保险及投保中的法律问题
文/高重阳  万年基业(北京)

第46期《万年基业》

一、建设工程保险内涵的界定

根据我国建设工程保险的实践情况及我国在此方面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文将建设工程保险界定为:建设工程保险是针对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而造成的物质损失和依法应对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提供保障的一种综合性保险。[1]建设工程保险承保着一切建设工程在建设期间乃至建设结束以后的一定时期内的一切意外损失和损害赔偿责任。通过建设工程参与各方购买相应的保险,将风险因素转移给保险公司,以求在意外事件发生时,其各方蒙受的损失能得到保险公司的经济补偿。

二、我国建设工程保险的主要险种

我国法律对建设工程保险的规定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了人身意外伤害险;《建设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为建设部《意见》)主要规定了建设工程质量保险、执业责任保险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主要规定了建筑工程一切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目前我国使用的建设工程保险条款主要有《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和《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由此可见,目前我国的建设工程保险主要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两大主要险种。另外,还有职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等,依附于两大险种之上的还有各种附加险种、附加批单或附加条款。
1、建筑工程一切险
建设工程一切险是对工程项目提供全面保障的险种,它既对施工期间的工程本身、施工机械、建筑设备所遭受的损失予以保险,也对因施工给第三者造成的人身、财产伤害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建筑工程一切险往往还加保第三者责任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40条规定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包括:(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的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安装工程一切险
安装工程一切险是指以各种大型机器设备的安装工程项目在整个安装工程期间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安装工程一切险承保安装机器设备、储油罐、钢结构工程、起重机、吊车以及包含机械工程因素在内的各种建造工程,以保障被保险人在机器设备等的安装、调试过程中可能遭受的损失能得到经济补偿。
3、人身意外伤害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均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企业为其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缴纳保险费的强制性义务。在建筑施工过程中,施工企业职工因从事危险职业遭受伤亡或患有职业病后,将获得医疗费用、伤亡赔偿、工伤假期工资、康复费等的补偿。
4、工程质量保证保险
工程质量保证保险主要为建设工程竣工后一定期限内出现的主体结构问题和渗漏问题等提供风险保障。根据法律规定[2],工程竣工后的一定时期内,施工企业对建筑工程还负有保修的义务,而一旦因工程质量问题导致损失,建筑施工企业就要承担责任。所以,工程竣工后,为防范因工程质量引起的风险,建设施工企业可以向保险公司投保,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若发生因工程质量缺陷导致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5、职(执)业责任险
职业责任保险是指在建设工程中,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的执业人员在执行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业务时,因疏忽或过失未能履行委托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或发出错误指令而给开发单位或承包商造成损失而承担责任时,将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三、建设工程保险投保中的法律问题

1、投保方式的选择
在建设工程开发过程中,由于承包方式的不同,各方所承担的义务和风险是不一样的,因此在选择投保方式时,就应与承包方式相匹配,并兼顾各方主体的利益需求。目前我国的建设工程保险投保方式主要有:
(1)由建设工程总承包方投保
采用建设工程总承包方式的项目一般由总承包方投保工程保险。《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应当由发包人(总承包人)投保建设工程一切险,交纳保险费。由总承包方安排工程保险能使开发单位避免安排工程保险所必须进行的大量事务性工作,包括投保、交保费、保单生效后风险变更通知,保险事故发生通知及索赔等,但由于总承包方具有从工程承包中获得最大利润的目的,因此,在保险条款的制定上更倾向于各分包商的利益。
(2)由开发单位安排工程保险
在平行发包的工程建设中,一般由开发单位投保工程保险。所谓平行发包方式是指开发单位将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分别发包给若干设计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商、施工单位,并与各方签订相应的工程承包合同和供销合同,由开发单位负责整个工程的组织、监督、协调,由承包方按合同约定完成各自的服务,但各个承包方之间相互独立,彼此间不承担连带责任。由开发单位安排工程保险使得保险保障更全面,避免漏保等不利开发单位的现象发生,也有助于开发单位控制项目投资,保障工程质量,避免因承包商与保险公司发生争议而危及项目工程的建设。
(3)开发单位和承包商协商确定投保人
在开发单位负责设计并提供部分建筑材料,承包方负责施工并提供部分建筑材料的情况下,双方各承担部分风险责任,此时可由双方协商,推举一方为投保人,并在合同中写明。
2、被保险人的确定
在实践中,由于建设工程承包方式的不同,涉及到多方主体的利益,工程保险的被保险人通常为多方主体,具体包括:开发单位(工程所有人、建设单位及项目公司)、工程承包商(施工单位或投标人)、技术顾问及其他关系方等。
由于建筑工程保险的被保险人有时不只一个,而且每个被保险人各有其本身的权益和责任需要向保险人投保,为避免有关各方相互之间的追偿责任,大部分建筑工程保险单附加交叉责任条款,其基本内容就是:各个被保险人之间发生的相互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均可由保险人负责赔偿,无须根据各自的责任相互进行追偿。
3、投保方案的确定
建设工程保险涉及多种险别,在制定保险方案时要考虑多方因素。
目前,开发单位对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已经基本达成共识。
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我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都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从事危险职业的职工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因此如果工程项目中有分包单位,则由总承包单位统一办理该项保险,分包单位合理分担保险费用;若是开发单位直接发包的项目,则由承包企业直接投保。
对工程质量保证保险,2004年8月建设部出台的《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保险试行办法(草案)》规定,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施工单位为其施工的工程投保工程质量保修保险。施工单位未投保工程质量保修保险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商品住宅不得销售。 
在职业责任险方面,建设部《意见》规定工程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应积极投保相应的责任保险。2005年《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也规定要推行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工程咨询机构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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