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其余几种舞弊手法中,合并商誉的处理处在一种颇为奇妙的位置,既可谓始作俑者,也可是“集大成者” 对于独立主体之间的企业合并,目前通行的做法是只能采用购买法。在美国的近几十年间,购买法与权益结合法的博弈之路实非坦途,而启动和终止博弈游戏的按钮便是商誉处理的变化。 归根结底,购买法产生商誉,权益结合法没有产生商誉,而购买法下商誉的摊销会影响合并日以后期间的利润。 在此意义上,可以说,商誉处理的变化是合并方法变化的始作俑者。一旦商誉摊销处理的按键锁死,权益结合法也就退出了独立主体合并会计的历史舞台。 商誉的有无和多少,或成为合并会计舞弊所形成的表象,或成为合并会计舞弊所导致的后果。在此意义上,可以说,商誉是 企业合并舞弊的“集大成者”。 而独立主体之间的企业合并废止权益结合法后,购买法与权益结合法的选择就变成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之间的选择。当倾向做大利润时,企业可能会制造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如年末突击完成集团内重组合并,或将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伪造成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当舞弊企业在购买法与权益结合法之间腾挪之时,随之呈现的是商誉的有无。 就合并范围的确定而言,若被合并公司作为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且该子公司并购属于独立主体之间的企业合并,则商誉赫然于合并报表。 反之,若被合并公司不是投 资方能够施加控制的子公司,而仅是投资方能够施加重大影响的联营公司,甚至是投资方既不能控制也不能施加重大影响的一般权益性投资,则无单独列示的商誉。当舞弊企业对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予取予夺之时,相应伴生的是商誉的存亡。 合并日被合并公司资产负债的计量则直接导致商誉的多少,同时也直接影响合并日后的利润。 在现行的会计确认和计量框架下,仅有外购商誉才予以确认,且商誉是差额运算的结果。以我国企业合并准则为例,商誉是并购价格与被合并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 在并购价格一定的情况下,若合并日被合并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 高估,则合并商誉相应较少。同时,合并日后的资产摊销额相对较大或资产收益相对较低,或负债偿付出现损失。若合并日被合并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低估,则合并商誉相应较高。另外,合并日后低估资产的出售和高估负债的释放可为合并日后的报表创造较高的盈利空间。 而合并商誉的弹性不仅体现在合并日,其在合并日后各期费用化金额的计算通过减值测试来确定,而减值测试的弹性亦是众所周知的。于是,被减数—— —并购价格,减数—— —被合并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以及差值—— —合并商誉,都存在舞弊的可能性。 (摘编自《首席财务官》杂志,作者党红,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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