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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产权转让法律意见书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及风险点的解决09

 natalie0407 2014-06-10

转自北京汉华律师事务所

一、需要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情形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均需适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即实施国有产权转让的审批以及申请在产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时,均须提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二、授权主体须适格
    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经常发生于集团公司重组过程中,委托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单位可以是集团公司也可以是转让方企业或者转让标的企业,但法律意见书的授权主体必须是转让方企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与委托代理协议的签订主体不一致,应由转让方企业出具《授权委托书》,这样才是适格的授权。
    三、事实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的核查
    一般来说,客户提供的资料能够如实反应企业情况,也是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主要材料依据。但出于各种原因,客户提供的资料有可能出现遗漏、错误或者自相矛盾之处,如果律师完全按照客户提供的资料出具法律意见书,可能导致客户交易不能及交易损失等重大风险。律师应当对客户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全面性进行独立的尽职调查。
    1、真实性
    要求客户提供最新的经过年检的:标的企业的营业执照、章程、转让方企业的营业执照、章程、转让方及标的企业的国有产权登记证。复印件与原件进行逐一核对,并且由客户出具《承诺函》,对相关文件和事实的真实性作出保证。
    2、合法性、有效性
    客户通常会提供关于转让的内部决策性文件、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产权转让申请书等。
    审核判断这些文件的合法性是律师的工作重点,需依法根据企业章程从决议文件的形式、级别、效力进行审核判断。具体又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情况一:国有独资企业,应作出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情况二:国有独资公司,应作出董事会决议,应到董事人数及实到董事人数,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
    情况三:转让标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应作出股东会决议。
    情况四:转让方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对于股权转让这种资产处置事项的处置权限要依据该公司章程的规定,可能是股东会决议,也可能是董事会决议。
    四、律师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1、如转让标的企业涉及控股权的变化,应有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核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
    2、如转让标的企业涉及控股权的变化,其中企业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应有对职工债务的处理方案;
    3、如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附送经债权金融机构书面同意的相关债权债务协议;
    4、如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和由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办理相关手续。
客户如果未提供完整材料,律师要列出材料清单请其补充提供。
    五、关于转让标的国有产权权属及数额的确认
    除依据客户提供的书面材料外,律师应进行相关调查。题述问题产权交易所是以《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记载的内容为准。一般情况下,转让标的国有产权的数额、比例在《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和工商登记档案中应当是一致的,但不排除因为企业自身原因而造成两者记载不一致的情形。鉴于法律意见书需要对该事实予以明确说明,律师应到企业设立登记时的工商局查询拟转让标的企业的原始档案,以核查两者是否确实一致。
    六、关于转让标的国有产权是否存在担保、司法保全或者第三人主张权利情形的确认
    拟转让的产权、转让标的企业的股权是否受到限制、是否可以转让是法律意见书应当发表意见的事项。该项事实的查明,应进行两方面的工作:一方面可以到有关部门进行实地调查(涉及股权质押应当到工商登记部门调查,涉及房产抵押的应当到房产登记部门调查;据了解,截止目前北京市工商局并没有办理过内资企业的股权质押登记业务,担保法中关于股权可以质押的规定在工商登记机关中并没有得到实际落实,但该状况自2008年10月1日后由于国家出台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将有所变化);另一方面,律师可以要求客户在其出具的《承诺函》对该事项进行说明。
    七、关于资产评估的核准、备案
    企业在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可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分别由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中央企业负责备案。
    八、关于限定受让方
    在征集受让方时,转让方可以对受让方的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提出必要的受让条件。
    九、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批准程序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批准程序有两种情况: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接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其中,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二、国有企业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由所出资企业决定。其中,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签财政部门后批准。其中,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需预先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十、与产交所、国资委保持良好沟通
    在具体交易中有些解决方式需要事先与产交所、国资委进行沟通,获得他们的认可和同意,以便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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