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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遭拒

 辉爱会计 2014-06-10

本站发表时间:[2014-03-24] 来源:首都政法综治网 作者:


【案情回顾】

石先生是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去年的一天,石先生向公司申请查阅会计账簿,被公司以石先生目的不正当为由拒绝查阅。为维护自己作为股东的合法知情权,石先生诉至法院,表示因公司曾减资且从未向其分红,故要求查阅财务账簿及财务会计报告。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无充足理由认定石先生行使查阅权存在不正当目的,故公司有义务提供查阅。

石先生从2008年起成为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并在该公司任职,其出资份额占该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2011年,石先生从科技公司离职,但仍然是该公司股东。在这期间,科技公司一直未向石先生分配过红利。

2013年3月的一天,石先生向科技公司发出通知书,要求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科技公司的会计账簿进行审计,并请公司提供查阅方便。次日,科技公司向石先生发出复函,大意为科技公司有充足依据证明石先生从该公司离职后,现就职于另一科技公司,且另一公司与本公司同属立体停车设备行业,石先生从事股东竞业禁止业务,损害公司利益,故拒绝提供查阅。

查阅遭拒,石先生一怒之下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科技公司提供2008年至2013年的财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供石先生查阅。庭审中,石先生表示因科技公司曾于2011年减资且从未向其分红,故申请查阅公司财务账簿及财务会计报告。

【法官说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石先生作为科技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股东知情权。石先生在起诉前已向科技公司提交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书面申请,虽未在申请中说明目的,但在庭审中已就查阅目的进行阐述,应视为其已履行公司内部救济程序,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行使公司会计账簿查阅权。科技公司认为石先生查阅会计账簿及财务会计报告有不正当目的,应提供相应证据加以佐证,现科技公司未提交足够证据,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综上,法院最终判决被告科技公司提供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石先生查阅。石先生的股东知情权得以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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