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闹着玩,伤到人家长学校担责任

 杨凯杰 2014-06-13

◇法律讲座

闹着玩,伤到人家长学校担责任

2014-06-13 作者: 来源: 农村大众
  【案例】 眼看着要忙麦收,聊城市冠县农民李某得知儿子小李闯祸了。原来,李某12岁的儿子在学校课余时间,跟同班同学闹着玩,动手纠缠在了一起。本来,这是两个小伙伴之间的玩乐,可引起了不少同学的围观。大家有的吆喝助威,有的还怂恿支招,两个小家伙很快专注于胜负角力。
  眼看闹得太欢了,身高力大的班长上去劝解。没想到两个小家伙都不愿主动撒手,都嘻嘻哈哈地请对方先放手,这惹恼了班长。觉得自己权威受到不尊重的班长猛地用膝盖去顶小李的肚子,没想到一下子顶到了另外一个小同学。看到被顶的小同学哇哇哭着倒地,大家都吓坏了。赶紧通知了老师。
  结果很严重,这位被顶伤的小同学脾受伤,被摘除了。家长当然又伤心又愤怒,要求学校赔偿孩子的医疗费和其他补偿。学校认为,学校只应当赔付受伤小同学的医疗费。其他补偿,应当由李某以及班长的家长平摊。
  但班长的家长觉得委屈,认为自己孩子没有错,是在履行管理职责,根本就不应该出钱。李某也觉得委屈,认为小李本来就是和同学闹着玩,没有伤人的意思和可能,恰恰是因为班长的强硬干涉,让那位小同学受到了这么大的伤害,自己也没有多大责任,而是应当班长的家长、学校承担责任。
  【释义】 山东海那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表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小李以及其同学,应当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评析】 山东海那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分析说,根据李某的讲述,学校仅承担医疗费用而拒绝承担其他赔偿责任,是不成立的。理由很明显,孩子的受伤是发生在学校内,证明学校未尽管理职责。
  但李某、班长以及受伤同学的家长也应当视情况承担各自的责任。因为小李、班长以及受伤的同学均在这个事件中扮演了不同角色,造成了致人受伤的后果。因此,在这场纠纷中,学校、李某、班长和受伤同学的家长均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农村大众报记者 段新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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