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瘦肉精”案

 心雨室 2014-06-15
“瘦肉精”案综述
一、案情介绍
2011年3月15日,央视披露河南孟州、沁阳、温县等地一些添加“瘦肉精”饲养的生猪流入南京市场,另有部分流向中国肉类加工龙头企业“双汇”。事件经相关媒体曝光后,引发广泛关注随即引发了一场生猪产业的地震。
二、争议焦点
(一)媒体:五被告明知瘦肉精有害
刘襄等五被告人均明知用“瘦肉精”饲料喂养的生猪食用后对人体健康有害,是国家明令禁止在猪饲料中添加使用的违禁品;五被告人在主观上均具有明显的牟取暴利的犯罪动机。
但是他们声称当初真的不知道“瘦肉精”有这么大危害,如果知道,绝对不会参与此事。坚称盐酸克仑特罗是一种药品,只知道不能随便食用,但不清楚对人体有什么危害。更有人称“含有瘦肉精的猪肉不仅自己会吃,还分给亲朋好友吃,也没有什么不适。只要一头猪摄入量不超过1克,其实用量很多人都知道,瘦肉精存在很多年了,经验很成熟。”
检察机关提供的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及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的复函证明,食用含有“瘦肉精”的猪肉,可能会引起急性中毒或慢性中毒,轻则烦躁、耳鸣、颤抖,重则诱发恶性肿瘤,危及生命。
各被告人分工明确,紧密配合,形成组织生产、试用鉴定、批零销售且层层加价的利益链条。尽管每个人的分工不同,行为环节有别,但他们的行为都对犯罪结果的发生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在性质上都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理论:应择一重罪处罚
刘襄等被告人明知“瘦肉精”作为猪饲料添加喂养生猪,被人食用后对人体有害,故意生产并将其销售到生猪养殖业的行为,犯罪动机是为了牟取暴利。他们对自己的行为将可能造成的危害公共安全结果持一种不确定的概括故意,但其行为应被评价为一个完整的行为。这个完整的犯罪行为,在构成要件上同时符合非法经营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四个不同的罪名。
这种由一个犯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法律现象,在刑法上属于想象竞合犯。对于想象竞合犯,刑法理论认为应按照所触犯的数罪中最重的罪定罪处罚。
因此,制造、销售瘦肉精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应当按照其触犯的罪名中最重的犯罪定罪处罚,即按照刑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刘襄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才能真正体现我国刑法中的罪责刑一致原则。
三、法院判决:
1、一审判决
(1)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襄、奚中杰明知国家禁止使用盐酸克仑特罗饲养生猪,且使用盐酸克仑特罗饲养的生猪流入市场后会严重影响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为攫取暴利,2007年初,刘襄与奚中杰约定共同投资,研制、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用于生猪饲养,其中刘襄负责研制、生产,奚中杰负责销售。
被告人肖兵、陈玉伟明知盐酸克仑特罗对人体有害,仍在刘襄研制出盐酸克仑特罗后联系收猪经纪人试用,并向刘襄反馈试用效果好。随后,刘襄大规模生产盐酸克仑特罗,截至2011年3月,共生产2700余公斤,非法获利250万余元。奚中杰、肖兵、陈玉伟负责将刘襄生产的盐酸克仑特罗销售。刘襄之妻被告人刘鸿林明知盐酸克仑特罗的危害性,仍协助刘襄进行研制、生产、销售等活动。5被告人生产、销售的盐酸克仑特罗经过多层销售,最终销至河南、山东等地的生猪养殖户,致使大量使用盐酸克仑特罗勾兑饲料饲养的生猪流入市场。
审判机关认为,依据《刑法》,5名罪犯在明知使用盐酸克伦特罗饲喂的畜禽被人使用后,可能对人体生命安全和公私财产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情况下,私自秘密研制销售盐酸克伦特罗,构成共同犯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成立,其中主犯刘襄制售“瘦肉精”被依法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主犯奚中杰制售“瘦肉精”被依法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主犯肖兵销售“瘦肉精”被依法判处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主犯陈玉伟加工、销售“瘦肉精”被依法判处1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从犯刘鸿林被依法判处9年。5名罪犯的非法所得予以收缴,犯罪使用财物予以没收。
(2)沁阳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二团、杨哲、王利明作为沁阳市柏香镇动物防疫检疫中心站工作人员,疏于职守,对出县境生猪应当检疫而未检疫,运输工具应当消毒而未消毒,且没有进行“瘦肉精”检测,就违规出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及《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牲畜1号、5号病非疫区证明》,其中,王二团、王利明还委托或默许不具备检疫资格的牛利萍代开证明。
3被告人的行为致使3.8万头未经“瘦肉精”检测的生猪运到江苏、河南等地。
沁阳市人民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被告人王二团有期徒刑六年,判处被告人杨哲有期徒刑五年,判处被告人王利明有期徒刑五年。
宣判后,王二团、杨哲、王利明当庭提出上诉。
(3)第二批瘦肉精案在新乡市获嘉县法院开庭审理,以韩文斌为首的7名被告人被以非法经营罪提起诉讼。法院认为,被告人韩文斌、张建国、冯满成、张俊森、史国营、张玉军经营销售含有瘦肉精成分的稀释粉均在30千克以上,均属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程保成经营销售稀释粉1千克,在一定区域内造成恶劣影响,属情节严重。7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获嘉县法院当日对“瘦肉精”经营销售链条的7名责任人韩文斌、张建国、冯满成、张俊森、史国营、张玉军、程保成作出一审判决,7人分别获有期徒刑10年、9年、8年、6年、6年、5年、1年,并判处数额不等的罚金。
2、二审判决
2011年8月10日下午,首批开庭审理的“瘦肉精”案尘埃落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主犯刘襄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同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核准刘襄死缓。与此同时,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也驳回了王二团等三名公职人员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河南省高院二审认为,上诉人刘襄、奚中杰、肖兵、陈玉伟、刘鸿林明知使用盐酸克仑特罗(俗称“瘦肉精”)喂养的生猪,人食用后会发生危害生命、健康的严重后果,为攫取暴利,置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于不顾,大量非法生产用于饲养生猪的盐酸克仑特罗,并将盐酸克仑特罗销售给生猪养殖户,致使使用盐酸克仑特罗饲养的生猪大量流入市场,严重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严重损害了生猪养殖户、肉制品企业及广大消费者的利益,致使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均应依法惩处。
刘襄系主犯,且罪行极其严重,本应依法严惩,鉴于本案尚未造成人员重伤、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奚中杰、肖兵、陈玉伟系主犯;刘鸿林系从犯,且有重大立功表现。原判根据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判处的刑罚并无不当。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依法驳回王二团、杨哲、王利明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四、小结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但对于中国老百姓而言,这个“天”几乎要塌了。从“三聚氰胺”奶粉到“地沟油”菜肴、“染色”馒头、“苏丹红”鸭蛋,再到“瘦肉精”猪肉……国民的心理防线一次又一次被轻易地击溃。通过“瘦肉精”案,我们看到:除了寄希望于民众的呼唤、媒体的批判、企业家的良心发现、行政执法的监管以外,公平、公正的司法也是建构商业伦理的不可或缺的力量。
对于危害人民身体健康的人,法院依法从严判处,保护了人民的生命安全和尊严。食品安全需要全社会的力量才能推动问题的根本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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