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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修建的售楼部等营销设施费,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如何扣除?

 昵称16544564 2014-06-17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所得税规定: 
    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 
国家税务总局答复: 
    ①在开发小区内、主体外修建临时性建筑物作为售楼部、样板房的,其发生的设计、建造、装修等费用,应计入房地产销售费用扣除。售楼部、样板房内的资产,如空调、电视机等资产性购置支出不得在销售费用中列支。 
    ②在主体内修建临时售楼部、样板房的,其发生的设计、建造、装修等费用,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 
    ③利用规划配套设施(如:会所、物业管理用房),发生的售楼部、样板房的设计、建造、装修等费用,按以下原则处理: 
——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结论:地税,营销设施不属于土地增值税扣除范筹内的成本;国税,明确列举,可以扣除.

     实践中本人认为可依据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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