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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试点小地块城市更新 拆除面积3000至10000平可申请

 海贝39 2014-06-17

旧工业区改造可增15%建筑面积公用设施

暂行措施》明确提出鼓励旧工业区在满足结构安全和消防要求的前提下,开展以综合整治为主,融合功能改变、加建扩建、局部拆建等方式的城市更新。其中旧工业区出于消除安全隐患、完善现状功能等目的进行综合整治的,可增加面积不超过现状建筑面积15%的电梯、连廊、楼梯等辅助性公用设施。对于符合深圳市产业发展导向和城市规划,地上建筑物建成时间不少于10年,权利主体的城市更新意愿符合相关规定的旧工业区,除可增加面积不超过现状建筑面积15%的电梯、连廊、楼梯等辅助性公用设施外,还可通过加建扩建、功能改变、局部拆建方式增加生产经营性建筑面积

改造时办理用地手续的,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按照该宗地原用途使用期限扣除已实际使用时间的剩余期限确定。剩余期限不足30年的,最高可按30年补足,但剩余期限与该宗地已实际使用时间之和不可超过该宗地的原土地用途法定最高期限。旧工业区通过综合整治进行升级改造过程中涉及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由市、区政府安排资金予以优先保障。项目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符合有关条件的,可享受相关产业资金扶持政策。

地块城市更新限定为完整宗地

《暂行措施》明确提出试点小地块城市更新,要求小地块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内的用地应为完整宗地,土地及建筑物应当具有合法手续,权利主体的城市更新意愿应当达到100%。

小地块城市更新单元内可供无偿移交给政府的独立用地应当不小于拆除范围用地面积的30%。移交的土地除用于落实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等以外,其余部分可协议出让给项目实施主体按照规划进行建设,其对应的建筑面积按照相应方式测算应缴纳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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