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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名字 他人岂能使用

 神州国土 2014-06-17
在现实生活中,因公民的姓名被盗用、冒用、随意更改等行为而导致的纠纷数量不在少数——
我的名字 他人岂能使用

  张兆利 王晓芹

  

  套用他人驾驶证侵犯姓名权

  

  案例:杨某一直从事货车驾驶员工作。2013年2月,他在进行驾驶证年审时,被告知因有多次违章记录未接受处理。经查询,杨某得知自己的驾驶证件已被李某套用两年。其间,李某驾驶大型货车多次违章,均记录在杨某的违章信息里。同年8月,杨某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停止套用其驾驶证的行为,并赔偿其驾驶证不能审验期间的误工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套用原告的驾驶证件驾驶货车营运,致使违章情况记录在原告名下,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权,其因此而遭受损失,被告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停止套用原告姓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9万元。 

  点评:为什么说套用他人驾驶证属于侵害公民姓名权的行为呢?姓名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姓名权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姓名决定权、姓名变更权和使用姓名权。具体到本案,从法律概念上看,驾驶证是自然人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赋予相应驾驶资格的法律证件,自然人对其拥有专属使用权,他人不得盗用、假冒和不正当使用。从载体形式上看,驾驶证记载了驾驶人的姓名、性别、照片等个人信息,驾驶证号码即为其身份证号码。从侵权行为上看,套用人套用的驾驶证除照片之外,其他个人信息与被套用人的全部一致。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墓碑上随意刻名引发纠纷

  

  案例:姗姗18岁时,母亲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和丈夫李某离婚。2011年初,沈某、李某通过法院调解了断姻缘。同年9月,沈某和金某重新组成家庭。再婚后不久,沈某被查出患有乳腺癌,一年多后不治身亡。沈某去世后,金某未经姗姗同意,擅自将她的姓名刻在亡妻墓碑之上,并书写“率女姗姗”等字样。对此举动,姗姗表示无法接受,并以侵犯自己的署名权为由向法院起诉。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清除沈某墓碑上“率女姗姗”等字样。 

  点评:署名权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本案中,在墓碑上刻制名字的权利并不是署名权,而是姓名权。姓名权保护的客体是权利人的姓名。姓名并不限于公民在户籍机关正式登记的本名,亦包括艺名、笔名等非正式姓名。《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据此,在使用他人姓名时,应当征得姓名权人的同意,否则不管是否出于谋取利益的目的,都是一种侵权行为。

  

  狗与仇人同名构成侵权

  案例:黄某与何某系邻居,两家素来不和。2013年5月,黄某因病去世后,何某买了只宠物狗,取名“黄某”,与病逝的黄某名字相同,并在每次见到黄家人时,何某就故意唤其宠物狗的名字,有意对死者进行侮辱。为此黄某家属多次上门交涉,但对方不予理睬。气愤之余,黄某家属把何某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更改对其宠物狗的称呼,并向原告及其家人赔礼道歉。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更改宠物狗的称呼,并对原告及其家人当庭进行口头形式的赔礼道歉。  

  点评:姓名权在性质上属于人格权,具有专有性、非财产性的特点。正因为如此,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我国民法对姓名权的行使做出了必要限制:1、任何人在从事重要法律行为时,都负有使用其在户籍上登记的正式姓名的义务。2、自然人不得基于不正当目的而取与他人相同的名字,如故意给自己豢养的狗等宠物取与某人相同的名字。3、不得滥用姓名权。如基于不正当目的而改名换姓、以违背公序良俗的方式而允许他人使用自己姓名、非法转让姓名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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