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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损坏他人庄稼的牲畜村委会表决“格杀勿论”是否合法?

 神州国土 2014-06-18

对损坏他人庄稼的牲畜
村委会表决“格杀勿论”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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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乙来电咨询:

    我村村民的庄稼经常受到猪、羊、鸡、鸭等牲畜的糟蹋,为此村委会主任召集村委会成员开会,经村委会成员表决一致通过并由村委会主任在村广播室向村民宣布:各家各户将自家的牲畜管好,否则,一经发现有谁家的牲畜糟蹋别人家的庄稼,一律罚款50元;严重者,格杀勿论,村委会已经安排民兵甲专门负责。某日,我家的3只羊(含怀孕母羊1只)撞坏年久失修的羊圈冲到某村民责任田里,将田间玉米损毁近一半。甲正好路过,遂用木棍驱赶,在驱赶中,甲用力过猛,将母羊打死(母羊肚内有小羊4只)。我在赔偿受损村民田间损失后,向村委会和甲要求赔偿,村委会以村里有村规民约为由拒绝赔偿;甲认为村委会有规定,自己系执行职务,损失与己无关,也不同意赔偿。请问,村委会的决定是否有效?

    【律师解答】

    1.本案中,村委会的决定本身违反我国制定法律的原则与立法精神。法律要求罚当其过,也就是要求法律在对当事人纠纷处理时必须做到处罚与侵权损失相当,否则存在不公平的结果,这是法律衡平原则所不允许的。而且村委会在作出决议时必须考虑法律与政策有无具体规定,如有,那么村委会的决议不得与之发生冲突,不能在法律之外再制定较重的集体处罚措施,否则无效。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条本来就对乙的行为进行了规定,也就是乙赔偿受害者的损失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村委会在法律规定之外再给乙设定严重的处罚措施,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村民在法律约束之外,可以受一定的村规民约约束,本身合情合理,但是村民毕竟拥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合法财产权,村民的牲畜理所当然受到法律保护,如果以打死不赔的处罚方法来制裁有过失的村民,显然处罚“畸重”,损害了村民的合法财产所有权。所以该村规民约内容具有违法性,不能成为村委会与甲的免责事由,更不能成为村委会行使权力的依据。

    2.村民必须受符合宪法和法律的村规民约的约束。《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不属于村办的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人员可以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但是都应当遵守有关村规民约。”这说明,但凡在村委会辖区内生活与工作的人员,均应当受村规民约的约束。所以村委会可以制定一些有益于农民的“土政策”,充分发挥村委会在依法治村和稳定农村经济与社会关系中的积极作用。在依法治国的大前提下,村规民约对于促进农村依法治理工作,推动依法治国的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村委会在依据合法有效的村规民约行使权力后,一旦引起纠纷,法律会认定和支持有效的村规民约的约束力的。

    综上,村委会应承担赔偿责任。

    (徐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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