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车位土增政策 1、北京的规定(京地税地[2003]73号) 1、北京的规定(京地税地[2003]73号) 京地税地[2003]73号:北京市地税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发文时间: 2003-2-9 2、黑龙江的规定(黑地税函〔2010〕33号) 黑地税函〔2010〕33号: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2010-5-19 2、南京的规定(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征管和政策问题解答)中国淘税网cntaotax.net 淘尽税海精华,网遍财会政策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征和政策问题解答 发布日期:2010-05-28 3、辽宁的规定(辽地税函[2009]188号) 辽地税函[2009]188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 发文日期:2009-08-11 五、关于地下停车位等取得收入和清算扣除问题 无产权地下停车位取得的收入,不计入土地增值税收入,其成本费用地方税务机关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不允许扣除。其他无产权的建筑物等比照执行。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FONT>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辽地税函[2009]188号)第一条停止执行。 辽地税函[2012]92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2.4.10 4、黄山的规定(黄山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业务有关问题释义) 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合同,将停车场所法律法规规定期限内的使用权转移给购房人的,向购房人取得的收入视同房地产转让收入,并入非普通住房转让收入;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计入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车库、车位一定期限租赁使用权合同,其取得的租赁收入,不计入房地产转让收入。 黄山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业务有关问题释义 5、青岛的规定(青地税函[2009]47号) 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合同,将停车场所法律法规规定期限内的使用权转移给购房人的,向购房人取得的收入视同房地产转让收入,并入非普通住房转让收入;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计入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车库、车位一定期限租赁使用权合同,其取得的租赁收入,不计入房地产转让收入。 青地税函[2009]47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业务问题问答》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9-4-17中国淘税网cntaotax.net 淘尽税海精华,网遍财会政策 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无论其是否与受让方办理了房地产权属证书转移或变更登记手续,只要有合同、收据、发票、判决书、裁定书等证据,其转让行为实质发生、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并且受让方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房地产的权利,税务机关应当视其为所有权转移。 青地税函[2013]44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业务指引》的通知 发文日期:2013.3.25 二、关于转让车位、车库等配套设施取得的收入 开发项目中既包括普通住宅又包括非普通住宅的,开发企业出售上述车位、车库、储藏室取得的收入,可分别按照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可售建筑面积占总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割后,对应计入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转让收入计算土地增值税。 可售建筑面积,是指开发企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可供销售的商品房的建筑面积。 青地税函[2013]44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业务指引》的通知 发文日期:2013.3.25 6、湖北的规定(鄂地税发[2008]207号)(鄂地税发[2008]211号) (四)对于停车场(车库),仅转让使用权或出租使用期限与建造商品房同等期限的,应按规定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合理计算分摊的相关成本、费用;中国淘税网cntaotax.net 淘尽税海精华,网遍财会政策 鄂地税发[2008]207号: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2008-09-12 七、关于地下人防设施清算处理问题 鄂地税发[2008]211号: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2008-09-28 7、河南的规定(豫地税函〔2010〕202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购买者未购买房屋但单独购买了地下室、车库、阁楼的,按照其他房地产项目征收土地增值税。 豫地税函〔2010〕202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文日期:2010年6月24日 8、宁波的规定(甬地税二[2010]106号)(甬地税二[2010]106号) 车位、车库、车棚成本的核算,暂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七、清算时房地产类型的分类计算问题 注:1、“普通住宅”的认定:市区按照甬政办发[2005]104号文公布的标准执行,其它各地按照当地政府公布的标准实施。 八、地下车位共用面积的分摊问题 甬地税二[2010]106号: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宁波市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时间: 2010-6-4 9、江苏的规定(苏地税规[2012]1号) (解读:人防工程的使用权和收益权无偿移交给全体业主的证明材料,应当包括房地产企业在当地主要媒体上的移交公告。) 苏地税规[2012]1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业务问题的公告 发文日期:2012年8月20日 (理由如下:第一,按照人防法的规定,新建房必须按规定配建地下人防设施,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这是房开企业的法定义务;第二,发改委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立项批文中不包括地下人防设施的内容,建造地下人防的面积及相关标准等另有立项批文予以明确;第三,单建的人防工程不征收土地增值税,配建的地下人防同样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目前,各地对地下人防的成本、费用都是予以扣除的,而对房开企业以长期租赁形式取得的收益是否确认收入存在不同的看法,现全省统一将人防拿出来可能需要一定的缓冲期,请各地做好解释工作,尽快实现。) 二是,作为公共配套设施使用的车库(位),按规定是不得转让的。若建成后移交给物业公司管理的,其收入已含在房价中,准予扣除相关的成本、费用。若房开企业建成后未移交给物业管理,而是以自身名义出租给业主使用的,无论租赁期为多少年,不确认相关收入,不扣除相关成本、费用。 三是,两证齐全、可有偿转让的车库(位),包括地上单独建造的车库和部分地下车库(位)。清算时,按已转让部分确认收入,并扣除相应的成本、费用。 江苏省土地增值税政策口径解答(三)中国淘税网cntaotax.net 淘尽税海精华,网遍财会政策 就目前了解的情况,我省尚无统一的人防移交规定,现对利用地下人防设施作为车库(位)的规定,暂作如下规定:一是允许扣除易地建设费。二是对已有相关移交规定的地级市,若房开企业将建成后的人防设施按规定移交给人防部门的,按照国税发[2006]187号的规定允许扣除相关的成本、费用;无相关移交规定的地级市,因地下人防设施始终由房开企业使用、收益,不属于转让,也不符合第四条第三条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业性社会公共事业的规定,不扣除相关成本和费用。 江苏省土地增值税政策口径解答(四) 10、常州的规定(常地税一便函〔2013〕2号) 常地税一便函〔2013〕2号: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税问题的处理意见(二)颁布日期:2013年08月12日 10、天津的规定(津地税地[2011]24号)中国淘税网cntaotax.net 淘尽税海精华,网遍财会政策 以上情况之外的其它形式,产生的收入与建造成本均不予以归集。 津地税地[2011]24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问题的通知发文日期:2011年9月14日 11、西安的规定(西地税发[2010]235号) 2、对没有产权或不能转让的车位、车库、车棚等,其取得的使用权租金收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收入,其分摊的成本、费用、税金等不允许作为扣除项目进行扣除。 西地税发[2010]235号: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2010-11-11 12、安徽的规定(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关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 发文日期:2012-11-22 13、新疆的规定(新地税函〔2010〕192号)
地下人防设施、地下建筑等,属于地上建筑物的范畴,因此,对其销售转让的,应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新地税函〔2010〕192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转让人防设施地下建筑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发文日期:2010年5月25日中国淘税网cntaotax.net 淘尽税海精华,网遍财会政策 14、浙江的规定(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解答) 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及《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行为,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因此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中配套的车库(车位),如转让使用权或提供车库(车位)长期使用权且使用年限和房地产的使用年限相同的,其取得的收入应并计房地产开发销售收入,并准予扣除合理计算分摊的相关成本、费用,按规定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解答发文日期:2011年 16、大连的规定(大地税函[2008]188号) 纳税人开发的,无偿供物业管理等部门使用的经营用房产、设施,如全体业主实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房产、设施权利的,允许计入公共配套设施;如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物业管理部门实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房产、设施权利的,不允许计入公共配套设施,且在对整个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亦不得列入清算范围,其分摊的土地成本、各项开发成本、费用、税金等,不得在清算时扣除。 大地税函[2008]188号: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2008-10-27 17、常州的规定(常地税一便函〔2012〕5号)(常地税一便函〔2013〕2号)(常州市地税局法规处土地增值税清算政策解读) 5、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地下建筑物成本如何处理? 对未经许可建设地下建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作为扣除项目金额。 对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包括可扣除的人防设施)的地下建筑,按规定予以扣除。 对可售地下建筑面积, 按照已售面积配比扣除。 对于许可建设但不属于公共配套设施且无法办理产权证(销售、预售许可证)的地下建筑,房产企业一般通过与业主签订转让永久使用权、无固定期限或与房屋同期限让渡使用权等形式的转让协议,一次性收取固定年限使用费,其实质并未发生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土地增值税只对转让的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不转让的不征税,因此其收入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的成本也不予扣除。 计算其成本时,分两步确认地下建筑成本: 第二步加上应分摊的可扣除公共配套设施成本,按照各地下建筑物面积占该项目剔除可扣除公共配套设施面积后的总建筑面积比例计算各类型地下建筑物应分摊的公共配套设施费。中国淘税网cntaotax.net 淘尽税海精华,网遍财会政策 常地税一便函〔2012〕5号: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税问题的处理意见发文日期:2012-10-1 八、公共配套设施费 房地产企业在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后取得依法配建人防工程所有权的,在有偿转让计算收入时扣除相应的成本、费用。 常地税一便函〔2013〕2号: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税问题的处理意见(二)颁布日期:2013年08月12日 6、问:车库(位)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如何确认收入和成本、费用? 二是,作为公共配套设施使用的车库(位),按规定是不得转让的。若建成后移交给物业公司管理的,其收入已含在房价中,准予扣除相关的成本、费用。若房开企业建成后未移交给物业管理,而是以自身名义出租给业主使用的,无论租赁期为多少年,不确认相关收入,不扣除相关成本、费用。中国淘税网cntaotax.net 淘尽税海精华,网遍财会政策 三是,两证齐全、可有偿转让的车库(位),包括地上单独建造的车库和部分地下车库(位)。清算时,按已转让部分确认收入,并扣除相应的成本、费用。 常州市地税局法规处土地增值税清算政策解读 发文日期::2010-10-28 18、河南的规定(豫地税发[2005]第16号)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 销售不动产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是指有偿转让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所有权的行为。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 豫地税发[2005]第16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5-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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