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办法》已经2014年5月26日省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指出,医疗机构、救助机构、寺观教堂等单位、场所留宿流动人口的,应当如实登记留宿人员个人信息,并在登记后24小时内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申报。同时,酒吧、茶楼、影剧院、洗浴保健等服务性营业场所,对凌晨两点以后仍在场所内滞留不离开的人员,应当如实登记并及时申报其个人信息。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279号 《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办法》已经2014年5月26日省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魏宏 2014年6月14日 2014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全面准确掌握人口流动变化情况,提升社会管理和服务水平,规范流动人口信息登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域到其他行政区域居住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信息,是指流动人口的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在流入地的从业信息和居住信息。居住信息涉及的地名管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负责。 第三条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等工作。 全省建立统一的流动人口综合信息管理平台。该平台的日常维护由省公安机关具体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配合,并根据部门职能共享相关信息。 第四条 流动人口应当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员会如实提供个人信息。 流动人口留宿、从业的场所、单位应当如实登记流动人口个人信息,并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申报。 流动人口个人信息的提供和申报可以采取书面、网络、传真等方式。 第五条 在旅馆等住宿服务经营场所留宿的人员,按照《四川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登记、申报个人信息。 第六条 医疗机构、救助机构、寺观教堂等单位、场所留宿流动人口的,应当如实登记留宿人员个人信息,并在登记后24小时内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申报。 第七条 房屋出租人应当如实登记承租人及同住人的个人信息,并在出租或终止出租后24小时内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申报。 全文请看:http://www./jh/2339.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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