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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合法稳定住所或职业即可落户

 杨凯杰 2014-06-20
“和”改“或”,菏泽户籍新政放宽城镇落户限制

有合法稳定住所或职业即可落户

落户后农村承包地自愿保留,5年内执行原户籍地生育政策

2014-06-19 作者: 吴宝书 来源: 大众日报
  □记者 吴宝书 报道
  本报菏泽讯 菏泽市日前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将合法稳定住所或合法稳定职业作为户口迁移的基本条件,两者具备其一即可在城镇落户。
  根据我省有关规定,城镇落户的基本条件为“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职业”。菏泽市根据自身情况,进一步放开限制,规定住所和职业两者具备其一即可落户。
  此次菏泽新型户籍登记服务制度,分为市区突破、县内放开和镇域聚集三个重点。市区突破,是指在菏泽市区通过合法途径购买、自建、继承具有合法独立产权房屋的;租赁具有合法独立产权住房并实际居住满1年的;大中专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等被市区两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正式录(聘)用,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在菏泽投资经商、兴办实业,有合法稳定经营场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满1年,按规定缴纳税费的;在市区连续工作满3年,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满1年的等5种具有合法稳定住所或合法稳定职业条件的人员,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含离异)、父母,可以在实际居住地或工作地登记常住户口。
  县内放开,是指在县级人民政府驻地镇或其它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含离异)、父母,可在实际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镇域聚集,是指为引导农村居民向中心镇集中,镇域内凡符合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各级人才交流中心可设置集体户,将到菏泽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各类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等暂不具备购房条件或稳定住所的人员纳入集体户管理。农村居民按户籍制度改革规定落户城镇后,可自愿保留承包地和宅基地;未退出农村承包地的,与土地相关的各项惠农政策予以保留;继续保留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除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等具有法人资格的机关正式录、聘用的工作人员之外,凡是落户城镇的农村人口,在落户之日起5年内可继续执行原户籍地生育政策。
  菏泽市长孙爱军表示,这次菏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目的,在于加快城镇人才引进,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市民化,促进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稳步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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