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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溯源】中国古代讼师

 老沔城人 2014-06-20



    讼师,帮人办理诉讼事务的人,旧时以替打官司的人出主意、写状纸为职业的人。

    讼师,是中国传统法文化中不可忽视的现象。然而遗憾的是,在汗牛充栋的法文化研究成果中,学界对讼师的关注才刚刚开始且少之又少。概略地说,讼师在古代社会中扮演着准律师的职能。他们可能为金钱利益而充当“挑词架讼”的讼棍角色,也可能因以法维权而赢得讼师的尊称,具有极强的两面性。在中国这样一个具有深厚的历史文化积淀的国度里,对于讼师这样的现象绝不能简而言之,它的出现和存在具有深刻的经济、政治、法律制度、文化等根源,与西方源远远长的律师现象有相当大的区别。

    讼师的行为,主要业务是代写书状,这些书状包括遗嘱、各种契约、呈状以及工商行政方面的申请,更多的是谋写诉状。

    讼师的活动,离不开具体的有形物质基础。他们的外化名称在不同的时期因不同的社会背景而不同,但这一职业的内涵和外延则大同小异。讼师多出身于运途不畅的士人,具有一定社会关系的吏人、干人、衙役宗室的子弟,以及胆大横行的豪民。不同时代,讼师活动则因社会经济、政治诸方面的差异呈现出明显的地域性。

    讼师和儒家的精神从根源上并不是不可调和的冲突。因为讼师们所处的社会背景是儒家思想的德礼之治,所以,他们的思想毫无疑问地带着儒家的烙印。

    讼师秘本是讼师世界的全方位的再现和反映,它不但使我们对讼师群体的书写状文技巧有了全面的了解,而且,从中展现了古代讼师在法文学、道德和法律普及教育以及教育以及笄状谋方面的卓越成就。同时对古代的立法和司法活动产生了重大的影响,至于对今天的法制文明推进,也具有十分可贵的借鉴价值。

    古代讼师是辩护事业的“先烈”

    由于辩护在中国古代并不具备法律程序上的正当性,所以讼师在中国古代的为政者或法律的视野中一般都不具备“良好”的形象,往往被视为添乱者与社会麻烦制造者。这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讼师存在价值的基本定位。

    对讼师定位的表现正如有学者所言:“在传统的社会里面,讼师素来受人轻贱,他们的形象……是贪婪、冷酷、狡黠、奸诈的,最善于播弄是非,颠倒黑白,捏词辨饰,渔人之利。”(梁治平著:《法意与人情》,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275—276页。)这是对关联讼师各种表象一个归纳。

    例如,春秋战国时期郑国的政治家邓析,其被视为古代讼师的鼻祖。此人擅长诉讼,其辩论之术无人能敌,史书记载其往往“操两可之说,设无穷之词”,并能“持之有故,言之成理”。然而,邓析被当政者驷颛视为扰乱民心的祸首,惨遭杀害。又如,《唐律·斗讼》规定:“诸为人作辞蝶,加增其状,不如所告者,笞五十。若加增罪重,减诬告一等。”宋代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衙门每结案之前,几乎必先办讼师。

    可见古代“讼师”往往被视为影响社会和谐、挑词诉讼的不安定分子。从根本上看,这种对“讼师”品质低下的定位是由中国古代铁板一块的权力集权体制造就,并逐步灌输到了整个社会,形成了一种法制文化。在这种文化传承里,根本就不承认讼师的辩护是一种崇高的工作,更谈不上对这种辩护工作悉心呵护。说到底,就是传统文化认为权力具有至上性,不承认权力与权利之间有冲突、有矛盾,权力意识完全取代了权利意识。自然,权力与权利之间对立统一矛盾的说理工作不需要专门的职业群体来承担,这就不可能产生专门为解决这种矛盾提供平台的精湛的法律程序。这导致讼师从事辩护工作面临四面楚歌的境地。最后,最勇敢的讼师也无法摆脱邓析一般的命运。可叹的是,对传统法律文化素有了解的某些现代学者竟然也认为讼师是“社会赘疣”,并声称“它对于社会的作用,很难是有益的”。(梁治平著:《法意与人情》,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272页)

    从职业品德来看,古代讼师之中有害群之马,他们对于社会的确无所益处。但这并不能作为评价或否定讼师群体社会益处的依据。客观公正评价中国古代的讼师,要从辩护事业与法律程序历史发展的视野来审视。由此清晰可见,中国古代讼师是中国辩护事业与法律程序发展史上的“先烈”,尽管为当政者所不容,也屡遭立法层面地打压,但是他们在极其艰难的条件仍得以存续与发展。这是极其悲壮的历史画卷。由于他们是中国法制发展史上尝试在权力与权利之间进行职业说理的群体,因此从一开始就具有高度危险性。尽管这一群体里不乏智慧高超者,但由于客观原因一直无法构建起有效法律程序作为“防火墙”,这些从业者付出了巨大代价。但他们的社会益处是显而易见:一是当时体现了人们的社会需求,彰显了朴素的权利意识;二是为后世人们对制度反思提供了历史基础。今人却还有人称他们是“社会赘疣”,实在令人感到悲哀!我们应当以史为鉴,莫让“先烈”的行为与努力付之于流水。

    传统关于“讼师”错误观念对于当代大有害处,可能会潜移默化之中压制律师作用的发挥,使人们仍继续忽略有利于律师职业发展的法律程序的构建。司法机关与相关权力部门及其成员观念上会认为律师的行为将会影响司法活动的正常与顺利进行,不利于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进行惩处。他们会要求在立法上应予以司法机关与相关权力部门更多更广泛的权力空间;也会要求立法、政策以及实际操作之中方面尽最大可能缩小律师作用的范围或者尽可能增加律师的执业风险。相反,这也造就法官与检察官相对律师所具有的心理优势,将律师视为主流之外的异己力量,产生共同的排异心里。例如,一些受过良好专业训练的法官与检察官,对律师(尽管这些律师与他们受过一样甚至更高的专业训练)专业能力的评价并不高,至少认为要比他们差。持这种心态的法官与检察官目前大有人在。

    “往者不可谏,来者犹可追”。我们要细心构建发挥律师作用“防火墙”程序。不能让历史上人们对待讼师的错误观念在当代律师身上重现,也不能让当代中国律师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一代“烈士”。
 

    【延伸阅读】

鄧析子——操兩可之說,設無窮之辭
 

    鄧析(?— 前501年),春秋時代末年鄭國名家思想家。

    他从小头脑灵活,聪明好学。成年后,他当上了郑国的大夫,成了一个低级小吏。春秋晚期,随着生产力迅速发展,大量私田初开垦出来,社会阶层出现了变化。新兴的地主阶级开始崛起。生产关系的变化促使上层建筑发生变革。新兴的地主阶级走上了政治舞台,一场轰轰烈烈的向旧奴隶主夺权的斗争展开了。代表新兴地主阶级的邓析,在政治上非常活跃,他主张彻底否定礼治、实行法治革新,与封建贵族利益对立。为此,做了两件轰动郑国的大事。一件是,制定了一部“竹刑”,用以对抗体现礼治的“刑书”;另一件是,聚众讲学,传授法律知识和诉讼方法,帮助老百姓打官司。邓析最为老百姓称道的是,讲学助讼,使郑国兴起了一股诉讼的浪潮。他创办了一所私学,广招门生,聚众讲法,按现在的话说,为老百姓进行普法宣传教育。他不仅讲授自己的“竹刑”,而且还传授打官司的技巧,教别人如何辩论。

    据《左传》记载,邓析创办私学后,很受老百姓的欢迎,跟他学打官司的人非常多。邓析在讲授法律知识的同时,还代理别人打官司。他的收费方式很特别,不收铜板,只收衣物。大案件收取一件外衣,小案件则收人家一条短裤。对他的收费方式真有点不好理解,不知他家里是不是开了衣服店,由于史料没有记载也无法考证了。邓析能言善辩,常常“以非为是,以是为非。而可与不可日变”,他的辩论也给人留下了诡辩的印象。

    《吕氏春秋》记载了他的一个诡辩故事:

    有一年郑国发大水,有个富人渡河时不慎失足落入河里被淹死,尸体被一个穷人打捞上来了。富人的家属听说后,就想花钱赎回尸体安葬。那个穷人知道死者家里很有钱,认为可以趁机捞一把,就漫天要价,但富人却不想多出钱。双方相持不下,事情就闹僵了。

    富人家属就去找邓析,请教解决的办法,邓析说:“别着急,你们不要多出一文钱赎金。放心吧,对方只能把尸体卖给你家,因为除了你家,没有第二个人会向他买这具尸体。尸体不能长期存放,只要拖着不给钱,穷人自然会降价的!”富人的家人听了邓析的分析后,感到言之有理,就耐心等着,不着急了。

    过了几天不见富人家来买尸体,那个穷人坐不住了,也来找邓析给出出主意。邓析对那个穷人说:“不要着急,一文钱赎金也不要降低,因为对方除了在你这里能买到那具尸体,在别处是买不到的!”穷人一听有理,也不着急了。

    在当权者眼中,邓析是一个十足的“刁吏”。他不仅讲法助诉,而且还鼓动民众张贴匿名帖,来议论国家政事,揭发当权者的罪恶。那时的匿名帖,有些象文革期间的“大字报”,更象现在网络上流行的匿名帖子。议论国事和揭露黑暗的帖子多了,当权者和贵族都惶恐不安。

    后来一追查,才知是邓析教唉所干。于是,有人就向子产的继任者——执政大臣驷颛告了一状,说邓析煸动民众闹事造反。为此,驷颛就下令禁止张贴匿名帖。禁令并没有吓倒邓析,他又教给老百姓一个新办法,用“致书”的形式来评议时政,就是把贴匿名帖改为寄匿名信,将议论朝政的内容相互传递,甚至将举报揭发当权者犯罪材料寄给驷颛。驷颛再次下令,禁止民众寄匿名信。“致书”被禁后,满肚子“歪点子”的邓析,想出了“倚书”的办法,就是把评议时政的信件,夹寄在包裹里的物品中,相互之间传递,使匿名信难以禁绝。邓析私制“竹刑”,助人为诉,“不法先王,不是礼义”的做法,得到了老百姓的支持和拥护,但也触犯了当权者的利益,给统治者构成了威胁。而贴匿名帖、寄匿名信、倚书,造成了“郑国大乱,民口欢哗”。

    贵族们指责邓析是一个“多事而穷功,欺世愚众”的“作伪之民”。驷颛也视邓析为煽动惹事、扰乱民心的罪魁祸首,认为不杀他就来会成为祸根。于是,灾难也就降临到了邓析的头上。公元前 501年,邓析被郑国镇压处死,尸体还被悬挂示众。

    中国律师的鼻祖——邓析被这样被处死了。他虽然倒下了,但是代表他的法律思想——的“竹刑”,却没有被扼杀,反而在郑国得到了大力推广。邓析,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为法律而献身的律师,第一个民间“普法宣传家”,他无疑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座永恒的丰碑。

    【邓析的“操两可之说,设无穷之辞”的应用一例】
  
    邓析,两千多年前春秋时期郑国的政治家。邓析还是中国古代第一位有据可查的讼师,在中国历史上,他创造了数项第一:第一个编修了私家刑书;第一个进行普法宣传;第一个使用“大字报”引导老百姓参政议政,成为中国最早的民主斗士!

    史书记载邓析常常“操两可之说,设无穷之辞”,并能“持之有故,言之成理”。就是说邓析同时肯定事物正反两方面的性质,提出两个逻辑上对立的判断,分别论证这两个判断的正确性,无论从哪个方面来论证,他都有无穷的对答之辞。

    在尸体讼案中,同一个事实,邓析却推出了两个相反的结论,每个结论听起来都言之有理,这种辨析的手法确实厉害得很。邓析辨析的最终结果会在当事人相持一段时间后,能够找到一个双方都可以接受的价格平衡点。邓析的辨析看似荒谬,但使人由此感悟出了个中奥妙。
 
    最近,一个朋友找到我,他有一处132平米,价款为207万元的房产,于今年四月份卖给了一个买房人,买房人已入住该房,但买房人还没有支付完毕购房全款,房产也还没有过户给买房人。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中规定,如我的那位朋友违约,则要支付买房人40万元违约金,以及赔偿买房人装修损失20万元等。目前该房屋的市场价格暴涨,已由原来15700元/的价格,涨到了约21000元/,上涨幅度为34%,而且还有继续上涨的趋势。朋友后悔了,问我有什么办法挽回损失吗?

    对此,一般情况下,如果简单的从遵守合同,遵守诚实信用法律原则的角度考虑,朋友要求解除合同,属于违约方,不但要赔偿买房人的损失,而且这种损失不仅仅是房屋买卖合同中规定的违约金的金额,所赔偿的损失应该按照当初卖房价格15700元/m²和目前的该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21000元/之间的差价计算,这样算来,朋友要赔偿给买房人的违约损失为(21000元—15700元)×132=699600元,还要加上20万元的装修损失,以及中介费50000元,共计949600元。

    在这种情况下,朋友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不可能占到任何便宜,甚至还要吃亏。但是经过认真研究和仔细思考后发现,上面的做法是站在买房人的角度和遵守合同的一般原则和角度考虑问题,如果站到朋友的角度考虑问题,则可以利用“情事变更”的法律原则处理该问题,保护朋友的合法权益。由于该房屋买卖合同还没有履行完毕,房屋价格由目前的21000元/暴涨到了原卖房价格15700元/的34%,远远超出了双方当初的预期,已不属于商业风险范围,价格的暴涨使得朋友的利益受到了明显的损害,达到了法律认可的“显失公平”的程度,而且这种显失公平的结果和原因,双方都没有过错。利用“情事变更”的法律原则和规定,朋友既可以通过协商或法律诉讼合法的要求解除合同,或合法的变更合同的房屋价款后继续履行该合同。这两种利用情事变更法律原则的做法都不必承担违约责任,都有法律的根据,可以使朋友或者在得到买房人相当数额的补偿的情况下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在解除合同后,朋友不必支付原来合同规定的违约金,仅部分分担买房人受到的损失即可。加上房产证没有过户,买房人的房屋权属不明确不完整,甚至还有变动的风险和可能性,情事变更的诉讼过程漫长并要得到高级法院甚至是最高法院的核准等对买房人不利的因素和筹码,朋友完全可以理直气壮地依法与买房人进行谈判、协商和诉讼,实现和保护其合法权益。

    这也可以算是将邓析的所谓“操两可之言,设无穷之辞”的思辨和技巧在这个具体的法律实践中的应用吧。
 
    鄧析首倡“刑名之論”,操“兩可之說”,被視為玩弄巧辯之術,開起了名家的思想。而鄧析也主張刑名之治,制定竹刑,主張刑法公開化,引發貴族的不滿,最後為鄭國大夫駟歂所殺。

    荀子曾經對鄧析作出批評,《荀子·非十二子》謂其:“不法先王,不是禮義;而好治怪說,玩綺辭。甚察而不惠,辯而無用,多事而寡功,不可以為治綱紀。然而其持之有故,其言之成理,足以欺惑愚眾。是惠施、鄧析也。”

    《漢書藝文志》將鄧析列入名家。目前流傳的《鄧析子》據傳是後人偽托。

    鄧析,出生年不詳,卒于公元前五零一年,春秋末年鄭國思想家和革新家,被視為法家先驅,但鄧析首倡「刑名之論」,操「兩可之說」,和慎到、田駢的重法主張郄又有所不同,而被視為玩弄巧辯之術,開名辯一代風氣,揭開了名辯思潮的序幕。故被《漢書·藝文志》列入名家。

    鄧析為政

    鄧析在子產執政時,任鄭國大夫。他反對不許民知爭端與禁止民有爭心的禮治,作竹刑,主張刑(形)名之治。

    在他的倡導和鼓動下,當時鄭國曾興起一股革新浪潮,給新、老貴族的統治造成嚴重威脅,以至「鄭國大亂,民口歡嘩」,最後終於出現了「鄭駟歂殺鄧析,而用其竹刑」的結局(一說為子產誅鄧析、史付)。駟歂是繼子產、子大叔之後的鄭國執政,他殺了鄧析,卻不得不用《竹刑》,可見鄧析的主張勢在必行。

    鄧析之反禮治引起儒者的反對,《荀子·非十二子》謂其:「不法先王,不是禮義;而好治怪說,玩琦辭。甚察而不惠,辯而無用,多事而寡功,不可以為治綱紀。然而其持之有故,其言之成理,足以欺惑愚眾。是惠施、鄧析也。」

    尚有《呂覽·離謂》篇記載的有關鄧析的幾條材料可供參考:

    兩面討好

    隋河水漲,鄭國有個富人渡河時給淹死了。有個人撈到其屍,富人家要用錢贖回,那人要價很高。富人家便向鄧析請教辦法,鄧析說︰「由他去,你們安心好了,那人肯定不會把屍賣出去。」那人過了幾天不見富家動靜,對屍不能出手很是擔心,也去向鄧析請教。鄧祈說︰「你安心好了,這屍別人不要,而他的親屬總要來買的。」

    養養之義

    鄭之圃澤多賢,東里多才。圃澤之役有伯豐子者,行過東里,遇鄧析。鄧析顧其徒而笑曰:「為若舞。彼來者奚若?其徒曰:「所願知也。」鄧析謂伯豐子曰:「汝知養養之義乎?受人養而不能自養者,犬豕之類也。」

    背罐澆菜

    衛國有五個男子,背着瓦罐從井裡汲水澆韭菜,從早到晚,一天辛勞,只能澆一畦。鄧析路經這裏,目睹他們笨重的勞動,既疲且慢。便下車教之以新法:「你們可以做一種機械,後端重,前端輕,名叫桔槔。使用它來澆地,一天澆百畦也不覺得累。」那五個衛國人齊聲說:「我們的老師說過:「有使用機器的好處,一定就有使用機器的壞處。」我們並非不懂,而是不願意製造使用。你走你的路吧,我們決不更改!」

    鄧析無奈離去,行數十里,顏色不悅懌,自病。弟子曰:「是何人也?而恨我君,請為君殺之。」鄧析曰:「釋之,是所謂真人者也。可令守國。」

    子產誅鄧析

    關於鄧析之死,《呂覽·離謂》則有以下記載:「子產日夜以為戚,密造鄧析而謀之,曰:「僑聞治身以及家,治家以及國,此言自於近至於遠也。僑為國則治矣,而家則亂矣。其道逆邪?將奚方以救二子?子其詔之!」

    鄧析曰:「吾怪之久矣!未敢先言。子奚不時其治也,喻以性命之重,誘以禮義之尊乎?」子產用鄧析之言,因間以謁其兄弟而告之曰:「人之所以貴于禽獸者,智慮。智慮之所將者,禮義。禮義成,則名位至矣。若觸情而動,耽於嗜欲,則性命危矣。子納僑之言,則朝自悔而夕食祿矣。」朝、穆曰:「吾知之久矣,擇之亦久矣,豈待若言而後識之哉?凡生之難遇,而死之易及;以難遇之生,俟易及之死,可孰念哉?而欲尊禮義以夸人,矯情性以招名,吾以此為弗若死矣。為欲盡一生之歡,窮當年之樂,唯患腹溢而不得恣口之飲,力憊而不得肆情於色,不遑懮名聲之丑,性命之危也。且若以治國之能誇物,欲以說辭亂我之心,榮祿喜我之意,不亦鄙而可憐哉!我又欲與若別之。」

    鄧析,其智非無所識也,然而為王所誅,以無德而苟利也。故子產殺鄧析以威侈。鄧析既誅,而鄭國之姦禁,以近諭遠,以小知大也。

    【總  結】

    《漢書·藝文志》把鄧析列為名家第一人,並稱《鄧析子》的書有兩篇,現已亡佚。今本《鄧析子》,多數人認為是隋唐人抄綴的偽作。

    鄧析之學

    鄧析子的社會存有學式之討論,與尹文子之學有其相似之處,並和惠施那種相對性的觀點相合,就成了隱含有主體性意味的是非之辯「小知者」論。

    政  論

    「不法先王,不是禮義」

    關於鄧析的政治思想,從現有史料看,鄧析是堅決反對「禮治」的先行者,「不法先王,不是禮義」。他敢於向舊傳統挑戰,「以非為是,以是為非」。不但反對頑固堅持「禮治」的舊的奴隸主貴族,也反對繼承周禮傳統以子產為代表的新的封建貴族。

    《荀子·非十二者》謂其:「不法先王,不是禮義,好治怪說,玩琦辭;甚察而不惠,辯而無用,多事而寡功,不可以為治綱紀」然而其持之有故,其言之成理,足以欺惑愚眾;是惠施、鄧析也」

    縣  書

    在子產當政時,鄧析曾教人用《縣書》:「鄭國多相縣以書者。子產令無縣書,鄧析致之。子產令無致書,鄧析倚之。令無窮,則鄧析應之亦無窮矣。」

    群下無私

    鄧析子無厚篇曰﹕「君者藏形匿影,群下無私。」又雲:「凡民有穿窬為盜者,有詐偽相迷者,此皆生於不足,起於貧窮。」

    慮能防于未然

    鄧析子亦曰:「慮能防于未然。」凡事多作考慮,可防日後之不測。且鄧析多慮,凡事皆精心計算,故其辯能「持之有故,言之成理」。

    知  兵

    鄧析子曰:「地之下,重天之巔。伐謀先兆,擠響于音。言將伐其謀,先其未兆。」

    法  論

    《竹刑》

    在立法上,他不滿子產所鑄刑書,竟自己編了一部《竹刑》。晉人杜預在註《左傳》時說,鄧析「欲改鄭所鑄舊制,不受君命,而私造刑法,書之於竹簡,故言竹刑」。

    「事斷於法」

    據《鄧析子·轉辭》載,鄧析曾提出「事斷於法」的主張,意即必須以法作為判斷人們言行是非的標準,這正是後來法家反對「禮治」、主張「法治」的要求。

    傳授法學

    鄧析還私家招收門徒,傳授法律知識和訴訟方法,當時向他「學訟者不可勝數」。這也是中國法制史上的創舉。

    辯  術

    「操兩可之說,設無窮之詞。」

    鄧析又以擅長辯論着稱:「操兩可之說,設無窮之詞,當子產執政,作《竹刑》。鄭國用之,數難子產之治」,並能「持之有故,言之成理」。故鄧析與名家的惠施和公孫龍之好辯更是無庸置疑。

    「刑名之辯」

    鄧析善於利用「刑名之辯」開展辯訟活動,並教人辯訟的技術和議政的方法。

    【總  結】

    春秋未年,隨着社會的發展,一些先進的諸侯國逐步開始實行社會的變革。鄭國出現了一批早期的社會改革家子產和鄧析等人。他們在思想上提出了一些要求變革社會的新思想、新觀念,如富國強兵、法治思想的萌芽等。這些新思想新觀念,故可謂當時是法家思想醞釀萌芽時期,後來發展起來也就成為法家學派的重要思想內容。這些新人物實際上就是法家學派的先驅人物。但春秋末期的鄧析子,倡「刑名之論」,操「兩可之說」,和慎到、田駢的重法主張有所不同,故被《漢書·藝文志》列入名家。着有鄧析子二篇,已佚,今本鄧析子疑為偽書,但其中有些觀點當源於鄧析。

 
古代讼师的机智故事
 
    古代讼师亦称词家、法家、歇家、状师、刀笔吏(“律师”则指高僧),属于社会需求迫切但又没有什么合法地位的职业群体,经常要冒被处刑罚的风险求得生意,因此出招往往不择手段、声誉欠佳;其中也确有为民伸张正义的民间英雄。据明·徐復祚《花当阁丛谈》云:“俗既健讼,故讼师最多。然亦有等第高下,最高者名曰'狀元’,最低者曰'大麦’。然不但'狀元’以此道获丰利、成家业;即'大麦’者,亦以三寸不律,足衣食、赡俯仰,从无有落莫饥饿死者。”《清稗类钞·狱讼类》中,提及“讼师有三不管”原则:“刀笔可为,但须有三不管耳。一,无理不管。理者,讼之元气,理不胜而讼终吉者未之前闻;二,命案不管。命案之理由,多隐秘繁,恒在常情推测之外,死者果冤,理无不报,死者不屈,而我使生者抵偿,此结怨之道也;三,积年健讼者为讼油子,讼油子不管。彼既久称健讼,不得直而乞援于我,其无理可知,我贪得而助无理,是自取败也。”流传的《讼师秘本》也告诫讼师:“凡作状词之人,甚不可苟图一时润笔之资,坑害生灵。致两家荡产倾家,大小惊慌不宁。眼前虽得钱度活,而自已方寸有亏,阴骘损坏。”看来讼师自有职业规范。本文搜集一些记述讼师事迹(劣迹)的故事轶闻,从中可窥见当年他们的职业环境、思维方式、办案技巧。

    ○伪造现场     

    《客窗闲话》记载一个讼师故事:富人某甲有个穷亲戚某乙,经常耍无赖上门讨要钱财。一天晚上,某乙在门外吵闹要钱并威胁说:“再不开门我就在你家门前上吊了。”某甲不信,没开门,某乙假装上吊,不料真的就吊死了。某甲开门看见死人,急忙跑去找到讼师求救。讼师说,你去把死尸解下来。某甲回去解下又来问讼师。讼师说,你回去再给挂上吧,并教他如何应对。天亮后里保发现尸体,认为发财机会来了,把某甲抓到县衙里告官,某甲按照讼师教的法子,只管哭着申诉清白,要求验尸。验尸报告呈上堂去,县官大怒,骂里保道:“尸体脖颈缢痕有二,一浅一深,是你移尸以图讹索。”于是命令把里保揍了一顿,让某甲出钱葬了某乙结案。

    ○貂蝉之貌

    有个人被父亲告到衙门里,告他忤逆,这可不是小罪名,弄不好要送命的。那个人吓得要死,跑去找到讼师求救。讼师说:“父亲可以告儿子,儿子却不能告父亲。”讼师问那个人,你有妻子吗?那人说有,还很年轻漂亮呢。讼师说,你写几个字我看看。那人随便写了几个字。讼师看了,叫他伸手,模仿他的笔迹,在他两个手心里都写了字,然后教他就这么握着拳头去见官,并警告说:“我给你手心写的符咒,你自己绝对不能看,看了就不灵了。”到了公堂上,那人照讼师的教导,一句也不申辩,只是哭了又哭。县官气了要打,他就膝行而前,伸开手给官看,官看其左手写“妻有貂蝉之貌”,其右手写“父生董卓之心”。叫他写几个字,核对他掌中,字迹相同。于是县官骂老头说:“老而无耻,何讼子为?其速退,勿干责也。”

    ○疙瘩老娘

    《小豆棚》记载湖州女讼师“疙瘩老娘”的故事:疙瘩老娘是个寡妇,也是个远近闻名的刀笔讼师。湖州有一个富家的年轻儿媳,丈夫死了后想改嫁,而公公不允许,强迫她守寡。儿媳向疙瘩老娘求援。疙瘩老娘向她要了一千六百两银子,写了一张十六字的状子:“氏年十九,夫死无子,翁壮而鳏,叔大未娶。”按照当时法律,公公与儿媳私通是死罪,而弟弟娶寡嫂也是死罪。这张状子呈上去,县官立即命令允许儿媳改嫁。

    还有一次,江北地方连年歉收,米贩纷纷到江南地方收购粮食。江南人怕米价高涨,禁止大米出境,结果形成诉讼。米贩也去向疙瘩老娘帮助,疙瘩老娘索要三千两银子,写一张状子呈上,第二天县衙门就下令不得阻止粮食出境。那张状子是骈文,里面有一联说的是:“列国纷争,尚且移民移粟;天朝一统,何分江北江南。”对仗工整,说理透彻,叫人拍案叫绝。

    吴姓富人蓄养戏子。戏子问吴:“如果捉到窃贼用何法惩罚?”吴说:“应倒悬起来用陈醋灌鼻中,才会说实话。”有一个傻头傻脑的人来看戏,夜深人散还不走。戏子以为是窃贼,问他不答,遂照吴法灌醋而死。告官验尸,原来是某村的书生。官府把吴抓住刑讯,屈打成招。吴的儿子前往湖州求疙瘩老娘,奉以多金,遂为捉刀代笔写状词。其词中用意引孟子言“燕可伐”典故:齐国大臣沈同问孟子:“燕国可以讨伐吗?”孟子回答说:“可以。”实际上讨伐与不讨伐,是国家的事,伐燕固在齐而不在孟子,孟子并没有教唆。官府看了状词,于是释放吴,而灌醋者定罪。

    ○指痕改字

    崇明流传有清代讼师杨瑟岩的故事:孤寡老人张老三想卖掉两间房屋,市场价格 100两银;王恶霸只愿出50两银,说:“不卖也得卖!”张老三找杨讼师出主意,杨要他依顺。次日,王恶霸听说张肯卖房,就请来了杨做中保,杨当场写下契约一份:“兹有张老三自愿卖房两间,上卖椽子、垳料和砖瓦,下卖地基。议价五十两银。口说无凭,立下此据作证”。双方签字画押,钱物两清。四个月后,张老三找王恶霸,要他拆房,腾出地基。王一听火冒三丈,马上拿出契约找杨作证。杨慢条斯理地念契约,王一听不对,签约时的“下卖地基”怎么变成了“不卖地基”?夺过契约一看,上面写得清清楚楚“不卖地基”。王哑口无言,只得又付出50两银子买下地基。原来杨在写契约前在左手大拇指押上浅浅一层墨汁,待到接过凭证后,在“下”字上轻轻一按,就变成了“不”字了。

    ○预埋证据

    讼师王儒望的亲戚有一所大宅子不忍绝卖,但买者仗势欲强行贱价买绝,亲戚求计于王儒望,王让其绝卖并代写契约。后其戚又富裕起来,欲回赎房产,王使其坚称活卖,而买者以绝卖诉之官。王授计其戚,称房价本值三万,而以一万贱卖,本是活卖。官员已有些赞同,又看其契约,发现在绝卖处有挖补之痕迹,即断定买者作假,最终王之亲戚将房产收回。

    ○识破伪证

    清雍正年间,江苏松江有个名叫吴墨卿的著名讼师,为一户穷人打赢了官司。松江有一家富豪想吞没一户穷人出典的活产,就用一张旧纸仿写了一张假的绝卖契约,其笔墨浓淡和字迹都与原契极为相似,上面还盖有假官印。开庭时,该富豪就用这张假契为证据,反告出典方手中持有的出典原契是假的,要求知县确认自己拥有“绝产”的所有权。知县初审时支持了该富豪的诉讼请求,判令出典人败诉。出典人无奈只好找到吴讼师,吴讼师设法取出这张假契仔细端详,发现这张绝买契是假的。当时“各典店规,例以年长一小郎写票。大典四柜伙,次三,又次二,各授票百,以木扦贯而授之,否则落纸如飞,散同秋叶矣。此票无孔,非典中物也。”故吴讼师指导出典人据此向衙门申诉案情,知县听后认为有道理,经审理富豪终于承认伪造了绝契,只好放赎。

    ○情真理确

    据说谢芳津讼师“凡有冤抑难伸、倒悬莫解者,投而求之,一词入庭,即能脱兹罗网”。一个富翁已将女许嫁予人,女婿后家贫,富翁设置恶计,诬婿为抢劫告官。女遂求谢芳津作状词。状中有“不告害夫,告则害父;不可告,不得不告”四句话,县官阅此四语,谓:“此词乃情真理确也”,遂杖父罚银,赏婿成婚。未治父诬陷之罪,夫与父终得两全。

    ○生意惯例

    《仕隐斋涉笔·讼师猾吏》中记载了四川巴县的一个案件:甲乙各开货店,甲欠乙千钱,立有欠约,每年还乙银若干,皆登簿记之。数清未揭约,甲遂毙,乙亦毙。乙子执欠据告甲,一讼师出庭,要求立即提乙帐簿对勘,果有来帐,一笔不虚。这个讼师熟悉生意往来惯例,“盖知街户往来,彼此有帐,故出其不意,以子矛,攻子盾。”

    ○礼宜先行

    清乾嘉间某臬司与某将军交恶。一次祭礼,将军上台阶行祭,路有石子,脚踩不稳,差点倒下。臬司在后见之,遂以失仪上控,当大不敬罪。朝廷命知府复核其事,知府左右为难,苦无良策,遂下令寻觅讼师能解此事者。李某请见知府,声称须每字百金,知府允其请。李某操笔只写了九个字:“臣礼宜先行,不遑后顾。”知府大加赞赏,遂依其意而奏上,因此而免罪。因为知府在祭仪中前行,若见到了背后之事,说明自己也已失仪了。李某不仅使知府从交恶的将军与臬司之间解脱出来,而且更免却了可能的罪责。

    ○生者同耕

    咸丰年间有一争牛案,二农人之牛互斗,一死而诉之官,累年不决。讼师为县官代拟十六字判词,“两牛相争,一死一生,死者同食,生者同耕”,最终解决了多年讼累。

    ○谎称赃款

    有个兄弟争金的案件,哥哥将父亲留给弟弟的遗产数万银两吞没,双方缠讼多年。袁讼师为县令出主意,谎称哥哥伙同盗贼分赃而搜查出银两,哥哥为自保,称银两是父亲留给弟弟的遗产,尚未分授,则官员将应分给弟之遗产分还之。

    ○驰马伤人

    有人被马匹践踏受伤,欲告马主人,状词中用“马驰伤人”,但官府屡不受理。后请教一讼师,讼师教其将“马驰”倒置为“驰马”,官府即受理并责令马主人赔偿医药费。原因是“马驰”罪在马而不在人,“驰马”则是罪在人了。

    ○讼师狡智

    一天发生了一起凶杀案,知县大人立即前往现场勘验。杭州讼师施剑涵闻讯,顿时心生一计:他身穿一套破衣服,头戴一顶破毡帽,跑到现场后,在人群里钻来钻去,鬼鬼祟祟,引起知县大人的警觉。知县大人悄悄地吩咐差役去抓施剑涵。施剑涵见有差役向他走来,拔腿便跑。这一跑,知县大人感觉:此人即便不是杀人凶手,恐怕也会与凶手有关!于是他下令:将施剑涵追获捆来,带回县衙审讯。施剑涵被带到县衙后,自报姓名。知县大人一听,觉得麻烦事来了,随即下令差役将施剑涵放了。可施剑涵却不走了。他说:“你身为一县之长,不应该对老百姓想抓就抓,想放就放,更不应该把我当做一名杀人嫌疑犯捆绑起来。”知县大人说:“你既然没有杀人,那为什么在现场东张西望?后来为什么又要逃跑?”施剑涵说:“我是去现场看热闹的,当然东张西望;后来,我要方便,急着找茅厕,怎么说是逃跑呢?倒是知县大人贸然把良民当做杀人凶手,又是追又是捆,闹得满城风雨,有损我的声誉,这是违法的!”知县大人觉得自己确有过失,万一被告上去,会招来上司责怪。于是由官府赔偿一千两银子了事。

    ○汤圆讼案

    清朝时浙江的归安、乌程两县同在一城,为湖州府所管辖。一天,乌程县的一个乡民来到城里为女儿置办嫁妆,走进一家点心店买了一碗汤圆吃。吃罢掏钱,发现身上的铜钱已用光,向店主解释:“我进城为小女办嫁妆,身上只有银子,烦请店家先记在帐上,回去拿钱来就还你。”店主说:“我们是做小生意的,哪里赊得起帐呀?何况我又不认识你。”乡民不得已,只好拿出一块银元作抵押,与店家讲好还了铜钱就取回银元。然而,当那位乡民把铜钱拿来要取银元时,店主却不肯认帐。店主说:“一碗汤圆能值几个钱,哪用得着一块银元来抵押?”相互争吵了半天,乡民因为无凭无据只得离开。

    乡民回家后,马上去找一位姓赵的讼师,请教如何向贪财的店主打官司。赵师爷对乡民说:“我们这里属乌程县,你这样的事知县根本不会管,就是管了也断不清。要是遇上归安县知县郑裕国郑青天,倒是有可能如愿。不过得挨上几十鞭子。”赵师爷向乡民口授了见到郑青天的方法。

    乡民来到归安县衙门前等候,正好郑知县从府署归来,乡民直闯知县的仪仗卫队,郑知县喝令拿下,乡民则大声叫道:“小人是乌程县的,老爷是归安县令,您不该惩办我,把我送到乌程县才是!”郑知县生气地说:“天下官管天下众生,你在我这里犯了事,想跑是跑不了的。”当即下令,责打乡民几十鞭子。鞭打之后,乡民一边“哎哎”地喊叫着,一边拿出状子呈上。郑知县看了一下说:“此事发生在乌程县,你应该到乌程县衙去呈状子。” 乡民说:“大人刚才不是说'天下官管天下众生’吗?怎么只管抽鞭子,不管打官司?”郑知县笑了,说:“暂且替你审理这件案子。”

    郑知县下令传来那家点心店的店主,可店主就是死不认帐。郑知县又派一位衙役暗中向店主的老婆索取赃物,哄道:“你丈夫已经供认了,赖人家的银元快交出来,不然连你也要抓起来抽鞭子。”店主老婆信以为真,就破口大骂丈夫:“我当时说不能昧良心要人家的银元,可这死鬼真是鬼迷心窍了!”急忙找出那块银元,交给了衙役。

    郑知县拿到那块银元,对乡民说:“你的银元大概是在别的什么地方丢的吧?他不认帐,我也不能滥用刑。还是我赔你一块银元吧,这样不会冤枉了良民。”乡民不肯接受。郑知县斥责他说:“你丢了一块,我赔你一块,你不要,你想干什么?”说罢扔下两块银元,叫他捡一块拿去。乡民一眼就看见了抵押的那块银元说:“这就是我的那块银元。这块银元是小女的礼金,上面有红'囍’字。”郑知县又把那块银元拿给店主看,店主再也没话可说,只得磕头认罪。

    ○换匾修桥

    某县新任县官修缮公堂,伐了县城文庙院中的柏树,并截下一段要为其老母做寿棺。此事触怒了县中豪绅名流和读书人,他们联名状告县官不敬圣哲有辱斯文,闹得满城风雨。县官惊慌失措没了主意,便到讼师王太亨处求教解难。县官等在院外,先叫一下人说明县太爷来访求见。王太亨早听说了县官遇到的麻烦,他对来人说:“县太爷近来伐了文庙前的树要给孔夫子换匾牌,剩下的木头还要修河桥,忙上加忙,哪有空到我这里来?”下人出去对县官把王太亨的话原原本本叙说一遍,县官眼睛一亮说:“快快回衙,日后再来拜访王先生。”没多久,文庙的匾牌焕然一新,多年失修的河桥得以重修加固,县官案子烟消云散。

    ○有备无患

    《虫鸣漫录》记:某讼师为人六月天写状,他预知官事必败,然为贪图酬金,便穿着皮袄,烤着炉火写状。败诉之后官府将讼师押堂询问,讼师竟口喊大冤,未曾帮此人写过状子。告状人被传对质时讼师问:“你何时请我写状?”答曰:“六月”。问:“当时我如何写法?”曰:“着袄烤炉而写”。官员闻言觉得告状人所言不合常情,是诬陷讼师,竟以讼师无罪结案。

    ○匿名禀帖

    《水窗春呓》记:清道光间,两江总督曾国藩一度驻领徽州。其时正与太平军周旋,亟欲整顿地方政务,以保障军饷供给。其中一项举措是开通言路,鼓励官民上书。故特置一铜柜作举报箱,凡陈言地方利弊,指控官员不法之事,皆可撰具禀帖投入其中,不必署名。于是,揭发告讦之风大起,不日间弄得人人自危。城中一讼师有善谋之名,一班缙绅惶惶然登门造访,请求对策。讼师告诸来者:“不出三日,此柜必废。”众人只当随口所言,不敢信。至第二日,曾国藩果然下令撤除铜柜。原来,讼师当日撰书匿名禀帖数十札,篇篇痛骂曾国藩。曾气得七窍生烟,又无可查究,终而悟及其举之弊。

    ○一字改命

    某人因舞刀嬉戏而误杀同伴,在描述案情经过时事主使用了“用力过猛”、“用刀杀人”,谋诸讼师,讼师将“用”改为“甩”。遂被判减等免死。因为“用刀”为有心故杀,“甩刀”为无心误杀。“甩”者,手不经意而滑,以致伤人。

    《词讼余话》记:某人状告强盗,诉状中有一句写强盗“从大门而入”。后该强盗买通写诉状的讼师,求笔下超生。讼师钱既入囊,遂将“大门而入”改为“犬门而入”。最终,“邑令以宵小论,薄责了案”。

    苏州阳澄湖口漂浮一具尸身,本地的保甲在给上级报告请示时用了“阳澄湖口发现浮尸”之语,被湖口周围的百姓晓得,都认为不得当,担忧本身牵扯杀人案,摊上官司。此中有个工于词讼的讼师,建议在呈文内“口”字之中加一竖,则成“阳澄湖中”。湖中浮尸,自然不牵扯港口人家。

    ○勒镯揭被

    某地乡绅的女儿将次出阁,不意被本地某恶棍强暴,而且把金镯勒索而逃。女儿羞愧欲自尽,乡绅亦愤懑异样,抓获恶棍后送至官署,欲置之死境。但又不硬心肠做名言逼奸情形,在筹办诉状时有“揭被勒镯”四字,可是又担忧不能致恶棍于死境,不能决定。于是向一个李姓讼师讨教,讼师一笑,将“揭被勒镯”四字颠倒挨次,改为“勒镯揭被”,诠释说:“揭被勒镯,目的在镯子,揭被不外是手眼而已,只触犯一项罪名;勒镯揭被,则是先劫取镯子,后实施强暴,共触犯两项罪名,必死无疑。”乡绅拜服,按照讼师的方案将诉状递上官府,果真将恶棍处死。

    ○移花接木

    苏州讼师陈社甫,他的同乡王某家道富裕,但生性怯懦。有个寡妇曾经向王某乞贷,但时隔很久仍未归还。王某就把寡妇叫来些微斥责了一顿。不意寡妇羞愧难当,半夜来到王家门跟前投缳身亡。当晚雷雨大作,因而无人察觉,天亮才发现。王某十分害怕,就找陈社甫求救。陈说:“要是你给我五百金,我就为你出主意,包管没事。”王某赶快承诺。陈社甫让王某赶快为寡妇换了一双干净的鞋,又撤去垫脚的砖,然后写下讼词,此中有两句可谓点睛之笔:“八尺门高,一女焉能独缢?三更雨甚,两足何以无泥?”最终,官为所动,以移尸图害论,判王某具棺了案。

    ○诱导供词

    《虫鸣漫录》记:某侄与婶母通奸数年,后悔过不往,婶怒,骗其进屋谈事,突然抓住他,以侄子强奸她为由告官,关在监狱。侄子向讼师求教,讼师教他只说是初犯请求宽恕。县官审案时,侄子哭着请求婶母宽恕他初犯,婶母大怒说:“你戏弄我十几次,怎么能说初犯呢!”县官听后,就以和奸的罪名写入判决书。

    ○偷鸭胜诉

    村民廖四养有一窝母鸭,状师廖炳源经常去赊鸭蛋吃,赊多了没钱给,就半夜去偷母鸭吃,被廖四抓个正着。古话说:偷得任你要,抓到任我吊。廖炳源说,既然给你抓到,明天我就和你去见州官,州官判我给多少钱就给多少钱。第二天见到州官,廖四跪了下来说:“启禀大老爷,我告廖炳源昨晚偷我的鸭子吃,被我人赃俱获,请大老爷给个公道。”州官传廖炳源上堂审问,廖炳源从口袋拿了张状纸出来给州官,州官一看,眼都大了:“嘎嘎嘎嘎,嘴如铁夹,脚似铁耙,日日下田,耙断禾脚,掳掉禾花,肥田耙瘦,瘦田耙出沙,田不生谷,饿死农民,害死国家。”州官看完一拍案桌,说:“你这个廖四,养窝鸭子,第一是嘴巴好厉害,其次是双脚,天天下田耙断禾脚,掳掉禾花,那些禾苗还能长谷子?你快些处理掉这一窝鸭子,如果再养,我就没收处理。”

    ○催吐为证

    母告子、媳自己享受酒肉却不给母亲,一讼师设计使三人呕吐,证明母亲是诬告。另一讼师解决争鸭纠纷时采取了杀鸭取肠,根据鸭子吃的东西确定归属。又,二人争一栲栳,一曰盛米,一曰菜籽。讼师用烟管击栲栳则见菜籽,而纠纷立解。

    ○异姓归宗

    一农人生子家贫,将其儿子卖与富人,成年后见之,欲使其归家,子不识生父不愿归;富人则以断买为由,令其拿数千金来赎。农人谋于讼师,讼师引判例曰:“例载:'异姓归宗’,你可告官,儿子当断还于你,可不必以银赎之。”最后官府的判决也说“例载归宗,姓难乱也”。例如唐律规定,无子的人可以在同宗之内辈份相当的人中间选择一个男子收养。如果收养异姓男子,唐律规定要判处徒刑一年。明清律都规定,若收养异姓子为嗣,则收养人和送养人都要被杖六十下,其子归宗,即还是回到送养人家中。

    ○风水宝地

    有个讼师绰号“九头鸟”,有人有一片园地,被地师视为风水宝地。州官倚仗权势霸占那片园地作为自己母亲的墓地。园地主人到处告状却总是败诉,最后找到“九头鸟”。“九头鸟”在诉状上补充了一个顺口溜:“后园有块地,一定出皇帝。州官来葬母,问他是何意?”诉状一交,州官大为惊恐,立马转移了母亲的灵柩。

    ○大事化小

    明清时叔嫂通奸要问斩。有一富人与其寡嫂通奸,被族人告到官府。妇女犯奸罪必须出庭受审,刑讯。但是寡妇已经怀孕,要等到生育后才能审讯。地方官受理案件后,就下令把寡妇交给本族的族长看管。富人向讼师求救。那讼师应邀前来,整日无事,每天都到澡堂子去洗澡。有一天讼师在澡堂里遇到了一个卖豆腐干的,居然一见如故,洗完了澡,讼师抢着会钞,又请卖豆腐干的到茶馆喝茶,把那卖豆腐干的姓氏、地址、生活景况、平时习惯都摸了个一清二楚。回去后讼师暗中叫那寡妇的贴身丫鬟传话,要寡妇记熟供词。

    寡妇产后出庭受审,当庭却供认是和那个卖豆腐干的通奸而怀的孕。县官把卖豆腐干的抓来讯问,卖豆腐干的大叫冤枉。可那寡妇却一口咬定奸夫就是他,还说他的龟头上有一颗痣。县官当场检验,果然如此。于是威胁要严刑拷打,卖豆腐干的只好认罪。族人怂恿卖豆腐干的到上级衙门申诉,卖豆腐干的却乖乖的认罚。原来讼师事先已为他在百里外置办了一处庄房,水田廿亩,白银百两,还准备将一个丫鬟嫁给他,自然不愿翻案。

    ○息事宁人

    陆尹贤经常忤逆母亲杨氏,一天竟打得杨氏头破血流。杨氏跑到县衙去告状。照例殴打父母见血,就要马上斩首。陆尹贤出逃并请讼师谢方樽帮忙。谢方樽安排一番后找到杨氏说道:“我是陆尹贤的朋友,他向我借钱不还,所以我来向他要钱。”杨氏不知他是谁,回答说:“这个不肖子已经被我告他忤逆,不知道逃到哪里。”谢方樽说:“听说他和讼师谢方樽要好,一定在他那里。你可去谢家探探。”

    杨氏来到谢方樽家问:“听说我儿陆尹贤在这里?”一个老年妇人说:“陆尹贤和小儿谢方樽出门赌钱去了,吃晚饭时就回来。”

    杨氏等到天黑也不见人回来,只好留宿。谢方樽的老母款待杨氏和贵宾一样,弄得杨氏不好意思,竟谈起陆尹贤的事情来。谢母说:“你老人家何必呢,到底是自己的亲生骨肉,况且又是独子,现在你一时发怒,将他送官府,到后来还是心痛。依我看令郎不过是小孩子不懂规矩罢了。”

    第二天谢母告诉杨氏:“昨天你来,被陆尹贤知道,马上就逃跑了。小儿谢方樽只顾赌博,到吃晚饭才发现去追,大约三天内回来,请你再等一下吧。”杨氏经谢母劝才同意再等三天。这三天之内,两人谈谈笑笑,很是投缘。三天过后,杨氏又想要走,忽然谢方樽回信来了,说陆尹贤已经找到,身体很好,但他恐怕母亲和他为难,不敢回来,正在劝解,三四天内一定回来。谢母苦劝杨氏,说道:“自家母子,有什么过不去的事情,要弄到这样?他现在东藏西躲,苦头也吃得够多了,为什么还不肯原谅他?”说了又说,又是三天,竟把杨氏弄得心回意转,反倒可怜儿子,躲避在外,恐怕出什么意外来,恨不得儿子马上就回来才安心。

    到了第七天,陆尹贤回来了,一见了母亲,陆就哭了起来,杨氏也掉下眼泪来,母子和好如初。杨氏就要动身回家。谢母说:“你可以回去,陆尹贤却不能,现在官厅查得很紧,回家被人撞见,马上就被捉进去,除非你先进张状子,替他销案。”杨氏同意。官府接到撤诉的状子,就此了案。

    ○左右逢源

    有年冬天,一牧羊人因管理疏忽,致使羊吃了财主麦苗,发生争执,财主气急败坏,即请讼师书写状纸,告到县衙,县官升堂,衙役递上状纸,上面写道:“羊吃麦苗,四蹄蹬刨,一口一墩,连根带苗。”县官见状纸写的明白,即命衙役带牧羊人上堂,牧羊人得知消息,非常惊慌,也找到讼师书写答辩状。牧羊人上堂递上状纸,县官展开,见上面写道:“三九寒天,地冻如砖,钢镢不入,羊嘴怎餐。”遂判牧羊人无罪,财主诬告,掌嘴二十。

    ○调包诡计

    一年轻寡妇,族人贪她的钱财,逼她再嫁人,她不肯。不巧她又有相好了,被族人发觉,密切监视,终于她和她的相好书生在房间里捉住,直接用被子裹了送官,不给穿衣服。那时天还黑着,县官没上班,她们被关在监房候审。书生的老婆听说丈夫出事,慌忙跑去哭求讼师救命。讼师叫她披头散发跟着来到监房,拿钱贿赂看守,说:“真不幸,这里面抓的人,是我妹夫。我妹妹听说丈夫被捉奸的打死了,要轻生,我说没死,她不信,你好不好开门给她进去看一眼?”看守想,一个女人,进去也做不了啥,就乐得赚点钱让她进去了。过一会她又出来,讼师谢了看守,就领着女人回去了。第二天,县官命令给昨天捉到的奸夫淫妇穿了衣裳带到公堂上,问:“儒者作奸犯科可乎?”书生曰:“夫妇居室,人之大伦,何为不可?”县官说:“你是说跟你一起睡的是你老婆?”书生答:“然也。”领出来给寡妇的族人一看,还真不是小寡妇啊。大家全傻眼了。县官问,“你们为啥睡人家家里啊?”书生说:“我们两家有点亲戚,她托我办事,为了防嫌,我就带了老婆一起留宿啊。想不到族人误会了。”县官就把族人打了一顿赶走,把书生和他老婆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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