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在外资银行任职的万先生与苑小姐相识并恋爱。2009年1月,两人登记结婚。然而,面对每月有4万多元收入的丈夫,月工资只有2000多元的妻子苑小姐感到非常不自信。为消除顾虑,同年6月,苑小姐与丈夫万先生签下“防离婚”协议:约定一旦离婚,双方所有财产包括男方婚前房产全部归女方,男方须归还女方10万元陪嫁费等。2010年年底,小夫妻俩生育了一对双胞胎女儿。但在随后的生活中,两人对于许多事情无法达成一致,矛盾不断加剧。2011年4月,在女方要求下,男方将自己婚前购买的三泉路婚房产证变更为夫妻共有,车辆也过户到女方名下。同年7月开始,女方先后3次起诉要求离婚,均未离成。此后夫妻分居,男方带着小女儿“净身出户”,并每月补贴女方5500元生活费。
去年10月,男方起诉离婚,女方同意离婚但要求男方履行协议:现有家庭财产包括三泉路房屋全部归女方所有,双胞胎女儿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补贴11000元。庭审中,男方对上述协议表示反悔。
法院审理认为,“防离婚”协议中“如果离婚,财产归女方”的约定,以离婚为前提条件,但因协议签订后双方并未离婚,应允许当事人反悔。协议所涉三泉路房屋以照顾女方的原则归女方所有,女方支付男方房屋55%的折价款。确定大女儿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补贴5500元,小女儿由男方抚养,女方每月补贴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