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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网瘾学校虐死学生 律师:在场校领导应定为共犯

 昵称8403232 2014-06-23

戒网瘾学校虐死学生 律师:在场校领导应定为共犯

2014-06-17 13:19:30 来源: 法制晚报(北京) 有60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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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闭式学校用体罚治网瘾致一死一伤

专家建议对“戒网瘾”机构加强监管

律师指出“加训”致死旁观校领导为共犯

新闻回放

为了帮孩子戒网瘾,19岁的玲玲被妈妈送到河南搏强学校。42天之后,玲玲死在一堂特训课上。“搏强学校,守护青少年健康成长的专家、孩子的第二家长。”这是该学校的宣传广告。

事发当晚,玲玲和新新在学校内接受了两个小时的训练。其中,玲玲被几名男老师“抬着”做“前倒”和“后倒”,在场的还有一位被称为王总的校领导。后玲玲被送往医院不治死亡。按学校的说法,“前倒”和“后倒”是一种加强训练,在女孩不做的情况下,强制性地让她“前倒”“后倒”。一名叫新新的14岁小女孩,则在“加训”过程中受到重伤。

谁应该为玲玲的死、新新的伤负责?学校是否担责?记者采访了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阴建峰和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刘玲。

专家说法

老师涉嫌故意伤害罪

阴建峰教授表示,“前倒”和“后倒”是一种非常危险的训练项目,有时会用在比较严格的军训中。老师强制性地让玲玲做该训练,特别是“后倒”,危险系数更大,最终对被害人造成严重身体损害的结果。因此,该事件中,这几位老师涉嫌故意伤害罪。

刘玲律师指出,我国《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场校领导应定为共犯

刘玲律师认为,暴力殴打玲玲和新新的老师,鉴于他们的行为造成了一死一伤的犯罪后果,行为人或许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刑罚。

而犯罪发生时,说“没事,只要打不死就打”的校领导王总不但没制止、劝阻犯罪发生,还指使、鼓励他人继续伤害被害人,起到了实质支配作用,与其他几位行为人有着共同的伤害故意,应当认定为共犯,承担刑事责任。

家属可起诉学校要求赔偿

阴建峰教授认为,毫无疑问,校方应对此事承担责任。

首先,校方称“体罚”属于正常教学行为的言论,可以认定校方在日常管理中就是将体罚作为一种教学方法。其次,老师的行为应理解为职务行为,否则校方就应该承担举证责任。最后,作为一所全封闭的学校,学生在校期间出现问题,校方必须承当责任。

刘玲律师说,校方不但没有尽到对学生的保护、教育和管理职责,而容忍、怂恿老师对学生进行野蛮、恶劣的暴力殴打。因此,女孩及其家人可起诉学校,要求其对两个女孩作出相应的民事赔偿。

“体罚”属于违法行为

刘玲律师说,我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都对体罚的违法性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体罚是违法行为,是法律禁止的行为。体罚,侵犯了学生的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受教育权。

网瘾标准的界定本身存有异议,且教育局颁发给该学校的办学许可证上,办学内容一栏写着“文化知识培训”。由此可见,教育管理部门对该学校的许可中,不包括戒除网瘾等特别事项。该学校对外宣传戒除网瘾,仅仅是吸引生源的噱头罢了。

立法建议对“戒网瘾”机构应设定资质要求

阴建峰提出,我国现在出现很多类似搏强学校的教育机构,但尚缺法律制度的约束。他建议,对这类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设定一定的资质要求,同时,由于网瘾在一定程度上涉及到心理问题,因此,教育管理部门、心理健康管理部门均应介入对其管理。

刘玲说,《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9条、第40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教师培训工作进行指导。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促进提高办学质量。因此,相关部门应严格对该类民办学校创建的审批考核标准,也要加大对其创办之后的督导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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