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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新《消法》纠纷:看消费维权的"不难"与"难"

 辉爱会计 2014-06-24
2014年6月22日
商品反映问题,商家需自证清白;所有商品进入“三包”范畴;网络、电话购物七天内可无理由退货……今日,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实施一百天,消费者维权时是否更容易?近日,记者从柳州市工商部门的调解案例中发现,新《消法》为消费维权撑起了一把比以前更大的“保护伞”,但碰到一些特殊情况时,消费维权仍有困难。

  举证倒置

  商家“赖”不掉了

  以前,消费者买回商品,遇到质量问题想维权,商家常常一口咬定是“使用不当”所致。消费者往往苦于没有证据,最终不得不放弃维权。

  案例:

  5月6日,李先生在柳州市潭中西路一大型家电商场购买了一台冰箱。使用仅仅10天,李发现冰箱不制冷,里面食物全部腐败。李拨打卖家电话,要求对方前来检查维修。

  维修人员查看后,称冰箱没有问题,是李使用不当所致,并声称过几个小时后,冰箱自然就会好。

  过了一晚,冰箱依旧如故,并没有像维修人员说的那样“自然就会好”。李再次拨打了售后电话。这一次,维修人员还是让李等待。

  三天过去了,依然不见冰箱制冷。于是,李找到鹅山工商所投诉。工商部门根据新《消法》进行调解,最后,维修人员帮忙将冰箱修好。

  点评:

  新《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电视机、电冰箱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鹅山工商所负责人介绍,原来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要想证明商品是否存在瑕疵,消费者就必须拿出证据来。由于消费者往往不够“专业”,不能掌握相关技术等信息,因此举证困难。

  新《消法》实行后,举证倒置,商品有无质量问题,由商家来举证,消费者在维权中不再为举证难而烦恼了。

  本次纠纷中,受于举证压力,卖方立即答应维修。

  提醒:

  第一,该规定仅适用于机动车等耐用品和装饰装修等服务,对于没有列入规定的其他商品和服务,仍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第二,“举证责任倒置”并不代表消费者可以不提供任何证据,若能提供有力证据证明产品有质量问题,更利于消费者维权。所以,消费者一定要增强证据意识,在消费过程中注意搜集和保存证据。

  全部“三包” 消费者腰板硬了

  国家《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即“三包”规定,涉及商品仅有20余种。像鞋子等商品,未纳入“三包”规定,出现了质量问题,消费者往往维权难。

  案例:

  5月初,覃先生来柳州出差,他在龙城路一家商场购买了一双真皮休闲皮鞋,花了2000元。

  刚穿了三天,覃发现皮鞋边沿脱线,脱出七八厘米长。覃将皮鞋拿到柜台,要求退换。

  厂家代表查看发现,皮鞋脱出的线头是毛茸茸的,是明显的勾断痕迹。厂家称,脱线不是产品质量问题,而是覃穿鞋不慎所致,他们不负责退换。无奈之下,覃找到柳州市消费者协会投诉。

  柳州市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发现,虽然穿了三天,但鞋面周边没有任何刮碰、摩擦痕迹,说明覃穿着时特别爱护。再仔细查看其他未脱线的地方,一些接头处,也有类似的绒毛。

  经过对比,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称,脱线有可能是覃不慎碰到尖锐物品,线被拉扯出来。但从其他线头可以看出,鞋子制作过程中,接头处理存在瑕疵。所以,对于脱线,厂家必须承担部分责任。

  一件原本不在“三包”范畴内的物品,用新《消法》经协调,厂家答应给覃换一双新鞋。

  点评:

  新《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消协工作人员称,像鞋子、衣服等商品,原来只是有行业规定,没有国家立法“三包”。按照原《消法》,覃这双鞋子很难退换。

  根据新《消法》,即使没有纳入国家“三包”规定,当事人也没有约定的,消费者也享受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的权利。

  由此看出,新《消法》让“三包”规定从20多种商品扩至所有商品。只要消费者购买物品有质量问题,就可以退货、更换和修理。

  提醒:

  第一,虽然“三包”包括了所有产品,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例如一些“样品”“处理品”,在购买时,卖方已事先告知消费者,可能有什么样的瑕疵。在事先声明后,出现类似的“质量问题”,不能进行“三包”。

  第二,消费者和经营者有约定的,要按照约定执行,但约定的标准不能低于新《消法》对“三包”的要求。如新《消法》规定“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可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因此双方约定只可以多于七天,不能少于七天。所以,消费者与经营者约定时,千万不要因商家的诱导或威胁签订不符合新《消法》规定的约定。

  卖家“失联”

  “后悔权”仍难实现

  如今,网络、电话购物已逐渐成为人们消费的主流方式。因产品“看得见,摸不着”,消费者也担心被骗。商家也看到了消费者的顾虑,因此用“货到付款”进行“勾引”。

  案例一

  5月13日,邓女士接到自称“三星公司客服”的电话。对方清楚报出邓移动电话未兑换的积分,并称邓利用积分,只需696元就可买到一台三星S5手机,且是货到付款。

  付款后,邓一眼看出手机是“山寨货”,但此前的销售电话已经无法接通。快递方称消费者已经拆封不能退货,要退找商家。

  新《消法》规定,电视、网购有无理由“后悔权”,虚假产品更可以退还。鹿寨县工商局工作人员及时介入调解,最后快递公司截留货款,将696元退还给邓。

  案例二

  虽有“后悔权”,但与邓女士相比,网购的柳州市民刘女士就没有那么幸运了。

  3月底,刘女士看见网站上弹出一个广告“小米3仅售799元。”点开发现,产品不错,可以货到付款。刘立即填上自己的相关信息进行订购。手机到货,包裹上写着“不允许开箱验货”。因价格不贵,刘爽快付款。

  快递员离开后,刘发现盒内手机又大又厚,与小米手机有天壤之别。她立即打电话向网站客服投诉。几次协商无果,客服电话再也打不通。快递公司则称,只管发货,且货款已给商家,他们也没有办法。

  按照发货地址,刘发现商家在北京。上京维权,费时费钱,还不一定找得到商家。刘只得认栽,算花钱买教训。

  点评:

  新《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鹿寨县工商局负责人称,淘宝等正规第三方网购平台,一般退货比较方便。若联系不上卖家,而网购平台又不能提供商家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时,消费者也可以向网购平台要求赔偿,再由网购平台向卖家追偿。

  该负责人说,四五月,他们共接到网络、电话购物纠纷共6起,因联系不上卖家,又找不到第三方网络平台,仅两起追回货款。特别是网上弹出广告,或电话购物,基本找不到甚至没有第三方。退货要去到遥远的商家所在地,维权依旧困难重重。

  从该案例看出,商家还可能存在欺诈行为。按照新《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若存在欺诈,商家必须按照商品价格的三倍赔偿。

  提醒:

  第一,说好货到付款,一定要拆开层层包装,看好货物。千万不要被“拆后不退”所吓退。若实在不能拆,最好不付款。

  第二,网络、电话购物,最好选择知名度、美誉度较高,且有第三方网购平台的商家。即使出现纠纷,也多一重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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