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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的悖论:自由意志与决定论

 动物丛林 2014-06-24

     从自由意志论可以推出行为主体的直接责任,因为,你就是自己的主宰,而这个主宰对于自己的行为在某些情况下被认为是可以随心所欲的,如果他愿意的话。决定论则认为有理由将责任归于行为主体之外,因为,在决定者看来,每一个意愿,每一种欲求,都由环境、教育乃至生物遗传条件决定,行为之前,行为就已经给定了。你看起来自由,实际是假相。

    这是古老的困惑了。问题仍然是,自由意志不能解释意志的由来。而决定论在逻辑上导致道德的沦落(西季威克)。让我们具体考察一下。

    回望自己的一个行为,自由感就消失了。早晨你决定一天不上班,给上司发短信告假,仅仅因为沮丧,没有特别理由,你不在乎后果。这个任性行为看起来非常唐突,具有强烈的意志特征。而事后分析表明,一切其来有自。公司长期压力早已使你去意徊徨,而昨夜,太太与你大吵一通之后,回娘家去了。发生的这些击破了你为自己设定的承受底线,你需要拯救一下倒霉蛋了,方式就是蒙头大睡,不见任何人。这里因果关系清晰,一切顺理成章,不存在一个神秘的自由精灵,就是说,你的处境、性格和事态决定你不可能不告假一天。张太太今天在菜场上选择甘蓝是因她儿子喜欢甘蓝,如果他儿子没有打电话告诉她回来过周末,她将选择别的而不是甘蓝。观察他人,行为皆为决定的,只有当时的体验是自由的,你以为你决定了一切。

    自由只是一种体验,即无冲突感,顺遂感,而不是一个主体体验之外的事实,或者说,它就是一个心理事实。在行为和体验竞合时,自由感受掩盖了被决定这一真相。

    自由意志论在逻辑上要求存在一个超越一切现实拘束的主体,这个主体被叫做灵魂,它只作决定,不能被决定。不幸的是,这个精灵始终没有被发现。在寻找它的过程中,人们发现了经验的心理学,而后者否定了超验灵魂存在的可能性。

    那么,既然自由意志是虚幻,主体对自己的行为责任是否就可以转移到其他事物上去,由原因事实承担?还不仅如此,是否所有人都能够以同样的理由通过因果链转移责任,极而言之,人类对任何行为都是无责任的?

     我们知道,一只狗的过错是可以惩罚的。至少从人类观点看,狗没有自由意志,它的行为由一系列动物本能决定,不能产生意志自觉,也因此就没有责任能力,而人类还是要惩罚它。这个做法是有理由的。通过惩罚,改变了狗的行为习惯,类似的过错可以不再犯了。对行为主体的惩戒或激励,是一种事实之间的干涉,以获得事物的合目的变化,其中,一个事实对另一个事实采取了主动态势。假如这种干涉不发生,那么相应地,一种被期望的变化也不发生。这里,道德理由与感情态度是多余的,关键之点仅在于,由于干涉是可能的,也是有益的,干涉就是必要的。我们将这种必要性作为奖励或归责的基础。这一冷冰冰的事实被富于感情色彩的派生行为掩盖或装饰起来,看起来总是那么夸张,那么意气用事。

    因此,决定论不能导致主体免责。惩罚是对动机和行为方式的干涉,以达到某种矫正、抑制或对行为能力的瓦解,就如激励也是一种干涉,尽管是正向的。如果这一点肯定下来,进一步的问题就是归责方式了。

    由于一个特定行为是多因的,各相关原因事实均应承担责任。这个责任的性质和程度由原因事实在行为中的地位及作用决定。如此,就产生了责任的纬度、程度和层次性。在一个具体责任行为中,对行为主体的归责与对相关社会方面的的归责互不替代。如此,关于归责与决定论之间的悖论可以消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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