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普通住院补偿标准。
定点医疗机构类别 |
起付线 |
补偿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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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内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
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永春县中医院、永春县安康医院 |
0 |
95% |
永春博爱医院、永春中山医院 |
100元 |
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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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春县医院、永春县妇幼保健所、天湖山能源实业有限公司医院 |
300元 |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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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外新农合定医疗机构 |
泉州市第一医院(永春县医院对口帮扶医院) |
600元 |
65% |
(1)国内(港、澳、台除外)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及以上的公立非营利性专科医院、综合医院和妇幼保健院(所)。 (2)经福建省卫生厅、泉州市卫生局、永春县卫生局确定为省、市、县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其他医疗机构。 |
600元 |
60% |
2、门诊特殊病种补偿标准
门诊特殊病种不设起付线(参照住院补偿标准的病种除外)。
病 种 |
定点医疗机构类别 |
补偿 比例 |
补偿封顶线 |
(1)高血压病(Ⅱ期以上)、糖尿病、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癫痫病 |
县级 医疗机构 |
80% |
4000元/年 |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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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结核病(辅助治疗)、支气管哮喘、甲状腺功能亢进、脑垂体瘤、苯丙酮尿症、儿童听力障碍 |
县内特殊门诊定点医疗机构 |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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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
县内特殊门诊定点医疗机构 |
80% |
40000元/年 |
(4)恶性肿瘤化学治疗和放射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反应、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心功能不全、脑卒中及后遗症、重症肌无力银屑病性关节炎 |
不单独设置起付线和补偿比例,参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标准执行,与住院补偿费用共用住院封顶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