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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庐县城开元街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故乡的野草 2014-06-25

1.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1)住宅货币补偿临时补助费

被征收人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桐政办[2013]128号规定计算(按证载建筑面积计算),或者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月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800元/月的,按800元/月支付。支付6个月一次性临时安置补助费。

(2)住宅产权调换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征收人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桐政办[2013]128号计算(按证载建筑面积计算),或者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月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800元/月的,按800元/月支付。每6个月支付一次临时安置补助费。

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发放期限以被征收人的实际过渡时间为准,即从交房之月起至通知安置后4个月止,实际过渡时间不足半个月(含15天)的按半个月计算,超过半个月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发。安置房符合安置条件,但被征收人以其他理由拒绝安置的,不再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

(3)搬家补助费

被征收人住宅房屋搬家补助费按桐政办[2013]128号计算(按证载建筑面积计算),按照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本次征收范围内住宅一并计算)计算,每平方米20元,不足1200元的按1200元计算。

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或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的,按二次搬迁计算。

被征收人搬迁时,完成本征收范围所有被征收房屋签约腾空交房的,由征收人给予被征收房屋实有设施(包括有线电视、电话、宽带、水电表、空调、管道燃气等搬迁设施)一次性补助费。

华数(有线)电视迁移费300元/户;电话移机费108元/只;宽带移机费200元/只;空调移机费300元/只;峰谷电表补贴100元/只;水表补贴300元/只;太阳能(真空管)400元/台;设施搬迁折旧补助1500元。累计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计算。

2.非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

(1)非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

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征收人应当从被征收人完成搬迁之日起至接到安置房交房通知后四个月内实际月数,按照桐政办[2013]128号规定计算(按证载建筑面积计算),或者每月按照被征收非住宅房屋评估价值工业4‰、商业3‰、综合2‰标准计算,每季度支付。

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被征收人的停产停业补助,按照桐政办[2013]128号规定计算(按证载建筑面积计算)。

(2)搬家补助费

征收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按照被征收非住宅房屋评估价值的2‰计算,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计算(本征收范围内非住宅房屋一并计算)。

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期房安置的,由征收人支付二次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

七、签约期限

签约期限2013年9月20日—2013年10月31日。

八、按期签约、交房的补助及奖励费标准

(一)房屋征收决定发布后,被征收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在2013年9月30日前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给予一次性签约奖励300元/平方米,不足30000元的按30000元计算(本次征收范围住宅房屋一并计算);被征收人在2013年10月10日前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给予一次性签约奖励200元/平方米,不足20000元的按20000元计算(本次征收范围住宅房屋一并计算);被征收人在2013年10月31日前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给予一次性签约奖励100元/平方米,不足10000元的按10000元计算(本次征收范围住宅房屋一并计算)。

(二)被征收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在2013年10月10日前腾空被征收住宅房屋的,给予一次性腾空交房奖励500元/平方米(本次征收范围住宅房屋一并计算),累计奖励不足30000元的按30000元计算;被征收人在2013年10月31日前腾空被征收住宅房屋的,给予一次性腾空交房奖励400元/平方米(本次征收范围住宅房屋一并计算);被征收人在2013年11月10日前腾空被征收住宅房屋的,给予一次性腾空交房奖励200元/平方米(本次征收范围住宅房屋一并计算)。超过规定时间签约腾空的,不予奖励。被征收人签约后不能在约定期限内履行腾空交房的,不再享受签约、腾空奖励。

(三)被征收住宅房屋在2013年10月10前全部完成本次征收范围内所有被征收房屋签约腾空交房的,选择货币补偿的和改建地段安置的给予50000元的提前腾空奖励,选择春江景苑区块产权调换的按建筑面积930元/平方米价格给予15平方米提前腾空奖励。

(四)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约的,另行给予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价值5%的奖励。

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春江景苑产权调换的,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约的,另行给予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价值5%的奖励。

(五)房屋征收决定发布后,非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在2013年9月30日前签约、腾空交房的,给予被征收非住宅房屋评估价值5%的奖励;在2013年10月20日前签约、腾空交房的,给予被征收非住宅房屋评估价值4%的奖励;在2013年11月10日前签约、腾空交房的,给予被征收非住宅房屋评估价值3%的奖励;超过规定时间签约腾空的,不予奖励。被征收人签约后不能在约定期限内履行腾空交房的,不再享受签约、腾空奖励。

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在2013年10月10日前全部完成本次征收范围内所有被征收房屋签约腾空交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3%的提前腾空货币奖励,不足50000元的按50000元计算。

(六)住宅改非住宅房屋在2013年10月10日前签约、腾空交房的,根据经营面积大小,在原住改非房屋补偿标准基础上,设定2-6万元:20㎡以内(含20㎡)奖励2万元;20㎡至30㎡(含30㎡)奖励4万元;30㎡以上(不含30㎡)奖励6万元。

(七)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和腾空交房的,不享受补助及奖励政策。

九、征收补偿资金

征收补偿资金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十、征收实施步骤

(一)征收决定发布后,选择评估机构。

(二)评估机构对被征收范围内房屋进行评估,房屋征收部门送达评估结果,并予公示。

(三)征收签约期限内,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在双方协议约定的期限获得补偿并完成搬迁。

(四)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五)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六)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桐庐县人民政府桐君街道办事处。

十二、告知事项

(一)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房产测绘机构对房屋进行实地踏勘,调查征收房屋状况,被征收人应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

(二)被征收人在交房前应向水电等相关部门交清费用,不得私自拆除、更换相关设施设备。

(三)被征收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签订协议且搬迁完毕,办理房屋腾空移交手续,并将被征收房屋交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验收接管。不得损坏房屋,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

(四)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在规定的期限搬迁完毕后,按照搬迁腾空的顺序领取搬迁序号。凭搬迁顺序号参加选房摇号,实行“先签约、先摇号、先选房”的原则。(选房摇号规则另行制订)

(五)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时,应提供所涉及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其他建房相关权证以及有关水电等缴费凭证,并提供身份证和户口簿等证件。

(六)开元街区旧城改造项目整体拟征收范围内,一期征收决定公告范围外的房屋所有人在其房屋所在区块征收决定公告发出前自愿签约腾空其所有房屋的,可由相关单位进行货币收购或易地置换安置,并可参照一期征收范围内货币补偿和易地产权调换方式进行收购或置换。

(七)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由桐庐县房屋征收补偿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三、本方案未提及的事项按国务院及省、市的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2013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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