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员工报销的通讯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来源:税义正浓新浪博客 很多企业有为员工报销手机费(或电话费)的制度。一般员工按照员工级别每月限额报销,公司领导据实报销。取得的手机费(或电话费)发票台头有两种情况:发票台头为个人或个人名字;发票台头为公司名称。账务处理一般计入管理费用——通讯费中。 另外,部分企业也会采取统一购买充值卡,按照员工级别发放的方式,为员工承担通讯费。 对于上述问题,实务中目前有以下几种观点: 1、国税函(2009)3号文中虽然并未列举企业给员工报销的通讯费属于职工福利费,但该项费用应属于为员工生活等所发放的各项非货币性福利,因此,企业为员工报销的通讯费应作为职工福利费,调入职工福利费进行纳税调整。 2、很多员工的手机不仅仅是个人使用,实际上还经常用于工作,例如:与客户、领导、同事等工作的联系。因此,通讯费应属于员工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费用,可直接在税前扣除。 3、员工的手机系员工个人所有,因此,该项费用属于企业为员工承担的,与生产经营无关的费用,不能在税前扣除,应全额纳税调增。 4、如果可作为职工福利费或直接在税前扣除,应如何规范发票台头的问题? 上述哪种方式可被税务机关接受?是否还有其他解决方法? 答:(1)对企业按照工资薪酬制度规定发放给员工的通讯补贴,可以按照工资薪金支出的规定从税前扣除。 (2)对手机号属于职工个人的,其发生的费用应由职工个人负担,企业不得负担个人应负担的费用。对企业报销的员工个人手机费,无论发票台头为个人或企业,均属于企业发生的与收入不直接相关的支出。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规定,不得从税前扣除。 (3)企业统一购买的手机话费充值卡,如不是为本企业手机号充值,而是给员工手机号充值则不得从税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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