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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Q/T4234-2014 职业病危害监察导则(报批稿)
2014-06-27 | 阅:  转:  |  分享 
  

AQ/T4234—2014
6.2.1作业场所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
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
分开。
6.2.2用人单位按照法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工艺与作业环境中的职业病危害
因素。采用的技术、工艺、物料有利于
消除或预防职业病危害。生产经营过程无国家明令禁
止或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或物料。
6.2.3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现场,设有与职业
病危害控制相适应的防护装备、设施,防护
装备、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6.2.4与职业病危害控制相适应的防护设施的维护、检修和定期检
测记录全面、规范。
6.2.5能出示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和有放射性物质材料的中文说明书、警示标识或中文
警示说明。
6.2.6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
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
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6.2.7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
标识符合GBZ15
8的要求。警示说明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
措施等内容。
6.2.8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工作场
所,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
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配
置防护设
备和报警装置,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6.2.9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设备、仪器、仪表符合标准,处于计量、认证的有效期
内。
6.2.10未安排未成年工在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作业;未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
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无职业禁忌症。
6.2.11作业场所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的配置符合相关标准规定。

6.2.12作业人员在作业现场正确穿戴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6.3建设项目管理监察内容
6.3.1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
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进行了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6.3.2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保存有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文件。
6.
3.3建设项目完工后或试运行期间进行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6.3.4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由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
服务机构完成。
6.3.5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包含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和相关技术措施所需经费。
6.3.6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
日内完成了项目的职业病危害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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