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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录入错误”追踪:漳考生再诉龙海教育局

 lmx757 2014-06-27

  □“教育局录入的错凭啥我来担?”追踪

  考生再诉龙海教育局认定事实错误

  一审以适用法规错误撤销取消报考资格通知,考生担心教育局用其他法规做出同样决定

  海峡都市报闽南版6月27日讯 两名英语教育专业的女生,因系统没有设置“英语”,教师资格证被填上“外语”。她们报考英语老师时,被龙海市教育局以专业与任教学科不一致,通知取消资格(详见本报1月7日N8版,2月9日N2版报道)。

  龙海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由于使用法律、法规错误,撤销龙海市教育局的通知。昨日上午,两名考生再次提起行政诉讼,在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要求判处龙海市教育局认定事实错误。

  今年4月,龙海市人民法院一审查明,小陈和小孙在网上报名登记表“教师资格任教学科”一栏中填写为“小学英语”,但其教师资格证书中任教学科为“外语”。现有证据可证明,至少在2011年之前,教师资格网上录入系统的小学教师资格任教学科,尚未设置“英语”学科。

  法院认为,龙海市教育局作为招聘的上级主管部门,负指导、监督、管理职责,其对考生进行资格审查,是依法实施行政管理职权行为,并非教育局所称的民事行为。龙海市教育局对小陈、小孙作出的《通知》应依法适用正确的法律、法规条款,但其《通知》仅认定事实部分,却未援引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具体条文款项,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因此,法院一审判决撤销龙海市教育局作出的《通知》。

  对于一审判决结果,小陈、小孙均表示不服。小陈认为,龙海市教育局当初在认定事实时,本身就存在错误,并非只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小陈的代理律师福建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敬伟表示,一审判决认为,龙海市教育局适用法律法规错误,那教育局完全可以再另找一条法规适用,同样能够作出相同的决定,“我们这次二审起诉,就是要求法院判定,教育局认定事实错误,这样他们就不能再作出同样的决定。”小陈提出,面对这次招考遭遇的不公,龙海市教育局完全可以再组织一次面向所有符合条件考生公平、公正的招考,“如果我再考不上,我也认了!”

  对于考生提出的诉求,龙海市教育局代理人仍然坚持,《通知》为民事行为,“外语”不等同于“英语”。昨日下午,龙海市教育局负责人表示,这次诉讼,实际关系到2名考生跟其他大多数考生的利益,他们相信、支持法律的判决。

  (海峡都市报闽南版记者 陈青松)

【责任编辑:胡巧灵】【值班编辑:胡巧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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