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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检察院公布职务犯罪六起典型案件

 苏平的BOOK 2014-06-27

  中国江苏网6月27日讯 去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职务犯罪案件174件194人,其中贪污贿赂类案件138件153人,渎职侵权类案件36件41人;处级干部7人,科级干部32人。所查办的138件贪污贿赂类案件全部为大案,其中单笔金额即达到5万元的有92件,涉案金额在百万元以上案件有24件,千万元以上案件有4件,并有1件案值过亿元;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5500余万元,超过前五年的总和。在所查办的36件渎职侵权类案件中,有24件为重特大案件,其中有16件造成了百万元以上损失。

  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检察机关坚持规范执法、文明执法,所查案件被告人一审服判率达83.1%,其中张刘苟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等两件案件被省检察院评为全省“十大精品”案件。

  典型案例

  1.镇江市公安局原副局长张刘苟(副处)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2007年至2013年5月间,被告人张刘苟利用担任丹阳市公安局长、扬中市公安局长、镇江市公安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在有关案件处理、他人承接工程、下属干警职务提拔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03万余元、港币13.5万元、美元3.2万元。此外,张刘苟对其所有的折合人民币357万余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2013年12月6日,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张刘苟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0万元。

  2.江苏省格林艾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朱锡文(副处)受贿案

  2009年7月至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朱锡文利用担任江苏省格林艾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江苏省新世纪盐化集团规划发展部长、建设总监等职务之便,多次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134万元。此外,2003年春节至2006年春节间,朱锡文还利用担任无锡格林艾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设计工程公司副经理、经理的职务之便,多次非法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14万元。

  2013年12月20日,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朱锡文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

  3.江苏省格林艾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董维新(副处)受贿案

  2010年5月至2012年春节间,被告人董维新利用担任无锡格林艾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等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64万余元。

  2013年12月19日,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董维新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万元。

  4.中交二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镇江项目总部原财务主管兼主办会计乐蕾挪用公款案

  2010年1月至2012年12月间,被告人乐蕾利用担任中交二航三公司镇江项目总部财务主管兼主办会计的职务便利,以支付工程款、缴纳税款、报销费用、提备用金等名义,由本人或者安排他人从二航三公司资金管理中心及交通银行账户取现或者汇款,挪用本单位公款共计1955万余元用于赌博。

  2013年11月,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乐蕾有期徒刑15年。

  5.扬中市环保局及原局长郭明生单位受贿、受贿、滥用职权案

  2008年至2012年间,扬中市环保局及时任局长郭明生在对有关单位审核上报及拨付省级环保专项资金过程中,违反规定,向环保专项资金拨付单位索取贿赂共计人民币417万余元。同时,2008年1月至2012年9月间,郭明生还利用职务便利,在对下属单位管理、相关企业监管等过程中,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合计人民币12万余元。此外,2008年至2010年间,郭明生在为有关企业申报省级环保专项补助资金过程中,明知该企业的申报材料系弄虚作假,不仅不履行审核和实地核查的职责,甚至参与部分申报材料的造假,致使该企业骗取国家环保补助资金180万余元。

  2013年8月,扬中市人民法院以单位受贿罪,判处扬中市环境保护局罚金400万元;以单位受贿罪、受贿罪,判处郭明生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同时,法院还因郭明生犯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最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8个月。

  6.全省首例社区矫正管理人员利用职权索取贿赂案

  2010年6月至2013年6月间,被告人陈广念利用担任句容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管理科科长的职务便利,在缓刑、假释人员社区矫正适用前的调查评估,以及适用后的日常管理工作中,以聘请其指定的法律顾问为名,先后48次要求缓刑、假释人员或者他们的近亲属向其儿子缴纳数额不等的法律顾问费,索取钱物共计人民币11万余元。

  2014年4月,丹阳市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陈广念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

原标题: 镇江市检察院公布职务犯罪六起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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