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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问律师(2)∣同居男友车祸身亡遗产我能继承吗?

 万宝全书 2014-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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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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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周柏伊

【音粉倾诉】

李小姐与张先生相识于网络,热恋一年多后准备结婚。但是张先生的父母认为,李小姐无论是家庭背景还是教育背景,都与儿子相去甚远,坚决不同意这桩婚事。由于受到父母的阻碍,两人没法领证,只能悄悄地开始了同居生活。

半年后,张先生提出想买房子,父母同意出钱,但仍旧反对他跟李小姐结婚。2011年12月底,张先生用自己工作几年的积蓄加上父母的资助,购买了位于本市西区的一套商品房,房屋登记在张先生一个人名下。购房后,他与女友李小姐搬进去居住。

原本以为随着时间的推移,这对情侣终究会赢得双方父母的祝福,没想到天有不测风云,今年年初,张先生在出差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意外身亡。料理完张先生的身后事,李小姐发现更伤心的事情:她被张先生的父母赶出了他们之前居住的房屋。

【音粉咨询】

“我们两人感情深厚,在一起共同生活长达3年,除了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我们跟任何一对夫妻又有何区别?”李小姐致电“上海法治声音”,询问自己是否对于张先生的遗产有继承权。

【律师解惑】

炜衡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高级合伙人张勇律师表示,本案涉及到未办理婚姻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是否能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对于此类问题应该弄清楚双方生前共同生活状态的性质,究竟是属于事实婚姻,还是属于同居关系,认定的结论不同,导致的法律后果不同。

该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而在该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由此可见,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为法律的一个分水岭,确立了婚姻的成立要件。登记,是一个决定性的要素。”张勇说,很同情李小姐的心情,但在法律上,她确实没有对张先生遗产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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