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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销售合同霸王条款 曝光十大问题(2)

 bslcn 2014-07-01


  条款内容:若买方提取汽车,即被视为已接受汽车,此后买方无权以其他理由拒收汽车。买方提取汽车后,卖方无须对买方针对汽车或根据合约提出的任何索赔负责。


  这一内容违反《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推卸汽车销售企业应负的修理、更换、退货以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问题六:限制已售车辆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条款内容:乙方是所购车辆的最终用户,乙方不得以任何商业目的展示所购车辆或将所购车辆用于有损车辆品牌形象的活动。


  这类条款排除了消费者的权利。乙方依法取得车辆的所有权后,就依法对自己的车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问题七:推卸应承担的汽车质量责任和“三包”责任。


  条款内容:车辆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属于生产厂家责任的质量问题时,乙方在规定的索赔期限内通知甲方,甲方协助乙方办理索赔事宜。对于索赔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这类条款免除汽车销售企业责任,按照《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汽车销售企业应对产品质量负责。


  问题八:逾期付款提车的违约责任与逾期交车的违约责任不对等。


  条款内容:买方在接到卖方提车通知后7日内须与卖方办理交接手续,逾期不办,其预付款作为违约金没收,并且卖方有权将该车另行销售。


  这类条款只约定了买方逾期提车的违约责任,却没有约定卖方逾期交车的违约责任,违反《合同法》第五条的规定,加重了消费者责任。


  问题九:对仲裁条款作无效约定。


  条款内容:双方、发生纠纷,提交卖方所在地的相关仲裁委员会仲裁。


  这种约定不清晰,应直接指定仲裁委员会,以便消费者及时申请仲裁,而不延误解决问题的时间。


  问题十:对合同条款保留最终解释权。


  这类条款比较多的出现在促销活动中,排除了消费者的权利。(台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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