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离婚事项,房产证上是双方的名字,但是于婚前购买,但是款项均由男方支付(女方亦承让款项是男方支付),分居后男方住在该套房子里,现女方第二次起诉离婚(第一次因男方不同意离婚法院没有判离),所谓共有财产就是这套房子,且男女方名下就这唯一住房,女方提请法院拍卖分割,男方以只有该一套住房为由,申请执行豁免。。 问题来自:福建 - 福州 悬赏:0分 咨询时间:2013-07-14 20:52 咨询人:t714aq913we13 问题补充:不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规定,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补充时间:2013-07-14 2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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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anyun_ding >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