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4年上半年国家新颁布的税收政策和涉税文件中(含2013年签发2014年发布的文件)涉及消费税的政策有7个,现归纳如下,供工作中参考:
一、征税政策2个。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成品油税目的通知》(财关税〔2013〕79号)明确,自2014年1月1日起,对进口的灯用煤油(税则号列:27101912)、其他煤油(税则号列:27101919)以及含有生物柴油的成品油(税则号列:27102000)、不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合用生物柴油(BD100)》标准的生物柴油及其混合物(税则号列:ex38260000)征收消费税,税额为0.8元/升。
2、《海关总署关于明确部分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征收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74号),明确,自2014年1月1日起,对进口的灯用煤油(税则号列:27101912)、其他煤油(税则号列:27101919)以及含有生物柴油的成品油(税则号列:27102000)和归入税则号列38260000项下不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和用生物柴油(BD100)》标准的生物柴油及其混合物征收消费税,税额为0.8元/升。
二、减免税政策1个
1、《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横琴、平潭开发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1号),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横琴开发有关政策的批复》(国函〔2011〕85号)和《国务院关于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的批复》(国函〔2011〕142号)精神,明确:内陆销往横琴、平潭与生产有关的货物,视同出口,除特别规定外,实行消费税退税政策。
在执行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三、扣除政策1个
四、价格调整政策3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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