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人员残疾等级评定、调整登记一、残疾等级评定
残疾等级评定包括新办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和调整残疾等级(以下简称“新评”、“补评”、“调残”)。对申请“新评”、“补评”、“调残”人员,由县(市、区)民政局首先对申请人所提供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因战因公条件的,按要求备齐材料并通知申请人进行残情鉴定,依据鉴定结果提出致残性质和拟报残疾等级意见后进行公示,逐级报省民政厅审批。
(一)“新评”所需材料:
1.本人申请;
2.单位或村(居)委会证明;
3.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由县级以上人事部门出具受伤时的编制证明(人民警察还需附受伤时的授衔证明);
4.两人以上直接见证人的证明材料;
5.民兵民工、见义勇为者,由县级以上军事机关或者政法机关出具的证明;
6.因公发生交通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7.受伤入院治疗的原始病历、诊断证明及出院小结;
8.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医学鉴定意见;
9. 《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一式三份;
10. 《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11.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4张(人民警察需着警服);
12.公示报告。
(二)“补评”所需材料:
1.本人申请(精神病患者可由其利害关系人代写);
2.本人因战因公受伤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
3.退役证件或者转业、退役审批表;
4. 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医学鉴定意见;
5. 《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一式三份;
6. 《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7. 单位或村(居)委会证明;
8. 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4张;
9.公示报告。
(三)“调残”所需材料:
1.本人申请(精神病患者可由其利害关系人代写);
2. 残疾证件原件;
3. 原伤残等级审批材料或者原部队评残材料;
4. 本人自评定残疾等级以来,原残情加重的历次有关原始诊治资料(包括病历、诊断书、出院小结和检查报告单);
5. 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医学鉴定意见;
6. 《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一式三份;
7.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3张(人民警察需着警服);
8.公示报告。
二、退役残疾军人伤残抚恤关系转移
残疾军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必须在军队办理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后60日内,向户籍迁入地的县级民政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凡发现伪造、变造《残疾军人证》的,由县级民政部门收回《残疾军人证》不予登记,并取消残疾军人资格。
(一)伤残抚恤关系转移所需材料:
1.本人申请(精神病患者可由其利害关系人代写);
2.《云南省伤残抚恤关系转移审批表》一式三份;
3.《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4.《残疾军人证》;
5.《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
6.退役证件或者移交政府安置的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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