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规定公墓墓位使用年限为20年2010年02月25日01:17大江网-江南都市报 我要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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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殡葬管理工作,昨日,省民政厅公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意见》,规定各地不得跨服务区域推销墓穴,无论单人还是双人墓穴,占地面积都不得超过1平方米,墓位的使用年限为20年。 一个墓穴占地不超过1平方米 据介绍,在公墓规划时,公墓设计按照当地人口总数、自然死亡率、每座墓占地面积、公共设施、绿化率及20年为一个使用周期、适量预留发展空间等因素科学确定建设规模。中低档次和高档次墓穴及骨灰存放格位,按照8∶2以上比例规划设计,即中低档次的占总数量的80%以上,高档次的占总数量的20%以下。 按照单人、双人合葬墓穴占地面积均不超过1平方米;墓碑尺寸不大于30cm×40cm,墓高不超过1.2米;树葬、花葬、草坪葬、采用卧式墓碑的墓位占安葬总数5%以上比例设计建设。 不得跨服务区域推销墓穴 在墓穴销售上,我省规定公墓经营单位不得跨服务区域推销墓穴,除可向夫妻健在一方、高龄老人、危重病人预售(租)自用墓穴外,必须严格凭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或墓穴迁移证明出售(租)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不得出售(租)超面积、豪华墓穴,不得炒买炒卖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农村公益性墓地不得向本地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位,未经批准,不得转为经营性公墓。 公墓安葬证要载明死者姓名,墓位规格(墓位占地面积、墓碑高度与面积)、位置,墓位使用年限为20年,墓位价格及支付方式等。 不得强行搭售丧葬用品 在公墓服务收费上,公墓经营收入纳入当地殡葬管理专户统一管理,接受民政部门监督,公墓经营单位不得利用自身特殊行业强行搭售丧葬用品、捆绑服务进行收费,一律使用当地财政或税务部门的正规票据,不得使用自制票据、内部票据,开支主要用于公墓的建设、管理、养护、绿化、支持当地殡葬改革等项目,以及按年总收入5%提取殡葬管理费,不得挤占挪用,管理费用开支占墓穴总价格的10%-20%。农村公益性墓地可以收取墓穴材料成本费,但不得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收费,收费标准由村民代表大会决定并进行公示。 墓地禁高收费弥补其他开支 在管理上,省民政厅要求各级民政部门严格限制豪华墓、高价墓建设,降低墓地价格。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行为,纠正通过墓地高收费弥补其他殡葬服务开支的做法,所有罚没款全部用于殡葬事业发展。依法处置非法公墓,凡是未经省民政厅批准的经营性公墓和未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的农村公益性墓地都是非法公墓,对符合“退墓还林”要求的非法公墓,限期补办审批手续,但原则上只能改为树葬、草坪葬、花坛葬等葬法的生态墓地;对严重违反城乡规划,影响城市风貌的非法公墓,一律迁移或平毁复绿,对墓穴分散、管理混乱的小型非法墓地,也要予以迁移或集中平毁处理。(记者邱佩君 实习生江健) [责任编辑:viveeliu] http://news.qq.com/a/20100226/001337.htm http://blog.sina.com.cn/s/blog_97f7e2c10101cz9f.html#cmt_2508130
http://www./issue/root/main/index/index_jrla/20060323/5aecc32a2505c90801250a71f75b650d/index.shtml
三、公墓建立的审批手续: (1)建立公墓,需向公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 1 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 2城乡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3建立公墓的可行性报告; 4其它有关材料。 (2)建立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报县级民政部门批准。 (3)建立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批准。 (4)与外国、港澳台人士合作、合资兴办或利用外资建立的经营性公墓,经同级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审核同意,报民政部批准。 (5)建墓用地兴办单位持批准建立公墓文件,向当地士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四、公墓管理的内容 公墓管理是指国家运用行政和法律手段来指导、规范、监督公墓的营建与使用活动。管理的方针是:“因地制宜,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公墓管理的具体内容包括: (1)公墓的建立:火葬区可以兴办骨灰安葬公墓,土葬区建立遗体安葬公墓。所有公墓均应利用荒山荒地或不宜耕种的土地,不准占用耕地,也不准建在风景区。 (2)公墓所有权:公墓墓区土地所有权依法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丧主不能转让或买卖。 (3)公墓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责任:公墓单位根据墓区范围的大小应设置管理机构,或聘用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墓地的建设、管理,维护墓地的整洁和肃穆。 (4)墓区规划:埋藏一具骨灰盒占地以50-70公分为宜,最多不能超过1平方米。 (5)公墓的管理方式:公益性公墓具有福利性质,不得对外经营殡仪业务;经营性公墓属于第三产业,具有营利性质,丧主安葬骨灰或遗体时要按规定交纳墓穴租用费、建墓工料费、安葬费和绿化费管理费。经营性单位的墓穴管理费一次收取最长不得超过20年。 (6)公墓内的限制活动:严禁在公墓内建家族、宗族、活人坟和搞封建迷信活动;严禁在土葬改革区经营火化区死亡人员的遗体安葬。 (7)对现有墓地的管理:对城市现有的墓地、坟岗,除另有法律、法规规定外,一律由当地殡葬事业单位负责接管和改造。在耕地内名胜风景区、华侨祖坟、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墓限期迁移或平毁。 公墓年度检查制度是民政部门根据公墓年度检查验收标准,一年一次对公墓的建设、管理、运行的情况进行检查并验收的制度。公墓年度检查的具体内容包括:公墓审批手续、墓穴用地、服务状况、文明经营情况等。 http://www./life/2011/86585_2.shtml 京民殡字〔1991〕第001号 市人民政府: 为适应殡葬改革的发展,满足群众安葬骨灰的需要,几年来,我市开辟了7座骨灰公墓,其中万安公墓、福田公墓、八宝山人民公墓是在旧土葬公墓基础上改建的;丰台区太子峪陵园、延庆县八达岭人民公墓、通县通惠陵园和海淀区金山陵园是根据市政府1987年第18次常务会议精神新建的联营公墓。以上面积达2400亩,加上原有的五处骨灰堂、一处骨灰墙,市民处理骨灰难的问题基本得到缓解。 当前在公墓的建设与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滥建公墓。郊区有些乡、村,在当地擅自兴建11处经营性骨灰公墓(详情附后),招揽丧主,出卖墓穴用地,从中牟利,甚至占用耕地任意修建大型坟墓,还有人白天招揽生意,夜间在封山育林区、风景名胜区偷葬骨灰。这些情况仍有蔓延趋势。二是现保留的原有土葬公墓的部分土地权归属不明,特别是五十年代政府接收私营公墓之前出售给个人的空白寿穴用地,在实行土地公有制后,还没有明确租赁关系及期限,使可以埋葬2万亲人骨灰的墓地仍由私人占用,影响公墓的管理使用,造成土地的严重浪费。三是郊区县散葬坟墓屡禁不止。有的占用耕地;有的占用公路、铁路、隔离带;有的甚至在封山育林区葬墓,致使旧的坟头平毁,新的坟头又起,清明烧纸引起山林火灾屡有发生。为加强公墓管理,杜绝滥建公墓、乱埋乱葬现象,认真处理好原有土葬公墓的历史遗留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和《北京市殡葬管理办法》,现结合我市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一、市民政局是本市殡葬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所属北京市殡葬管理处是管理殡葬事宜和殡葬服务的职能部门,所有营业性骨灰公墓,均应由北京市殡葬管理处直接兴建管理。 二、市民政局直接新建的公墓、骨灰堂、烈士陵园等的用地,按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程序办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土地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与市、县民政部门联办或农民集体兴办的公益性骨灰堂,由市民政局核准后,按用地审批权限,分别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三、对过去未经批准兴建的公墓、骨灰堂等,由民政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进行一次认真的清查。经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土地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补办手续;不符的按违章占地处理,对个人(包括农民和职工)以国家和集体的土地兴办的私营墓地、埋坟牟取暴利的,予以取缔,收回土地。 四、墓穴用地要节约,每穴不得超过一平方米。严禁占用耕地(包括能复垦的土地,可耕地和其他生产用地等)、自留地、宅基地、庭院地新建公墓、骨灰堂、埋坟等。 五、严禁乱埋乱葬。在非火化地区,土葬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乡、村应利用荒山瘠地建立乡、村公墓,提倡遗体深埋,不留坟头;在实行火葬地区,可建立乡、村公益性骨灰堂,有条件的远郊乡、村也可建立公益性骨灰公墓,但仅限为本乡、村服务,不得对外经营。 六、禁止在名胜古迹区、文物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封山育林区和河湖(含水库)、铁路、公路、隔离带各种市政管线埋设地段以及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上埋坟立碑。上述地区现有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革命烈士墓、知名人士墓、华侨祖墓和具有历史、艺术、科研价值的古墓外,均应在一九九二年底以前迁出或平毁,恢复地貌。逾期不作处理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迁移或平毁。 七、区县以上民政部门管理的公墓、骨灰堂、烈士陵园,纪念堂馆等占用的土地,属国家所有;殡葬管理部门与乡、村联办的公墓,占用的土地属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确认给具备法人资格的公墓管理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墓范围内占地建墓,应与公墓管理单位建立定期用地租赁关系,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以二十年为一期,任何公墓都不得办理永久性租赁关系,原收取的占地费改为租赁费,租赁费标准在尚未核定之前,参照原各公墓的占地费标准交纳,逾期不交租赁费的,视为无主墓,由公墓管理单位自行处理。 八、各种公墓不准预租空白寿穴,严禁恢复和修建宗族墓地。 九、对万安公墓、福田公墓过去预售给私人的空白寿穴,按下列规定处理: 1、凡占有空白墓穴用地者应持原始凭证和单位介绍信到公墓管理部门办理退穴手续,并按现行国家征用土地价格退费。一九九三年底以前,不办理退穴手续或无原始凭证的视为无主,收回土地。 2、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海外侨胞及其国内眷属,过去预购的空白寿穴凭侨办证明,允许按每穴保留一平方米的标准,办理续租手续,其余部分按规定办理退穴手续。 3、办理续租手续的空白寿穴,在闲置期间,由承租者每年按占地租赁费5%的标准,向公墓管理部门交纳土地闲置费,逾期不交者,收回其空白寿穴。续租的空白寿穴,禁止买卖,出租或转让他人使用。 十、土地租赁费、闲置费的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核定,市民政局负责收取,在银行设立专户,专款专用。此款项主要用于殡葬公益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区、县、局执行。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土地管理局 一九九一年一月十六日 http://www./a/binzangfagui/20091101/59.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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