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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墓墓位使用年限为20年

 昵称1297235 2014-07-05


江西规定公墓墓位使用年限为20年

2010年02月25日01:17大江网-江南都市报 我要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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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殡葬管理工作,昨日,省民政厅公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意见》,规定各地不得跨服务区域推销墓穴,无论单人还是双人墓穴,占地面积都不得超过1平方米,墓位的使用年限为20年。

一个墓穴占地不超过1平方米

据介绍,在公墓规划时,公墓设计按照当地人口总数、自然死亡率、每座墓占地面积、公共设施、绿化率及20年为一个使用周期、适量预留发展空间等因素科学确定建设规模。中低档次和高档次墓穴及骨灰存放格位,按照8∶2以上比例规划设计,即中低档次的占总数量的80%以上,高档次的占总数量的20%以下。

按照单人、双人合葬墓穴占地面积均不超过1平方米;墓碑尺寸不大于30cm×40cm,墓高不超过1.2米;树葬、花葬、草坪葬、采用卧式墓碑的墓位占安葬总数5%以上比例设计建设。

不得跨服务区域推销墓穴

在墓穴销售上,我省规定公墓经营单位不得跨服务区域推销墓穴,除可向夫妻健在一方、高龄老人、危重病人预售(租)自用墓穴外,必须严格凭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或墓穴迁移证明出售(租)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不得出售(租)超面积、豪华墓穴,不得炒买炒卖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农村公益性墓地不得向本地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位,未经批准,不得转为经营性公墓。

公墓安葬证要载明死者姓名,墓位规格(墓位占地面积、墓碑高度与面积)、位置,墓位使用年限为20年,墓位价格及支付方式等。

不得强行搭售丧葬用品

在公墓服务收费上,公墓经营收入纳入当地殡葬管理专户统一管理,接受民政部门监督,公墓经营单位不得利用自身特殊行业强行搭售丧葬用品、捆绑服务进行收费,一律使用当地财政或税务部门的正规票据,不得使用自制票据、内部票据,开支主要用于公墓的建设、管理、养护、绿化、支持当地殡葬改革等项目,以及按年总收入5%提取殡葬管理费,不得挤占挪用,管理费用开支占墓穴总价格的10%-20%。农村公益性墓地可以收取墓穴材料成本费,但不得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收费,收费标准由村民代表大会决定并进行公示。

墓地禁高收费弥补其他开支

在管理上,省民政厅要求各级民政部门严格限制豪华墓、高价墓建设,降低墓地价格。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行为,纠正通过墓地高收费弥补其他殡葬服务开支的做法,所有罚没款全部用于殡葬事业发展。依法处置非法公墓,凡是未经省民政厅批准的经营性公墓和未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的农村公益性墓地都是非法公墓,对符合“退墓还林”要求的非法公墓,限期补办审批手续,但原则上只能改为树葬、草坪葬、花坛葬等葬法的生态墓地;对严重违反城乡规划,影响城市风貌的非法公墓,一律迁移或平毁复绿,对墓穴分散、管理混乱的小型非法墓地,也要予以迁移或集中平毁处理。(记者邱佩君 实习生江健)

[责任编辑:viveeliu]



http://news.qq.com/a/20100226/001337.htm






南京,我内心永远的痛!

(2012-11-11 16:26:59)
    南京,你是我内心无法愈合的伤口,一个时时萦绕的痛苦的记忆。我是多么爱你,但是我怕想到你,怕见到你,怕别人谈起你,你是我心中永远的痛。
    不知当那隆隆的推土机铲掉你身上的第一块城砖,挖走第一座公墓,卸下第一片旧瓦时,你是怎样的泣血?
    这一切是为什么?怎么敢这么下手?父母先辈们的陵墓啊!在一夜之间被毁坏得干干净净。
    你现在仅存于子女后人思念的笔下,留在黑白相片那模糊的影中。我只能从断续的睡梦中见到你那斑驳而亲切的旧影,有的只是那份欲落泪又难以表达的无限眷念,缠绕于心的是暴风雨过后土地被太阳蒸发的回味。
    南京,我生在你的怀抱里,长在你的臂弯中,然而我再也看不到原来的你。我曾用手抚摸父母的陵墓历数岁月的印痕,我曾坐在古城墙下倾听‘蓝蓝的天上白云飘’的歌声,我曾拥有一张藤榻铺在院中的老槐树下消暑,我曾在晴朗的夜晚,坐在庭院里欣赏过中秋的圆月。你却在一瞬间被毁,被瓦解了,彻底得都不给我留下一个凭吊的遗迹。
    我的童年被剥夺了,我可爱的家园被破坏了,我丧失了本应有的家庭文化遗产,可谁又能来抚平我心头滴血的伤口!
    南京,明太祖当年修建城墙时曾经一片筹略在胸,把你规划得是那么细致完整。东西南北整齐划一,十八座城门对称分布。画栋雕梁的朝天宫与百姓简朴的院落交相辉映。夫子庙,朱雀桥,乌衣巷、、、恢宏高大的城墙方方正正地把你的瑰宝揽在怀中。城外亭台楼阁对应着湖光山色。十朝古都啊!
    你是中国的一部见证史。你的城楼下曾走过英美联军,在你的土地上签署了丧权辱国的第一个不平等条约--‘南京条约’。为雪耻辱,你的身上插过太平天国的大旗;为求解放,你的躯体留有百万雄师的脚印。难忘江东门被日军屠杀的三十万同胞的皑皑白骨,更难忘雨花台被无数英烈的鲜血染红的山岗。你没有毁于战火,也不曾死于枪弹,却在‘伟光正’治理下活活被你生你养的炎黄子孙肢解了!鸡鸣寺的佛祖金像早在文革中灰飞烟灭,望江矶革命公墓如今又被夷为平地,皆是血泪无声!
    有着两千五百年历史的我的南京啊,我不明白为什么你会有如此劫数,也不知道你前世造了什么孽,使得你今世这样灾难深重。中华门周围的城墙被毁只是厄运的序曲,你还在一步步被宰杀。古迹在坍塌,树木被砍伐,在汹涌的汽车洪流中,在一幢幢崛起的摩天大夏中,我看见你在黑烟中哀哀欲绝。
    南京,我去过别国的帝都,也见过他乡的古城,我看到巴黎从未改变雕栏的样式,也看到英国处处被围起的古城堡的断壁残垣。从凡尔赛宫到古罗马的角斗场,别人都是千方百计地保护、修缮、呵护自己祖宗的文化。可是南京,还有北京,全世界都没有象你们这样如此虐杀古迹的第二例。你们知道吗?你们已经被评为世界上被人为破坏得最厉害的古都了!西方人从四面八方来到这里,不是来看现代化的钢筋水泥,不是来看被污染了的灰蒙蒙天空,而是来看东方的皇城,来看中国几千年辉煌灿烂的文化遗产。
    南京,我明白我绝无目睹你原容的一日,你美丽的遗容只永远留在了我的心中。苍天在上,如来有眼,希望人们能够猛醒,文化破坏不再继续。须知,黄鹤楼倒了还能重建,海公祠淹了还能重修,整个城池被毁了就永远只能是遗址!
    南京,我心中永远的痛!
    

http://blog.sina.com.cn/s/blog_97f7e2c10101cz9f.html#cmt_2508130






浙江临安市委市政府作出决定 加强坟墓整治和生态墓地建设工作
发布时间:2006-03-23 00:00 阅读量:1470
  为加快“三沿五区”坟墓整治和生态墓地建设工作,改善我市的生态环境,促进生态城市建设,市委、市政府决定从今年3月10日起,全市进一步加强坟墓整治和生态墓地建设工作。
  ——全面整治“一线二区”,确保新坟不要冒出来,旧坟不要露出来。
  一是集中时间,集中力量, 做好杭昱线两侧坟墓专项治理。3月10日至4月20日, 全市各乡(镇、街道)集中力量,统一开展治理行动,全力做好杭昱线两侧的坟墓整治工作。杭昱线沿线300米以内的坟墓全部实行搬迁;300米至500米的大坟、豪华坟采用绿化覆盖,并确保覆盖物的树苗高度和成活率,真正达到覆盖目的。二是有计划、有步骤,做好“二区”坟墓的整治工作。各乡(镇、街道)力争在11月底前,使居民居住区和风景区坟墓全部搬迁至生态墓地。“双空穴寿坟”的平毁可采取自行平毁和集中平毁,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可以对自行平毁的给予鼓励和奖励。“一空一实”坟墓原则上搬迁到生态墓地内,不搬迁的,各乡(镇、街道)可采取强行措施进行封穴,禁止入葬。对骨灰已进入寿坟的,责令坟主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力量强制搬迁和平毁。11月各乡(镇、街道)按照目标责任制要求进行自我评估,查漏补缺,搞好自查,完成拆迁坟地的绿化、植被工作。11月底,市委、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各乡(镇、街道)的治理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进行总结表彰,以奖代补。对殡改工作不力、工作被动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抓好生态墓地建设,确保标准不要降下来,收费不要高起来。
  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的工作要求和我市实际,2006年力争生态墓地建设覆盖率达到100%。在具体操作中,各乡(镇、街道)一定要严格把好三关。一要严把选址关。生态墓地的选址,原则上是利用原有的公益性墓地,以村为单位建设,未建的也可以采用联建方式。重新选址必须利用荒山脊地,避开“三沿五区”视野范围,规划要有前瞻性,面积按人口总数的千分之六死亡率,每亩300穴及20年为一个周期规划确定用地面积。二要严把标准关。生态墓地的建设标准,坚持坟碑小型平置、地表无坟头、墓区生态化的原则,做到墓穴小型化、墓碑工艺化、墓区园林化和管理规范化。墓碑长度不得超过40厘米,宽度不得超过30厘米,倾斜度不得超过15度。墓穴四周种植花草树木,墓区内绿化率在80%以上。三要严把公益关。生态墓地建设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对实行生态墓葬的,可收取一定的成本费用,收费标准要从严掌握,坚决杜绝违背政策乱收费现象。

http://www./issue/root/main/index/index_jrla/20060323/5aecc32a2505c90801250a71f75b650d/index.shtml




郑州市公墓管理(2)

办事指南发布时间:2011-08-23 17:45:45 来源:河南一百度

三、公墓建立的审批手续:

(1)建立公墓,需向公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

1 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

2城乡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3建立公墓的可行性报告;

4其它有关材料。

(2)建立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报县级民政部门批准。

(3)建立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批准。

(4)与外国、港澳台人士合作、合资兴办或利用外资建立的经营性公墓,经同级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审核同意,报民政部批准。

(5)建墓用地兴办单位持批准建立公墓文件,向当地士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6)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持批准文件,向当地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具备对外营业条件,经当地公墓管理部门验收后方可正式对外营业。四、公墓的规划公墓的建设要合理规划,墓志要小,墓穴用地要节约,墓区要园林化。

四、公墓管理的内容

公墓管理是指国家运用行政和法律手段来指导、规范、监督公墓的营建与使用活动。管理的方针是:“因地制宜,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公墓管理的具体内容包括:

(1)公墓的建立:火葬区可以兴办骨灰安葬公墓,土葬区建立遗体安葬公墓。所有公墓均应利用荒山荒地或不宜耕种的土地,不准占用耕地,也不准建在风景区。

(2)公墓所有权:公墓墓区土地所有权依法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丧主不能转让或买卖。

(3)公墓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责任:公墓单位根据墓区范围的大小应设置管理机构,或聘用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墓地的建设、管理,维护墓地的整洁和肃穆。

(4)墓区规划:埋藏一具骨灰盒占地以50-70公分为宜,最多不能超过1平方米。

(5)公墓的管理方式:公益性公墓具有福利性质,不得对外经营殡仪业务;经营性公墓属于第三产业,具有营利性质,丧主安葬骨灰或遗体时要按规定交纳墓穴租用费、建墓工料费、安葬费和绿化费管理费。经营性单位的墓穴管理费一次收取最长不得超过20年。

(6)公墓内的限制活动:严禁在公墓内建家族、宗族、活人坟和搞封建迷信活动;严禁在土葬改革区经营火化区死亡人员的遗体安葬。

(7)对现有墓地的管理:对城市现有的墓地、坟岗,除另有法律、法规规定外,一律由当地殡葬事业单位负责接管和改造。在耕地内名胜风景区、华侨祖坟、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墓限期迁移或平毁。

公墓年度检查制度是民政部门根据公墓年度检查验收标准,一年一次对公墓的建设、管理、运行的情况进行检查并验收的制度。公墓年度检查的具体内容包括:公墓审批手续、墓穴用地、服务状况、文明经营情况等。

http://www./life/2011/86585_2.shtml




京民殡字〔1991〕第001号

市人民政府:

  为适应殡葬改革的发展,满足群众安葬骨灰的需要,几年来,我市开辟了7座骨灰公墓,其中万安公墓、福田公墓、八宝山人民公墓是在旧土葬公墓基础上改建的;丰台区太子峪陵园、延庆县八达岭人民公墓、通县通惠陵园和海淀区金山陵园是根据市政府1987年第18次常务会议精神新建的联营公墓。以上面积达2400亩,加上原有的五处骨灰堂、一处骨灰墙,市民处理骨灰难的问题基本得到缓解。
  当前在公墓的建设与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滥建公墓。郊区有些乡、村,在当地擅自兴建11处经营性骨灰公墓(详情附后),招揽丧主,出卖墓穴用地,从中牟利,甚至占用耕地任意修建大型坟墓,还有人白天招揽生意,夜间在封山育林区、风景名胜区偷葬骨灰。这些情况仍有蔓延趋势。二是现保留的原有土葬公墓的部分土地权归属不明,特别是五十年代政府接收私营公墓之前出售给个人的空白寿穴用地,在实行土地公有制后,还没有明确租赁关系及期限,使可以埋葬2万亲人骨灰的墓地仍由私人占用,影响公墓的管理使用,造成土地的严重浪费。三是郊区县散葬坟墓屡禁不止。有的占用耕地;有的占用公路、铁路、隔离带;有的甚至在封山育林区葬墓,致使旧的坟头平毁,新的坟头又起,清明烧纸引起山林火灾屡有发生。为加强公墓管理,杜绝滥建公墓、乱埋乱葬现象,认真处理好原有土葬公墓的历史遗留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和《北京市殡葬管理办法》,现结合我市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一、市民政局是本市殡葬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所属北京市殡葬管理处是管理殡葬事宜和殡葬服务的职能部门,所有营业性骨灰公墓,均应由北京市殡葬管理处直接兴建管理。
  二、市民政局直接新建的公墓、骨灰堂、烈士陵园等的用地,按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程序办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土地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与市、县民政部门联办或农民集体兴办的公益性骨灰堂,由市民政局核准后,按用地审批权限,分别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三、对过去未经批准兴建的公墓、骨灰堂等,由民政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进行一次认真的清查。经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土地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补办手续;不符的按违章占地处理,对个人(包括农民和职工)以国家和集体的土地兴办的私营墓地、埋坟牟取暴利的,予以取缔,收回土地。
  四、墓穴用地要节约,每穴不得超过一平方米。严禁占用耕地(包括能复垦的土地,可耕地和其他生产用地等)、自留地、宅基地、庭院地新建公墓、骨灰堂、埋坟等。
  五、严禁乱埋乱葬。在非火化地区,土葬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乡、村应利用荒山瘠地建立乡、村公墓,提倡遗体深埋,不留坟头;在实行火葬地区,可建立乡、村公益性骨灰堂,有条件的远郊乡、村也可建立公益性骨灰公墓,但仅限为本乡、村服务,不得对外经营。
  六、禁止在名胜古迹区、文物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封山育林区和河湖(含水库)、铁路、公路、隔离带各种市政管线埋设地段以及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上埋坟立碑。上述地区现有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革命烈士墓、知名人士墓、华侨祖墓和具有历史、艺术、科研价值的古墓外,均应在一九九二年底以前迁出或平毁,恢复地貌。逾期不作处理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迁移或平毁。
  七、区县以上民政部门管理的公墓、骨灰堂、烈士陵园,纪念堂馆等占用的土地,属国家所有;殡葬管理部门与乡、村联办的公墓,占用的土地属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确认给具备法人资格的公墓管理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墓范围内占地建墓,应与公墓管理单位建立定期用地租赁关系,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以二十年为一期,任何公墓都不得办理永久性租赁关系,原收取的占地费改为租赁费,租赁费标准在尚未核定之前,参照原各公墓的占地费标准交纳,逾期不交租赁费的,视为无主墓,由公墓管理单位自行处理。
  八、各种公墓不准预租空白寿穴,严禁恢复和修建宗族墓地。
  九、对万安公墓、福田公墓过去预售给私人的空白寿穴,按下列规定处理:
 1、凡占有空白墓穴用地者应持原始凭证和单位介绍信到公墓管理部门办理退穴手续,并按现行国家征用土地价格退费。一九九三年底以前,不办理退穴手续或无原始凭证的视为无主,收回土地。
 2、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海外侨胞及其国内眷属,过去预购的空白寿穴凭侨办证明,允许按每穴保留一平方米的标准,办理续租手续,其余部分按规定办理退穴手续。
 3、办理续租手续的空白寿穴,在闲置期间,由承租者每年按占地租赁费5%的标准,向公墓管理部门交纳土地闲置费,逾期不交者,收回其空白寿穴。续租的空白寿穴,禁止买卖,出租或转让他人使用。
  十、土地租赁费、闲置费的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核定,市民政局负责收取,在银行设立专户,专款专用。此款项主要用于殡葬公益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区、县、局执行。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土地管理局

一九九一年一月十六日

http://www./a/binzangfagui/20091101/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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