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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危机处理的国际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

 鱼木土土 2014-07-05

国际银行业的危机处理策略

  银行危机的处理策略需针对不同国家的具体条件而制定,这些具体因素包括危机的成因、宏观经济条件、该国的发展前景、银行体系的财务状况、内外部传导的风险以及可使用的解决工具。任何一项处理策略通常包括以下三个相互关联的环节。

  第一个也是最为紧迫的措施就是处理好突发的流动性危机。稳定银行体系的负债,阻止存款人和债权人的大量挤兑,恢复投资者的信心。在此过程中,中央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应向银行体系提供充分的流动性以保护支付体系,同时,监管当局应设法找出危机的原因,制定相应的对策,并采取措施解决资不抵债银行的问题。这种流动性支持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包括统一降低准备金比率、提供透支贷款和贴现窗口、进行公开市场操作以及采用注入回购和反向回购等工具。在流动性急剧增加的情况下,央行应使用其货币政策工具来中和由此产生的货币供应量的增加。如果市场化的稳定性措施无效,当局往往必须诉诸行政措施,避免货币失控,如对存款证券化、强制性展期或是对存款进行冻结。这些措施会在不同程度上限制存款人提取款项的权利。行政措施往往会扰乱经济,因此,应作为其他措施都失效情况下阻止挤兑的非常措施。

  第二项措施是银行重组,使各银行和整个银行体系恢复清偿能力和盈利能力。其主要内容是:加强有生存能力的银行,改善所有银行的经营环境,并处理那些资不抵债、没有生存能力的银行。对银行进行诊断、确定其是否具有生存能力是银行重组中的一项关键工作。首先,银行必须基于现实的宏观经济假定,制定一项中期的业务计划和现金流动预测,显示今后的盈利能力和中期的财务状况;其次,股东必须负起责任,分担一部分已经出现的损失。所有具有清偿能力但资本不足的银行必须提出可接受的结构调整计划,辅之以资本补充计划。对于资不抵债的银行,应加以干预,并将其转给负责银行整改的机构,一些严重资不抵债的银行将被出售或关闭。在必要的情况下,政府将使用公共资金为银行充实资本。因此,系统性的银行重组往往会导致银行体系规模的缩减和所有权的变动。

  第三项措施是资产管理和企业债务重组。解决银行体系的问题必须与解决公司部门的问题结合起来进行,它们是同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银行和企业必须以及时、有序并公平分担的方式对企业的债务进行重组。政府往往也需采取措施确保银行在与借款人谈判时不会处于不利的地位。对企业债务的重组应在更为广泛的业务重组的背景下进行,这是企业保持盈利能力、进行新的投资和取得银行贷款以及经济实现增长的前提条件。银行在处理不良资产方面有三个选择:对贷款的结构进行调整,对贷款进行清算,或是将此资产出售给某个专业机构进行处置。经验表明,第三项内容是危机处理中最耗时的部分,因为企业的重组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在危机处理的过程中,有两个需要特别强调的问题:一是必须确定损失分担的原则,使各相关主体都承担银行重组的实际成本;二是谨慎进行政府注资,减少银行重组的财政成本。

  银行危机反映了银行及其债权人的损失。因此,危机的成本必须由各个利益相关者共同分担,这些利益相关者包括股东、次级债持有人、存款人、其他债权人、政府,最终为纳税人所承担。这些损失既是政治性的,又是技术性的,不同的机构如何支付和分担,在设计解决方案时应周密考虑。在损失分担的顺序上,首当其冲的是银行的股东和次级债持有者,他们可能损失全部投资。由于银行危机造成的损失往往大大超出股东的投资,因此,这些损失还需要由债权人、存款人和政府进一步分担。在一个脆弱的银行体系之下,对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损失的分配是一件十分棘手的事情,它会加剧公众的恐慌心理,使那些“脆弱”银行的存款人和债权人会纷纷转向实力更强的银行,甚至游离本国银行体系。而且,名义损失的分担也往往难以操作,因为这与早期的显性或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相冲突,并损害众多人的潜在利益,因此,在损失分担上最通常的做法就是借助通货膨胀和负利率来化解。

  为了维护银行体系的稳定,政府必须权衡向银行注资和关闭银行的成本。虽然关闭会带来较大的社会震动,而且可能会对储户和外国投资者的心理带来负面影响,但是,关闭银行的好处是提高了整个银行体系抵御风险的努力程度,保证了银行的稳健经营,并且给银行发出一个强有力的信号,使银行的预算真正硬起来,减少银行对政府的寻租行为,并由此杜绝政府腐败行为的根源。在西方国家,银行适当的倒闭确实起到了降低银行业风险的目的。而反过来,日本的银行很少倒闭,且政府和银行之间存在复杂的人事纠葛,使得银行总是能够生存下去,最终导致银行业的巨大风险,政府即使拿出大笔资金救助银行,这种体制的根源还是没有得到铲除,问题会越积越多,到那时,政府将面临两难选择:如果救助银行,有可能加剧银行业的道德风险和寻租行为;如果放任银行倒闭,其对经济的破坏作用可能将整个国家拖入深渊。这点对中国尤其有借鉴意义。

  事实上,对银行不附加任何条件的注资等于从纳税人向银行所有人的一种转移支付,所有者是获得银行资产净值的利益集团。许多国家的实践证明,政府注资型重组计划屏蔽或压制了不良经营业绩代价高昂的信息,使实际重组完全被排除或只是在最低层面上进行,银行规模无法收缩,无法事先减员增效;降低了对拖欠债务的借款人进行追索的压力,甚至降低了监管当局对一般公众的责任心。

  如果政府资金注入银行部门,政府就不可避免地要涉入银行重组。因此,政府注资时必须声明:第一,政府资金只能用于弥补资不抵债的缺口,且不能被滥用;第二,政府不能代替银行股东,政府持有银行股权是有期限的。同时实现以上两个目标的方法是动用政府资金支持银行的重新注资,但只对下列银行适用:获得了一定比例的私人部门资金;在政府完全退出之前限制股东分红和其他形式的“提款”行为(类似地,与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挂钩的薪酬合约应延期支付);满足了严格的透明度要求。

  以上手段的本质在于改变政府或准政府机构主观选择注资对象的机制,而该机制是导致政府资金滥用的根源。通过公开宣布援助银行的条件,可以确保重组后的银行在今后的运行中建立良好的激励机制。这样,政府最佳地利用了市场力量,同时使其对银行的直接所有权达到最低程度。

对我国健全银行危机处理机制的启示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势在必行。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多年的实践证明,良好的存款保险制度,在提高公众对银行的信心、形成有效的市场退出机制、减轻政府负担、防范银行危机、维护金融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目前银行体系的特点是数量少、规模大、国有银行占主体,这种银行结构虽然相对稳定,但却容易给经济造成更大的波动。同时,国内金融市场无论在广度还是在深度上都不发达,难以提供足够多的低风险市场工具分散风险。大多数居民的资产结构单一,主要集中在储蓄上,因而对存款人特别是中小储户的保护十分必要。而且,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还能为银行机构倒闭提供有效的清偿机制。在制定安排和技术设计上,应注意比较和借鉴国际经验,建立适合中国国情、既能增强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又能有效防范道德风险的存款保险制度。

  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目的在于确立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边界与标准,确立监管当局处置问题银行的行为准则,建立规范的退出机制,最大限度地降低社会成本,保证社会、经济、金融的稳定发展。我国《破产法》、《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企业法人破产偿债的程序,但没有考虑到金融企业的特殊性质,很难将其直接适用于金融机构的破产,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金融法律虽然规定监管当局对已经或可能发生信用危机的商业银行实施接管,也规定了商业银行合并、解散、被撤销和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市场退出的法定形式,但大多仅为原则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完善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法律法规,以及制定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是解决问题金融机构和处理银行危机的重要前提。

  开辟多种资金援助渠道。在我国,当金融机构面临倒闭的危险时,由中央银行再贷款或财政部的中央专项借款提供一定的救助资金,用以兑付自然人的合法债务,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种救助方式的弊端不断显现。因此,要逐渐与国际通行的做法接轨,开辟多样化的援助渠道,包括发行次级债券、特别国债,由原有股东增资或引入新股东出资,中央银行采取再贴现、有担保的再贷款间接提供救助资金等手段。援助资金的多样化有利于减少国家直接承担的成本,有效避免对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负面影响……(全文请阅读《中国金融》印刷版2006年第2期)

作者单位:中国光大银行    

(责任编辑 延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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