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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农业资金难题的绝招—合作社吸纳土地的四种模式

 文山书院 2014-07-05

化解农业资金难题的绝招—合作社吸纳土地的四种模式

2014-07-05 徐连祥 农合论坛


我们在深入基层走访时经常问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这样一个问题:您的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最大障碍是什么?他们往往会异口同声地回答:“我们最缺资本!”资本稀缺,这是各行各业都面临的问题!那么解决合作社资本短缺的问题该怎么办?我们的回答是:激活您脚下大量“沉睡的”土地资本!


然而,全国性立法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相关规定隐晦含糊。《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8条也只笼统地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因此,在当前的制度环境中,激活“沉睡的”土地资本绝非易事!您必须正确地理解和运用建立在各项法律法规基础上的具有一定地方特色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四种模式。


最近几年的地方立法突破了全国立法隐晦含糊的规定,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可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但各地在具体做法上存有差异。


模式一: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

例如,《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暂行办法》明确允许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其第3条规定,以家庭承包或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均可以依法向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价出资。山西、天津、湖北、福建南平、安徽、山东、江苏、辽宁、新疆等地方性法律文件均有类似的规定。


模式二: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收益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

例如,《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6条规定,农民在土地承包期内未改变土地用途的,可以用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预期收益作价出资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陕西省也有相似之规定。


模式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其收益均可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

例如,《山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7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其预期收益以及其他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模式四: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 “三权”分离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

例如,《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份化流转的指导意见》规定,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和承包权的前提下,把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化为股权,入股到土地股份合作组织,农民依股权从经营收益中按一定比例获得分配的一种土地经营模式。积极推行农村承包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离。海南经济特区也有相似的规定。


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创始人威廉·配第说过:“土地是财富之母,劳动是财富之父”。我国著名诗人艾青的名句“为什么我的眼里常含泪水?因为我对这土地爱得深沉。”他们都指出了土地的重要价值。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是能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工作,资本稀缺问题不久也会迎刃而解?预了解更多土地问题以及合作社可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报名参加农合论坛63届会议与专家面对面交流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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