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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图书馆规章制度

 歆子丹 2014-07-06

一、图书馆借书须知
    1、图书馆报刊阅览室对已办理借书证的师生员工开放。
    2、读者凭本人借书证进图书室,不得将书包、雨具和私人书刊带入库内,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库内。
    3、借阅图书时,须保持室内整洁和安静;严禁在书库里吸烟、随地吐痰和乱丢废弃物。
    4、图书室开放时间:周一、五中午12:00——14:00;周二、三、四下午15:00——17:30。
二、图书馆借书证发放和使用规定
    1、凡我校教职工和经正式注册入学的学生都可按规定凭有关证件申请领取借书证。
    2、新生办理借书证应提供一寸免冠半身照片一张,或由图书馆采集学生电子照片信息,集体制作借书证。
    3、借书证仅供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
    4、借书证要妥善保管。如有涂改、缺角的,均属无效,不得使用。
    5、借书证如遗失,应及时来馆挂失,如挂失后找到了原有借书证,应到本馆注销挂失。如补证后又找到原借书证,须将原证交回本馆。如发现仍用原证借书者,作违纪论处。
    6、补办借书证须提供一寸免冠半身照片一张,凭校牌或学生证自行到图书室办理补证手续。
三、借书规则
    1、凡借阅本馆图书资料,一律凭本人借书证,不得代借(可代还)。
    2、每次借书以一册为限。
    3、借书期限,每次为一个月。如确实需要,可在到期前来馆办理续借手续,续借期为一个月。以续借一次为限。
    4、借书时应当检查,发现有污损、残缺或与书名不符等情况,须立即向管理人员声明,加盖印记。否则,在还书时发现上述情况,应由借书人负责。
    5、借出的书刊,遇到特殊需要,读者应根据图书馆的要求,主动到图书馆归还。
    6、读者离校前,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应将所借图书及借书证交回本馆,否则本馆不予签盖离校证明。高三学生须在5月1日前还清书籍,否则暂缓发放毕业证书。本校师生员工不得将借书证借给非本校师生使用。
四、书刊损坏赔偿、罚款规定
    图书馆的书刊资料是公共财产,是图书馆根据教学需要,为广大师生服务的重要物质基础,读者应自觉爱护,妥善保管,如有污损、遗失等情况,借阅者应负赔偿责任。
    1、书表面污损,根据清洁轻重,酌情处理。
    2、损内页和封面并有撕破现象,按书价20%–50%赔偿。
    3、重污损或撕、缺页,照原价赔偿。
    4、遗失图书须以版本相同的书本赔偿并支付加工费2元。如抵赔原版书刊有困难则按原书价两倍赔偿。整套书如遗失一册,则按整套书的双倍赔偿。
    5、借图书超期者,每超期一天罚滞纳金0.10元。
五、开架借阅图书的几点要求
   1、进入书库必须出示证件,以证换取代书板后方可入室查阅资料。
   2、 读者要正确使用代书板,每人一次限取一册书刊资料,并以代书板代替所取资料的位置。
   3、书库内的图书实行全开架借阅,读者可自由取阅。浏览完毕,须将所阅资料对号放回原处,并取回代书板。
   4、必须保持书库内书刊排列的秩序和整洁,书刊看后不借要放回原处或平放书架一侧。
   5、未办好借阅手续的书刊,不得携出室外,如有发现,将视为窃书;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当面批评教育,或本人作出检查,或报告学校给予全校通报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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