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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EC商务旅行卡

 木云三君 2014-07-07
 
 
APEC商务旅行卡是指持卡人凭有效护照和旅行卡在三年内无须办理入境签证,可自由往来于已批准入境的各APEC经济体之间,以此来便利APEC范围内各经济体的商务人员往来。

1、ABTC计划

 
 
APEC商务旅行卡(APEC Business Travel Card简称旅行卡或ABTC)。计划系亚太经合组织工商理事会(ABAC)于1996年向APEC领导人会议提出的一项重要建议,该计划旨在便利APEC范围内各经济体的商务人员往来。APEC商务旅行卡持卡人凭有效护照和旅行卡在三年内无须办理入境签证,可自由往来于已批准入境的各APEC经济体之间;并在主要机场入出境时享有使用APEC商务旅行卡专用通道的便利。

2、适用范围

适用地区

至2013年,加入该计划的经济体有21个:澳大利亚(AUS)、文莱(BRU)、智利(CHI)、中国(CHN)、中国香港(HKG)、印度尼西亚(INA)、日本(JPN)、韩国(KOR)、马来西亚(MAS)、新西兰(NZL)、巴布亚新几内亚(PNG)、秘鲁(PER)、菲律宾(PHI)、新加坡(SIN)、中国台北(TPE)、泰国(THA)、越南(VIE)、墨西哥(MEX)、俄罗斯(RUS)、美国(USA)、加拿大(CAN).其中,内陆、中国香港与中国台北之间的人员流动仍按现行办法办理,互不适用该卡。美国和加拿大为过渡成员,不接受其它经济体的APEC商务旅行卡申请,可以为本国公民颁发旅行卡。但以上四个地区可为其他经济体持卡人提供签证申请便利及入出境通关便利。俄罗斯(RUS)自2013年6月1日开始,可以使用APEC卡进出入境。

享有特权

(一)持卡人凭有效护照和旅行卡在三年内无须办理入境签证,自由往来于被批准入境的各APEC经济体之间从事商务活动。
(二)持卡人在各经济体主要出入境口岸享有使用APEC商务旅行卡专用通道快速通关的便利。
(三)持卡人不能免除进出各经济体时填写各类出入境表格的要求,也不享有其他特权与豁免。

3、申请要求

根据《APEC商务旅行卡操作框架》以及《关于民营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的办法和管理规定》,至2013年,我国APEC商务旅行卡的颁发对象为:从事APEC事务的政府高级官员,因业务需要经常前往APEC经济体的国有企业人员及民营企业人员,不包括外商独资、合资及台、港、澳资企业人员;无刑事犯罪记录或被外国,特别是实施旅行卡计划经济体的国家拒签的人员。2012年北京、上海、重庆、江苏、浙江成为全国首批5个试点省市,可放宽“APEC商务旅行卡”申请人范围。即日起,因业务需要,需经常前往APEC经济体在试点省市注册的民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中方人员,及台港澳资企业的大陆人员均可快速申请办理该项业务。

4、申请程序

(一)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按现行因公出国签证送办程序向外交部领事司递交申请。
(二)外交部领事司按《APEC商务旅行卡操作框架》原则规定及我有关审批原则,对申请人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申请人有关资料将通过专用网络传输到已加入ABTC计划的各经济体进行复审;外交部领事司将根据各经济体复审结果决定是否颁发APEC商务旅行卡。其他经济体人员通过本经济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
(三)因各经济体复审所用时间不同,中方申请人申请所需时间为一个月以上。对于其他经济体提交的申请,外交部领事司一般会在2周内审理完毕,个别申请也可能会超过这个时限。

5、所需材料

北京海淀区APEC商务旅行卡申办程序
1.《北京市申请APEC商务旅行卡事项表》,每人1式2份,电子版1份;
注:在申报理由一栏,简述申报理由,并由企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申请APEC商务旅行卡专用事项表》,每人3份,电子版1份;
注:表格第二项与第五项不需填写。
3.《APEC商务旅行卡申请表》每人原件1份,复印件2份,电子版1份;
4. 企业申报申请, 1份;
1)抬头为“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管理委员会”;
2)内容包括:企业简介(所属行业、业务范围、企业规模、效益、资产负债、利税、进出口情况及注册信息等);
3)简述申办理由;
4)企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5)注明经办人联系方式。
5.企业介绍,加盖公章,原件n×2+1份,电子版1份(内容包括:企业规模、效益、资产负债、利税、进出口情况等,需详尽);
注:n——人数,下同。
6.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n×2+1份;
7.申请人情况介绍,加盖公章,每人3份(需详尽);
8.身份证复印件,每人3份;
9.有效期不少于三年的护照原件及复印件,每人3份,材料审核完成后原件退回;
10.由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每人原件1份,复印件2份;
11.申办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书、任命书、董事会决议之一的复印件,每人1份,加盖骑缝章(外地员工另加2份复印件);
12.需经常前往APEC经济体的相关证明材料,1份,加盖骑缝章(如购销合同、项目协议书等);
13.APEC经济体商务往来情况说明,电子版1份(详细介绍以往商务往来情况以及近期业务发展需求)。
14.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1份(或者海淀区注册企业上一年度纳税证明1份,加盖企业公章)。
注:以上所有材料均需A4纸报送,并按人头按序分开整理,电子版请发送至相关邮箱。
成都市APEC商务旅行卡申办程序
1.申请人所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公务普通护照复印件(护照有效期不少于3年);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居住证复印件(非成都本地身份证还需提供单位担保函);
3.申请人护照标准照片3张(含申请表上贴的2张);
4.申请人无刑事犯罪记录的证明材料;
5.填妥的《申请APEC商务旅行卡专用事项表》;
6.填妥的《APEC商务旅行卡申请表》;
7.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8.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9.企业介绍材料(包括规模、效益、资产负债、利税、进出口情况等内容)。
注:以上资料一式两份,申请人办理APEC商务旅行卡需一次同时申请15个经济体的签证,通常需要约6个月时间。

6、有效期限

APEC商务旅行卡的有效期限为三年,在接受APEC商务旅行卡的国家内的停留时间,一般不超过两个月,停留时间的长短随国家的不同而不同。此外,如果APEC商务旅行卡的持有者申请了新护照,那么旧的商旅卡将不能再继续使用,而必须获得与新护照相适应的新的APEC商务旅行卡。
 
 
7、北京市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服务首都经济建设,支持本市企业拓展海外业务,根据外交部领事司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APEC商务旅行卡系APEC Business Travel Card的简称(以下简称旅行卡),持卡人凭有效护照和旅行卡在三年内无须办理入境签证,可自由往来于已批准入境的各APEC经济体之间。该卡旨在便利于APEC范围内各经济体的商务人员往来。

第三条 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外办)根据外交部领事司委托,负责我市旅行卡的受理、初审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旅行卡有效期最长为3年,且每次在外停留不超过2个月。

第二章 颁发管理机关

第五条 外交部领事司负责旅行卡的审批和颁发工作。

第六条 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负责旅行卡的查验工作。

第七条 市政府外办按照外交部规定,根据申请人员的条件,受理、初审本市企业人员旅行卡的申请,并行使有关管理职责。

第三章 适用范围及颁发对象

第八条 旅行卡适用范围:

目前,旅行卡适用的经济体为18个,分别是:澳大利亚、文莱、智利、中国、中国香港、印度尼西亚、日本、韩国、马来西亚、新西兰、巴布亚新几内亚、墨西哥、秘鲁、菲律宾、新加坡、中国台北、泰国、越南。其中,中国内陆、中国香港与中国台北之间商务人员来往仍按现行办法执行,互不适用该卡。

第九条 旅行卡颁发对象:

(一) 因业务需要经常前往APEC经济体的,在本市注

册的非公有制企业及本市所属国有企业人员,不包括外商独资、合资及台、港、澳资企业人员。

(二)无刑事犯罪记录或被外国,特别是实施旅行卡计划经济体的拒签记录的人员。

第四章 申办单位资格及职责

第十条 申办单位系指市政府外办确定的具备申办旅行卡资格的单位。

第十一条 申办单位负责本区域本单位内符合条件的企业人员申请办理旅行卡的初审、报批、使用监管和收缴工作,并出具相应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申办单位及管辖范围:

(一)申办单位:本市各区县政府以及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含海淀、昌平、丰台园管委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国资委管理的国有企业以及部分民营企业。

(二)管辖范围:各区县政府负责本区内注册的非公有制企业人员和区县管理的国有企业人员旅行卡的申办工作。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含海淀、昌平、丰台园管委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注册的非公有制企业人员旅行卡申办工作;市国资委管理的国有企业和本市有关部门推荐符合一定条件的民营企业负责本企业人员商务旅行卡的申办管理工作。

(三)各区县政府及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含海淀、昌平、丰台园管委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根据本区域经济发展和企业规模、效益、利税、进出口等情况,为“实力强、信誉好、需求大”的外向型企业相关人员申请办理旅行卡。

(四)各申办单位的外事部门负责承办第十一条所规定的职责。

第五章 申请材料及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请旅行卡,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有效护照及复印件,护照有效期不少于3年。

(二)填写完整的《申请APEC商务旅行卡专用事项表》一份。

(三)填写完整的《APEC商务旅行卡申请事项表》一份。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企业规模、效益、资产负债、利税、进出口情况以及需经常前往APEC经济体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和申请人情况介绍及无犯罪记录证明。

第十四条 企业人员向申办单位提出办理旅行卡申请,申办单位初核后报市政府外办审批,由市政府外办下达《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专用批件》,并送外交部领事司批准和制作旅行卡。

第十五条 本市国有企业人员须在履行因公出国任务报批手续后申办旅行卡,并持用公务普通护照;民营企业人员持用普通护照。

第六章 旅行卡管理及使用

第十六条 旅行卡重新申请、补发、换发及吊销

(一)旅行卡重新申请、补发、换发:

1、旅行卡有效期满时申请人可重新申请旅行卡,需提供的申请材料和程序与初次申请相同,原卡退回市政府外办。

2、遇旅行卡不慎损毁或遗失,应通过市政府外办向外交部领事司致函说明情况并申请补办。

3、遇遗失或更换护照情况,应通过市政府外办申请换卡,附新护照复印件,原卡退回。

(二)遇下列情形之一,领事司将吊销持卡人的旅行卡:

1、旅行卡有效期内,持卡人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其所在单位认为持卡人不宜继续持用旅行卡,并向市政府外办提出书面申请。

2、持卡人资信出现不良变化或涉及经济纠纷及刑事案件等,不再符合持卡人所具备的管理办法。

3、持卡人不遵守旅行卡的管理办法。

4、市政府外办认定的其他不符合继续持卡的情形。

第十七条 旅行卡的保管和使用

申办单位要本着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切实保管好旅行卡。

(一)市政府外办负责本市持用公务普通护照企业人员旅行卡的保管工作。

(二)持用普通护照民营企业人员的旅行卡,可在所属企业制定旅行卡管理细则并报市政府外办备案后由该企业保管旅行卡。

(三)各申办单位负责催缴持有人的旅行卡,每年须将旅行卡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上报市政府外办。如有遗失、破损或持卡人调离、辞职等,申办单位须在五日内报请市政府外办吊销其旅行卡。

(四)本市国有企业人员每次领用旅行卡,应由申办单位持因公出国任务和政审批件,办理借用手续,并于使用人回国后十日内将旅行卡上交市政府外办统一保管。民营企业持有普通护照人员回国后十日内应将旅行卡交还本企业统一保管。

(五)市政府外办将不定期对申办单位管理和申请人使用旅行卡的情况进行抽查。如因管理不善导致旅行卡遗失、损坏、冒用或逾期不交并导致严重后果者,市政府外办将对申办单位及申请人采取通报批评、暂停以至取消申办单位资格或吊销旅行卡。

(六)持卡人出入中国国境和相关经济体边检口岸时应主动出示旅行卡及相对应的有效护照。

(七)持卡人享有使用旅行卡专用通道快速通关的便利。

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颁发、换发及补发旅行卡按照中央及北京市有关部门规定收取费用。

第十九条 为方便申请人,如部分经济体已审批同意,可先行发卡。发卡后,如更多经济体陆续同意其申请,将通知申请人换卡。

第二十条 如申请人因出国等原因不能提供护照原件,须由申办单位向市政府外办出具情况说明和担保函。为不影响申请人在申办旅行卡期间出国旅行,护照原件经核查无误后,退还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外办根据工作需要可直接受理非公有企业申办旅行卡。

第二十二条 各申办单位应根据此管理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报市政府外办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1年8月8日起实施,并由市政府外办负责解释。2009年10月印发的《北京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暂行管理办法》(京政外发〔2009〕708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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