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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过程中的风险

 翠竹云雾 2014-07-09

  如何预防小额贷款公司发展风险?在中国经济高速发展和建设普惠金融体系的进程中,非政府(非金融)机构小额贷款以小额贷款帮助贫困地区的贫困者从事各种小型经济活动,是帮助贫困人口脱贫致富的一项有效措施,为中国农村金融制度的创新和改革提供了有益的补充,小额贷款作出的积极探索和贡献得到了越来越多的社会认可和肯定。而国际上,小额贷款也逐步融入主流的金融体系,无论是规模、形态还是实践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

  小额贷款的含义。 目前尚无公认的定义,比较普遍认可的定义是:利用小额度的信用贷款为低收入贫困人群和微型企业提供的金融服务。但是,由于商业性小额贷款的兴起,致使小额贷款在额度、利率和服务对象上产生了重大歧义,使小额贷款的定义复杂化了。小额贷款是金融行业的一部分,也是一种发展工具。小额贷款的含义可以包括金融服务和社会服务。它满足了那些从未或很少得到正规金融服务的家庭和企业的金融和社会的需求。因此,小额贷款的主要目标是中低收入家庭和微小企业。

  小额贷款公司的产生背景、意义和发展现状。近年来,随着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农村建设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随着建设进程的推进,在资金的供应方面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尤其以农民贷款难、审批复杂导致的资金链断裂问题,严重制约着我国农村地区经济的蓬勃发展。为了应对这种局面,我国农村出现了实施小额贷款的一些公司,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服务。为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业务,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在2008 年5 月制定并下发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从而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地位和性质。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社会公众存款,仅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发展的风险

  作为新型的小额贷款组织,小额贷款公司成立几年来有效地支持了城乡个体工商户及微型企业的发展,弥补了我国金融市场空缺。但不可否认的是,小额贷款公司在我国建立的时间较短,各项业务的开展均处于摸索和尝试的阶段,内部规章制度和风险控制手段还有一定的欠缺,人员素质还有待完善和提高,在监管制度设计上的先天不足以及市场定位错位等。对于小额贷款经营发展的风险问题,学者存在着不同的看法。

  经营中存在的问题:

  市场认知度低,业务开展困难,收入来源单一。作为新生事物小额贷款公司被社会公众熟悉并接收仍需时日。市场认知度低使得小贷公司业务开展困难,对于小贷公司这样一个新型的金融服务组织,信誉的建立需要一定时期经营的积累。对于有贷款需求的目标群体来说,选择小贷公司存在一定的信誉风险,即使想通过小贷公司贷款,获得相关信息及服务的渠道也很有限。目前来说,小贷公司开展业务大部分都是通过熟人、朋友来进行,还没有形成一个稳定、成熟的市场。目前小额贷款公司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利息收入,占其全部营业收入的八成以上,收入来源比较单一。 资金来源有限,管理人员经验欠缺,业务开展缓慢。目前小贷公司放贷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资本金,一旦发生坏帐,损失极大,为有效应对市场风险,小贷公司普遍审慎经营, 管理人员怕承担责任, 宁可少贷而不敢错贷。因此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贷款多以抵押、质押和保证贷款为主。

  监管层面的问题: 监管不到位,制度约束性差。目前国家出台的各项规章制度中尚未有明确的金融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监管。政府金融办虽有监管之权,但其侧重于抓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缺乏对公司的治理结构、股本金变动、贷款对象、贷款用途、贷款额度、贷款利率等合规性方面的监管。小额贷款公司的各项业务运作完全处于自我约束的状态。 信息透明度差,风险难监测。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完全靠自我约束,并未按时对贷款发放情况、贷款投向、利率监测等业务真实信息进行报告,信息透明度不强,相关部门很难把握其业务运作的规范性。 小额贷款公司游离于金融监管系列之外,对贯彻落实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优化金融生态环境有负面影响。国家明确银监会派出机构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均不参与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而只负责政策宣传和相关业务的培训工作,银行业监管机构的缺位易引发诸如信贷风险、暴力收贷、变相集资等社会问题,容易导致小额贷款公司的无序发展, 对地区贯彻落实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带来负面影响。

  法律风险:试点初期,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和发展更多依靠国家优惠政策,但随着小额贷款公司纳入金融机构范畴,健全的市场机制和制度体系不可或缺。然而,目前规制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规定只有银监会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会发布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编码规范》以及各地方政府制定的政策性文件等,缺乏完整、系统的法律规制体系,严重制约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规范和持续发展。相比而言,国外小额贷款业务的法律规制更为成熟:孟加拉国的《乡村银行法》、印尼的《小额信贷法》、印度的《小额信贷促进法》等都是规范小额信贷的法律规章。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必然会导致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举步维艰,造成金融风险隐患。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防范措施

  赋予小额贷款公司金融企业的法律地位,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市场定位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小额贷款的发展前景十分广阔。目前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指导意见》并没有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企业性质,只是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不吸收存款、只发放贷款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因此在性质上小额贷款公司仅属于一般的工商企业。而从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业务来看,除了不能吸收存款以外,其他的业务与金融企业没有什么区别。实质上的业务完全相同,性质却不同,矛盾显而易见。因此我国应尽快制定《小额贷款法》,赋予小额贷款公司金融企业的法律地位。

  积极推动小额贷款公司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抗风险能力。一是要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的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除了要充分利用其他商业银行共有的客户信用信息外,还要积极参与当地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从而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切实防范信贷风险。对贷款质量劣变及时反馈,对贷款呆账充分计提准备金,增强对贷款风险的抵补能力,从而有效地防范、控制、化解经营风险。二是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金融知识培训和职业道德、风险教育,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风险识别能力,积极防范信贷人员的道德风险。三是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小额贷款公司要加强内部管理,切实按照《公司法》规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确保合法、稳健、有序进行。

  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主体,明确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目前各地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主体各异,但总的来看,较多地是由金融办负责监管事宜。但各地金融办的监管权责并不统一,由于缺少法律依据,金融办的监管职能受到了极大的限制。这种监管模式从长远来看弊大于利,将严重制约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为了更好地实现监管职能、统一监管行为,应当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政府金融办的监管主体地位,由政府金融办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实行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监管模式。非现场监管主要是在采集和分析小额贷款公司相关信息的基础上,监测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贷款流向、贷款利率等经营情况,采取相应的风险预警、限期整改、分类监管等措施。同时,鉴于农民、个体工商户、中小企业等贷款对象的融资成本承受力较弱,“高利贷”将不利于实现资金的运转效率,也有悖于鼓励农村经济发展的初衷。因此,政府也应对小额贷款的利率进行一定地监管,对背离市场发展规律的高利率予以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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