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公安部立法规划。组织、协调公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制定。 (二)审核部机关和有关部委征求意见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研究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 (三)指导、监督、检查公安机关立法工作和执法工作,总结交流公安法制工作经验,负责地方公安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工作。 (四)研究执法工作中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改进意见的建议,建立、完善公安机关执法监督工作制度和执法责任等制度。 (五)负责公安机关应用法律、法规的解释和咨询工作,对重大疑难案件、涉外案件、敏感事件适用法律问题提出意见。 (六)指导、监督收容教养审批工作及公安机关承办地方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七)指导全国公安机关听证、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工作。 (八)参与涉及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重大疑难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研究,维护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 (九)参与刑事司法协助、引渡条约和国际警务合作协议的起草、谈判等涉外法律事务。 (十)清理、汇编、编纂公安法规、规章,维护、管理公安法规文献资料库。 (十一)组织开展公安法制宣传和警察法学理论研究工作。 (十二)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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