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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县党政领导干部离任交接办法
2014-07-13 | 阅:  转:  |  分享 
  
红河县党政领导干部离任交接办法







第一条为构建惩防体系,注重源头预防,增强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促进反腐倡廉建设,不断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完善领导干部离任交接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人民团体、乡镇党政主要领导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县管企事业单位领导参照执行。)



第三条领导干部在离任前,必须办理交接手续,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任职期间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简要说明;



(二)任职期末的资产情况,包括资金(基金)结余情况、固定资产及库存材料情况、专项资金账面结存与实际结存情况;



(三)任职期末的负债情况(含历任遗留负债),包括银行借款及利息清算情况、各种债务的清算情况、应缴未缴的有关税费情况等;



(四)任期内承包、租赁、合作、为企业和他人抵押、担保等事项的合同、协议及其变更的书面材料;



(五)任期内已发生尚未处理完毕的各种纠纷和诉讼事项;



(六)任期内工程项目建设情况,包括竣工工程的资金情况,在建工程、规划工程的资金到位和使用及相关书面材料情况;



(七)近期工作思路、工作重点和工作进展情况;



(八)领导干部个人保管和使用的公物,包括办公设备、交通工具、文件、票据等物品或资料;



(九)其他需要说明或交接的事项。



第四条离任交接方法



(一)当面点交领导干部直接经手或保管的票据和印章;



(二)个人保管和使用的单位公物,由离任领导列出清单,经核对审定后移交。已损坏或遗失的,要书面说明,并视其情况作相应赔偿;



(三)整理合同、协议、预决算等相关资料,并造册登记;



(四)列出任期末的债权债务清单,并由经办人员证明,对于需要说明的应有书面材料;



(五)对尚未处理完毕的各种纠纷和诉讼事项应进行书面说明,并提出拟处理建议;



(六)填写移交清单,并移交给接任领导或指定人员。



第五条离任领导在接到组织谈话通知后,不得突击使用资金,不得作出与经济、项目、人事等有关的重大决策。否则,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将视情况追究其责任。



第六条离任领导对移交的财务资料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并在经济责任审计中作为审计的依据。有意隐瞒实际情况或未办理财务交接手续、交接不清,影响交接工作顺利进行或由此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追究其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在审计或检查中发现的离任前违法违纪问题,由离任领导或相关责任人承担责任。



第八条交接手续必须在接到书面离任通知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九条移交工作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负责监督。移交必须填写移交清单,移交清单经交接双方、监交人和监督人签字确认后,报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条乡(镇)监交人为党委书记、乡(镇)长、纪委书记、党政综合办主任;有党委的县属部门监交人为党委书记、局长、纪委书记、办公室主任;无党委的县属部门监交人为分管党建工作的副职、办公室主任。乡(镇)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派人员监督交接,县属部门由纪工委监督交接。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2008年5月实施的《红河县党政领导干部离任交接办法(试行)》自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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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lgm0112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