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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对开发票”潜藏税务风险

 鸿凯泰收藏 2014-07-14

案例解析:“对开发票”潜藏税务风险

2014-7-11 9:01:47来源:润博财税网 作者:【

    近日,某市国税局税务人员在对某家电一般纳税人企业进行纳税辅导时,企业财务人员提出了有关发票对开的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该企业从另一家批发企业购进了一批家电,因不太适应市场需求,退回了该批货物,货款也没有支付。因为该业务已经跨月,需要开红字专用发票,而对方嫌红字发票开具麻烦,还要到税务机关办手续,要求不开红字发票,由退货企业再开一份销售专用发票,视同购进后又销售给了原生产企业。第二个问题是有一家商业企业分支机构,为了完成总机构分配的销售收入考核指标,也要求该企业进行发票对开。即货物不用往来,双方都做一笔购进,再做一笔销售,在计提进项税的同时也计提了销项税,对税收没有影响。税务人员告诉纳税人,这两种行为都是错误的,存在着税务风险。

  对开“无过”?

  部分纳税人认为,用发票对开这种方法解决“销货退回”问题只是等于把这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货物又“卖回”了销货方,并不造成购销双方的税款流失,因为退货方已将这张发票作了账务处理,也计提了销项税金,不存在少缴或逃缴税款问题;对于供货一方来说,也只是拿这张进项发票抵顶了原来应计提的销项税金,同样也不存在偷逃税款的问题。用发票对开解决销货退回问题,其实质是将退货看作是对销货方的一种重新销售,法律并无禁止,不禁止即视为不违法;二是用发票对开形式解决销货退回问题,从操作目的上看购销双方并不存在偷逃税款的主观故意,从实质上看也不造成税款流失的客观结果。

  上述纳税人的认识是错误的。销售退回和正常销售货物对于企业而言,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类业务,需要有不同的原始凭证来印证。如销货退回,需要有货物质量不合格的检验报告,有退库记录,有责任追究记录,如果由于退货给企业的正常经营带来了影响,还有可能根据购销合同向供货方索赔,可能产生违约金。对于规范管理的企业而言,正常的货物购进,还需要立项以及合同签订,主要负责人的签字,这些手续,都不是单靠财务人员能完成的。

  销货退回应开具红字发票

  一般纳税人发生退货业务应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如果未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有可能增加税收负担。《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所以,企业如果发生销货退回行为,应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如果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重开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减,将会被重复计税。

  纳税人如果未能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税务机关在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可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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