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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千岛花园 2014-07-16

丽水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2006年11月31日   丽水政办发[2006]140号)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2.2日常管理机构

2.3专家委员会

2.4应急处置机构

2.5市、县(市、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

2.6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组织体系框架图

3 分级标准

3.1特别重大动物疫情(I级)

3.2重大动物疫情(Ⅱ级)

3.3较大动物疫情(Ⅲ级)

3.4一般动物疫情(Ⅳ级)

4 监测、预警与报告

4.1监测

4.2预警

4.3报告

5 应急响应和终止

5.1响应原则

5.2应急响应

5.3安全防护

5.4响应终止

6 善后处理

6.1后期评估

6.2奖励

6.3责任

6.4灾害补偿

6.5抚恤和补助

6.6恢复生产

6.7社会救助

7 应急保障

7.1交通与信息保障

7.2资源与装备保障

7.3培训和演练

7.4宣传教育

8 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8.3预案解释部门

8.4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公众健康和我市畜牧业以及相关产业造成的危害,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浙江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浙江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突然发生或传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以及相关产业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行动,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有关部门互相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2)快速响应,高效运转。各级政府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组织体系、应急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级政府迅速作出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因素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置;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动员一切资源,实行群防群控。

2 突发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组织体系由应急指挥机构、日常管理机构、技术专家组、应急处置机构等组成。

2.1应急指挥机构

市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是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机构(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部署本市范围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控制工作,指挥、协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行动。

2.1.1市指挥部构成

指挥长:由市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必要时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

副指挥长:由市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副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农业局局长)担任。

成员:由市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成员单位(市农业局、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林业局、市外贸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丽水检验检疫局)等负责人组成。

2.1.2市指挥部职责

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有关应急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指示;组织部署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工作;统一指挥、协调特别重大、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行动;负责对特别重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行动进行监督指导等。

2.1.3各成员单位职责

1)市农业局:负责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治技术方案,依法提出对相关区域实施封锁和解除封锁等建议;按规定确认重大动物疫情,并向市政府和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授权后发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负责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提出启动、终止本预案的建议,组织对扑疫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

2)市委宣传部:协调组织疫情报道,正确引导舆论,加强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有关的新闻报道管理;协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应急处置情况的对外新闻报道,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或中外新闻媒体采访;指导动物防疫知识宣传。

3)市发改委:负责防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安排,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4)市经贸委: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期间,负责生活必需品应急供应,维护市场秩序;督促动物屠宰企业做好防疫工作,查处非法屠宰行为。

5)市公安局: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强制免疫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公共事件;密切关注社会动态,加强疫区的治安巡逻、防范和控制,及时发现和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事发地的社会治安稳定。

6)市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行动中履行职责情况,对工作中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7)市财政局:保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所需疫苗、药品、医疗器械、防护用品等物资储备和监测、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所需的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8)市交通局: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公路、水路运输保障;负责对运输动物及其产品单位和相关人员的监管,防止疫病扩散;协助做好临时检疫消毒、疫区封锁等工作。

9)市林业局: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和观测,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及相关防治工作;

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快速有效地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10)市外贸局:负责做好本系统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

11)市卫生局: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有关标准的制定和技术指导,以及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和病人救治工作,负责卫生监督执法。

12)市工商局:负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经营点)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强制关闭相应范围内的交易市场,依法打击非法经营活动。

13)市质监局:负责动物加工产品的生产质量监督,打击违法生产动物产品的行为,确保应急物资的产品质量,发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相关技术标准。

14)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相关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管,牵头组织协调动物源性食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15)丽水检验检疫局:负责做好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疫情传人传出,及时收集和提供境外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部门和单位必须服从市指挥部的指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开展相应工作。

2.2日常管理机构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为市指挥部的日常管理机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农业局分管副局长担任。主要职责为:

按照市指挥部的要求,组织协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督促各地有关部门落实各项措施;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组织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和预警系统;制订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兽医专业人员进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技术培训;指导市、县(市、区)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行动。

2.3技术专家组

市畜牧兽医局负责组建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技术专家组,由兽医官员以及动物疫病防治、流行病学、野生动物、风险评估等有关专家组成。主要职责为:(1)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响应级别采取的技术措施和应急准备提出建议;

2)参与制订或修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

3)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业务培训;

4)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5)承担市指挥部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2.4应急处置机构

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机构由市农业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检验检疫局等应急处置力量组成,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行动。

1)市农业局:主要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疫病监测,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指导并监督落实。

2)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人畜共患病)时,负责做好人间疾病预防、监测、控制和扑灭工作。

3)市检验检疫局: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负责加强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疫情报告、消毒处理、流行病学调查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2.5县(市、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参照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指挥机构的组成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成立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明确工作职责,统一组织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行动。

3 分级标准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可控性和涉及范围等因素,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等级。

3.1特别重大动物疫情(I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天内,本市连同相邻市份有1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在数个市内呈多发态势;或市内有6个以上县(市、区)发生或者4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天内,本市连同相邻5个以上县(市、区)份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农业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3.2重大动物疫情(II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l天内,本市内有3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有20个以上疫点或者6个以上10个以下乡镇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天内,本市内有3个以上相邻县(市、区)或者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20个以上乡镇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人或发生。

5)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县(市、区),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呈继续扩散趋势。

6)农业部或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动物疫情。

3.3较大动物疫情(III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天内,在2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5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天内,在2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5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2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5个以上乡镇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2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5个以上乡镇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性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6)市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3.4一般动物疫情(Ⅳ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

3)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4 监测、预警与报告

4.1监测

1)监测体系:市畜牧局负责全市动物疫情监测工作,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具体组织实施辖区动物疫情的监测,其他有关部门、乡镇(街道)负责本系统、本区域动物疫情的动态巡查监测。动物疫情监测信息由辖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规定上报市畜牧局。

2)监测内容:曾发生疫情地区的疫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动物疫病监测;养殖动物的疫病和强制免疫效果监测;自然疫源性动物疫病或野生动物疫病监测;疫情测报点的重点动物疫病监测等。涉及人畜共患病疫情的监测情况及时与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交流。

3)监测方式:采取定期组织技术监测与日常动态巡查观测相结合的方式。

4.2预警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按国家有关动物疫情信息管理规定,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发出特别严重、严重预警时,要对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的生产、经营、加工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

4.3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4.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市、县(市、区)政府,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相关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

2)责任报告人:执行任务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兽医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动物产品的人员。

4.3.2报告形式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各动物疫病监测站(点)、动物疫病监测实验室、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4.3.3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县(市、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涉及陆生野生动物的可疑疫情时必须同时向当地县(市、区)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县(市、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迅速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分析和临床诊断,必要时可请市级或市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人协助诊断,认定为可疑重大动物疫情的,立即报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并在2小时内将疫情报至市畜牧兽医局。市畜牧兽医局在接到报告后l小时内,向市农业局和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市农业局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市政府和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特别重大、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市政府在4小时内向省政府报告。

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疫病监测诊断机构确诊;省畜牧局动物疫病监测诊断机构不能确诊的,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4.3.4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动物的种类、品种、动物来源、发病数量、死亡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临床症状、病理变化、实验室检测情况、流行病学和疫源初步调查情况(属输入性疫情的要报告调入时间、调出地、调出时间、检疫证、检疫员、运输线路等)、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联系方式等。

5 应急响应和终止

5.1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采取边调查、边处置、边核实的方式,及时、主动、有效地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县(市、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疫情通报后,立即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5.2应急响应

5.2.1特别重大动物疫情(I级)的应急响应

在国务院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I级)应急响应机制后,根据国务院和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总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由省政府决定启动本预案,组织、领导、协调市、县(市、区)政府按职责规定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省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协调各级开展应急处置行动。

1)县级以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

①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置。

②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行动。

⑧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疫区导致干线交通中断的,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决定。

④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⑤组织交通、铁路、民航、公安、农业、林业等部门依法在交通站点、市际边界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⑥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规范有序,注重社会效果。

⑦组织乡镇、街道和社区、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

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

⑨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2)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①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置;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相应处置方案。

②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委员会对本辖区内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级别建议。

③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隔离消毒和药物预防。

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⑤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⑥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群防群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⑦组织专家对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处置效果、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估及补偿标准。

3)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①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和分析工作。

②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向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结果,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

③提出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划分的建议。

④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病料,送省畜牧局动物疫病监测诊断机构或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⑤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的技术指导与培训。

5.2.2重大动物疫情(II级)的应急响应

确认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由市农业局及时向市政府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市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行动。

1)市指挥部

①指挥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政府组织应急处置力量进行扑疫。

②紧急调集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

③发布或督导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查堵疫源。

④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

⑤封锁被动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

⑥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⑦组织乡镇、街道和社区、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

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维护社会稳定。

⑨必要时,请求省政府予以支持,保证应急处置行动顺利进行。

2)市农业局

重大动物疫情确认后,向市政府和省农业厅报告疫情。负责向市政府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迅速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疫情应急处置行动。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处置和评估。

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负责对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开展有关技术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3)县(市、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疫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立即启动本级预案,根据市指挥部的要求和部署,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具体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行动。

5.2.3较大动物疫情(Ⅲ级)的应急响应

较大动物疫情发生后,根椐县(市、区)政府的决定,启动县(市、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由县(市、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行动。

1)县(市、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行动,发布或督促发布封锁令,采取相应的综合应急措施。必要时,向市指挥部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申请资金、物资和技术援助。

2)县(市、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较大动物疫情确认后,向县(市、区)政府和市农业局报告疫情。对动物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及时向市政府提出启动县(市、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发布封锁令的建议。同时,迅速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3)县(市、区)农业局

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应急处置行动的督导,及时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疫情应急处置行动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向本辖区内有关地区发出通报,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蔓延。

5.2.4一般动物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

1)乡镇(街道)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

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根据县(市、区)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决定启动本级预案,乡镇、街道办事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负责发布封锁令,组织本级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开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行动。

2)动物疫情发生地乡镇、街道办事处

迅速组织有关人员,在县(市、区)政府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具体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行动,开展群防群控。

3)县(市、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对动物疫情发生地应急处置行动的检查和督促,及时组织专家对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并向本县(市、区)有关地区发出通报,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5.2.5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措施

根据发生动物疫情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市场等各个环节的疫情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疫情的发生、传人和扩散。

4)加强相关动物疫病的报告工作,必要时实施日报或零报告制度。

5)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自我防护能力和意识。

6)根据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决定,兽医、工商、经贸、交通、公安等部门密切配合,对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流通采取有效的监控措施,积极落实公路、铁路、水运交通检疫监督工作。

5.3安全防护

5.3.1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

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严重威胁人体健康的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置人员必须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接种相应的疫苗,穿戴有呼吸保护装置的特种防护服,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等,确保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

5.3.2疫区人员的安全防护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特别是重大人畜共患病时,卫生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开展对职业人员和密切接触人员的疫情监测,必要时对疫区有关人员进行紧急免疫接种。指定专门医院对病人实行救治,与食品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5.4响应终止

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该疫病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可以宣布终止。

1)特别重大动物疫情(I级)由农业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

2)重大动物疫情(Ⅱ级)由市农业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

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指挥部宣布,诈向省农业厅报告。

3)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和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由县(市、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县(市、区)政府批准后,由县(市、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宣布,并向市农业局报告。

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下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6 善后处理

6.1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本级攻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置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决策、应急保障、预警预报、现场处置等能力评估;针对本次疫情暴发流行的原因和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上报本级政府,同时抄送市农业局和市指挥部办公室,涉及陆生野生动物的抄送市林业局。

市农业局要会同疫情发生地政府对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动物疫情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并向市政府报告。

6.2奖励

县级以上政府对在处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行动中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6.3责任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4灾害补偿

按照各类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病传播,其畜禽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补偿标准依照相关规定和标准执行。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被征用的,应当及时归还并给予合理补偿。

6.5抚恤和补助

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而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各级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与应急处置行动的人员要给予适当补助。

6.6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的应急性措施。根据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6.7社会救助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民政主管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7 应急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政府应积极协调农业(畜牧兽医)、卫生、财政、交通、公安、工商、质量技监等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应急保障工作。

7.1交通与通信保障

县级以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应具备机动指挥和监测能力,配备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信工具的扑疫指挥车、疫情监测车,并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通信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对紧急情况下的电话、电报、传真、通讯频率等予以优先保障。

7.2资源与装备保障

7.2.1应急队伍保障

县级以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要建立扑疫工作预备队,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置工作。预备队伍由农业(畜牧兽医)、林业、公安、卫生、工商、经贸、交通和武警、驻浙部队等部门组成,且相对固定。日常管理和演练工作由同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办公室负责。

7.2.2交通运输保障

运输部门优先安排重大动物防疫应急物资的调运,疫情监测车、扑疫指挥车纳入特种车辆管理。

7.2.3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做好卫生预防保障工作。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置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确保卫生部门与农业部门同时到达现场、同时开展调查、同时进行疫情处置。

7.2.4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武警部队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7.2.5物资保障

各级兽医卫生防疫部门应按照计划建立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

储备物资应根据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

主要包括:诊断试剂、兽用生物制品、消毒设备和药品、防护用品、运输工具、通信工具等。

7.2.6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每年用于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扑杀病畜补贴和疫情处理、疫情监测所需经费,各级财政要予以保障。具体按照《丽水市突发公共事件财政保障专项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7.3培训和演练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林业、卫生、公安等部门的配合下,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内容包括: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置等措施;动物防疫法律、法规;个人防护知识;治安与环境保护;工作协调、配合要求。

在没有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状态下,市指挥部办公室每年要有计划地选择部分地区举行演练,提高预备队伍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市、县(市、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指挥部根据资金和实际需要组织训练。

7.4宣传教育

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图片展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普及动物防疫知识,指导群众科学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充分发挥科协等社会团体和农村中小学在宣传、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方面的作用。

8 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陆生、水生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

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畜禽所在的畜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农业局牵头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随着国家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完善,以及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形势的变化,市农业局应会同有关成员单位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并报市政府批准。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结合本级、本部门职责制订相应的预案和方案,并报市农业局备案。

8.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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