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与税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缴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3〕36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地税系统税、银、库联网税款征缴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地税发〔2004〕104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推广应用“一户通”电子缴税系统的通知》(浙地税发[2006]6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50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无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无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各种税(费)法定的纳税期限办理。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 税务人员在受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或生成的双定清册、社保基金应征清册、查补等应征数)或扣缴义务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后,按税务分局(所)规定或税务分局(所)与纳税人约定,对每一户(类)纳税人采用以下其中一种方式征收税(费)。 (1)电子缴税 1)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签订委托扣税协议,并向其开户银行办理委托付款授权手续。 2)税务机关将已签订委托扣税(费)协议纳税人的应缴税(费)数据加工成规定格式的电子扣税信息后,批量或实时发送给清算中心(或联网扣税金融机构),清算中心(或联网扣税金融机构)校验后在纳税人指定的商业银行的账户中划缴税款。 3)税务机关批量或实时接收金融机构返回的扣款信息,对已扣款数据作税收会统核算处理;对扣税不成功的信息,由税务分局(所)根据不同原因进行相应处理: a) 账户余额不足且已超过税款限缴日期的,应进行催缴; b) 账户余额不足但尚未超过税款限缴日期的,应提示纳税人扣款账户余额不足; c) 因账户信息不准确等原因导致扣款不成功的,应联系纳税人,核对账户信息。 4)纳税人需要正式完税凭证的,经查验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存折或银行卡对账单扣税记录等资料后,开具《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并在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及银行对账单上加盖“已开完税凭证”戳记。 5)由于网络故障或数据传输误操作等技术原因而造成在纳税人扣税账户上重复扣款的,经核实后及时开具扣款差错清单并盖章,交有关银行退回重复扣款部分;对已解缴国库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通过国库批量退还给纳税人。 (2)现金缴税 纳税人用现金缴纳税款,分税务机关自收现金和纳税人通过银行解缴。 1)税务机关自收现金,其程序是: a)经办人员根据纳税申报数据,向纳税人收取现金,并填开《税收通用完税证》或《税收定额完税证》; b)经办人员在限期限额内填开《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或《税收通用缴款书》,向国库经收处划解税款。 2)纳税人通过银行解缴现金的,有以下两种方式: a)经办人员应根据纳税申报数据,填开《税收通用缴款书》交纳税人,由纳税人到银行缴纳现金。 b)纳税人根据税务机关开具的现金缴款单到银行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凭加盖银行收讫章的缴款单回执填开完税凭证。 (3)转账缴税 转账缴税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经办人员根据纳税申报数据填开《税收通用缴款书》交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由纳税人在限缴的期限内自行到其开户银行划解税(费)。 2)经办人员可以开具缴款单交纳税人,由纳税人凭缴款单,用汇票或本票将税款缴纳至国库经收处,缴款后填开《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等完税凭证交纳税人。 3)纳税人也可通过刷卡缴税的的方式,将相应的税款划缴至国库经收处,刷卡成功后,填开《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等完税凭证交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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