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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门下车致人死亡如何定罪

 杨凯杰 2014-07-19
 

  陈某乘坐朋友的汽车前往外地办事,到达目的地后,乘坐在后排的陈某打开后排左侧车门欲下车,门刚打开,周某骑电动车撞到该车后排左侧车门上,周某摔倒在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周某死于严重颅脑损伤。经事故认定,被告人陈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析案]对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一种意见认为,陈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另一种意见认为,陈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笔者同意后种意见。理由如下:

  在主体方面,被告人陈某是交通肇事罪的适格主体。《刑法》第133条并未对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作出特殊限定,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非交通运输人员也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本案中,被告人陈某作为机动车乘客,属于非交通运输人员,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进而引发重大交通事故,同样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客观方面,被告人的行为发生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并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本案案发地位于市中心马路,是正在正常运行中的道路,属于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7条规定:在机动车道上不得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打开左侧车门下车之前,没有充分尽到向后观望的注意义务,其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导致电动车驾驶人周某撞到打开的左侧车门上摔倒身亡。因而,在主观方面,陈某行为显然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因此,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完全符合交通肇事罪主客观方面的要求,应认定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王 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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