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增值税优惠政策主要包括直接免税、减征税款、税务部门即征即退、财政部门先征后退等方式。对于直接免税方式实行备案制。为不影响2012年减免税企业申报,2012年2月申报期结束前,完成2012年度增值税减免税备案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1、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1)增值税纳税人非审批类的直免增值税备案 (1)税务登记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在办理业务时出示后,核准相关信息即可,不需要复印件) (2)纳税人直免备案申请,说明直免的政策依据以及本单位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 2)特殊增值税纳税人非审批类的直免增值税备案,除一般增值税纳税人非审批类的直免增值税备案资料外,还应提供: (1)饲料生产企业还应提供省局明确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原则上一年备案一次,产品不合格的当年不得享受免税。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除外。) (2)资源综合利用直免企业申请享受财税2008﹝156﹞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申请并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报送复印件(第一次报送后,资料有效期内不再报送);涉及文件中要达到的行业质量国家标准,应出具相关第三方有权鉴定机关的产品质量、产品标准检测报告;涉及掺废比例计算的纳税人要提供第三方有权鉴定机关的产品检测报告,以及企业生产退税产品所投入废渣、除废渣以外的原材料投入计算表。 (3)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应提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证书及复印件;所在县(市)国税、财政和粮食部门下达的批准其从事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承担政府储备粮(油)业务的企业,应提供《粮食承储资格证》复印件,县(含)以上人民政府粮(油)收储计划文件复印件和相关证明、动用储备粮(油)正式批文复印件和相关证明; (4)生产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提供由农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由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一年内出具的有机肥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原件。出具报告的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通过相关资质认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原件。 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应提供生产企业提供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生产企业提供的产品质量技术检验合格报告原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复印件。 (5)复混肥生产企业应提供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的证明材料。 2、备案免税项目范围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资产农产品: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8)农业生产资料:农膜;生产销售的氮肥、磷肥以及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合肥;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的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的有机肥;饲料。 9)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其他粮食企业销售的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粮口粮;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粮食部门经营的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 10)直接免税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再生水、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污水处理劳务; 11)黄金; 12)医疗卫生:血站、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3年、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 13)铁路货车修理业务: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 14)污水处理费: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14)宣传文化单位(属于直接免税范围内的):新华书店、电影拷贝、进口图书; 15)边销茶:指以黑茶、红茶末、老清茶、绿茶经蒸制加压发酵压制成不同形状,专门销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紧压茶; 16)残疾人用品及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应税劳务; 17)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18)其他:农村电网维护费、进口免税品销售、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拍卖行拍卖免税货物、金融体制改革、企业改组改制、供热企业、罚没物品、增值税起征点:销售货物,为月销售额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此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政策减免税类型及免税文号如下: 1、饲料生产企业、饲料经营企业销售饲料免征增值税,依据财税[2001]121号文件。 2、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不包括零配件)、农膜免征增值税。依据财税[2001]113号文件。 3、残废个人加工、修理修配免征增值税。依据财税[2009]92号文件。 4、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新修订)第十五条。 5、避孕药品和用具,免征增值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新修订)第十五条。 6、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财税(2011)13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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