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建议(2010-05-06 18:26:20)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一方因过错行为妨碍对方安全行驶而引发事故危险状态,在应当发现的危险距离内导致对方来不及采取避让措施而发生的交通事故的,实施过错行为引发了事故危险状态的当事人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他方无责任; 在应当发现的危险距离内已经采取避让措施,但因过错行为对避让措施有影响并加重事故后果的,实施过错行为的当事人应负主要责任,对方的当事人负事故次要责任。 采取的避让措施可能避免事故发生的情况下,虽然已经采取了避让措施,但因存在过错行为未能避免事故,双方当事人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采取避让措施应当避免事故的发生,因过错行为没有采取避让措施或未能及时采取避让措施,发生事故的,应由对方当事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过错妨碍对方安全行驶引起发生事故危险状态的当事人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8.1
8.2
已经采取避让措施,可能避免事故的发生,但因违反最高车速的规定、车辆装载规定、车辆安全性能的规定,发生追尾事故,双方驾驶人负事故同等责任。 已经采取避让措施,因违反最高车速的规定、车辆装载规定、车辆安全性能规定发生事故加重事故后果,前车驾驶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后车驾驶人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来不及采取措施而发生的追尾事故,前车驾驶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车驾驶人无责任。 第九条 9.1 前车驾驶人违反让行规定变更车道,在危险距离内,后车驾驶人来不及采取措施的,在本车道内发生侧面刮撞事故的,前车负全部责任,后车无责任。 后车驾驶人已经采取避让措施,因违反最高车速的规定、车辆装载规定、车辆安全性能的规定,发生侧面刮撞事故,前车驾驶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后车驾驶人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采取避让措施可能避免事故的发生,后车驾驶人已经采取措施,因违反最高车速的规定、车辆装载规定、车辆安全性能的规定,发生侧面刮撞的事故,双方驾驶人负事故同等责任。 采取避让措施应当避免事故的发生,后车驾驶人因违反驾驶人的规定,未采取措施或未及时采取措施,后车驾驶人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前车驾驶人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9.2前车驾驶人违反倒车、逆行、掉头规定,发生侧面相撞事故,前车驾驶人负全部责任。 采取避让措施可能避免事故的发生,后车因违反最高车速的规定、车辆装载规定、车辆安全性能的规定、驾驶人的规定,而未采取避让措施或采取避让措施不及时,前车驾驶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后车驾驶人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第十条 10.1 机动车违反停放规定,在危险的距离内,后车驾驶人来不及采取措施的,停放车辆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车无责任。 后车驾驶人已经采取避让措施,因违反最高车速的规定、车辆装载规定、车辆安全性能的规定发生事故,前车驾驶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后车驾驶人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采取避让措施可能避免事故的发生,后车驾驶人已经采取避让措施,因违反最高车速的规定、车辆装载规定、车辆安全性能的规定,发生撞击停放的车辆,双方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采取避让措施应当避免事故的发生,后车驾驶人因违反驾驶人的规定,未采取措施或未及时采取措施,发生撞击停放的车辆,后车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停放车辆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10.2 前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事故的车辆没有能力设置警示标志,被后来车辆撞击的事故,后来车辆驾驶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停放车辆无责任。 10.3 发生故障不能移动的停放车辆已经开启灯光示警,没有时间设置警示标志,被后来车辆撞击的事故,后来车辆驾驶人负全部责任。 10.4
前方道路受阻,车辆排队等候的,后车撞击排队等候的停放车辆,后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排队等候的尾车未开启灯光示警的,尾车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第十一条 11.1合法 进入高速公路内的人员,违反通行规定,车辆驾驶人已经采取避让措施或来不及做出避让措施,由进入高速路上的人员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车辆无责任。 车辆驾驶人采取措施可能避免事故,因车辆驾驶人违反车速规定或车辆违反安全技术性能的规定,驾驶人的规定发生事故,由进入高速路上的人员负事故主要责任,车辆驾驶人负事故次要责任。 采取避让措施可能避免事故的发生,因驾驶人违反机动车驾驶人的规定,未采取避让措施或采取避让措施不及时的,双方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11.2车辆发生故障难以移动,乘车人员受驾驶人指令或默许下车检修和查看车辆,发生事故由驾驶人承担应负的事故责任。 11.3进入高速公路内的人员,在应急车道内发生事故,由进入应急车道内的车辆驾驶人负事故全部责任,进入高速公路内人员无责任。 第十二条撞击行人事故 12.1行人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车辆驾驶人已经采取避让措施或来不及做出避让措施,由行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车辆无责任。 车辆驾驶人采取措施可能避免事故,因车辆驾驶人违反车速规定或违反车辆安全技术性能的规定,发生事故由行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车辆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采取避让措施应当能够避免事故的发生,因驾驶人违反对机动车驾驶人的规定,未采取避让措施或采取避让措施不及时的,双方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12.2 行人在应急车道内行走,车辆驾驶人因违反机动车驾驶人的规定和车辆安全技术的规定发生事故,由车辆驾驶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 第十三条 13.1 13.2 第十四条 14.1经有资质部门鉴定,爆胎属于产品质量问题,驾驶人没有能力做出处置的,发生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14.2爆胎后因驾驶人操作不当,变更车道,后车驾驶人来不及做出避让措施,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车驾驶人无责任。 14.3车辆驾驶人因违反最高车速的规定、车辆装载规定、车辆安全性能的规定,发生爆胎,变更车道时,来车驾驶人来不及做出避让措施发生事故,爆胎车辆驾驶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车驾驶人无责任。 第十五条 15.1 明知发生事故为逃避法律追究逃逸,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15.2在不知发生事故情况下,驾驶车辆驶离现场、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的由变动现场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确有证据证明在现场的当事人有过错的,可以减轻变动现场方当事人的责任;没有证据证明在现场的当事人有过错的,确定其无责任。 15.3因达成协议变动现场,事后有争议的事故,有协议的按照协议认定事故责任。无协议、无法查证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的,由双方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15.4发生事故后,一方以其他理由变动事故现场,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的由变动现场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有证据证实在现场当事人有过错的,减轻变动现场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16.1高速路维修期间单幅道路通行时的对向刮撞,对向划有两条机动车道分界线的,按照道路交通标线分道行驶;对向划有三条以上机动车道分界线的,按照道路施工部门设置的标志和隔离设施通行,违反道路标线驶入对方车道的车辆,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对向车辆驾驶人采取措施可能避免事故,因车辆驾驶人违反车速规定或违反车辆安全技术性能的规定,驾驶人的规定,没有采取避让的措施,或没有及时采取避让措施,驶入对向车道的驾驶人负事故主要责任,对向驾驶人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道路通行条件及施工作业规定引发的事故,交通管理机关可以应双方的请求,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规则第六条认定责任,给予调解。调解不成的,下发事故事实认定,告知向人民法院提请民事诉讼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对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确定当事人责任。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仅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二条 遇有本规则未列入的过错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依照本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责任。 ①避让措施:在发现危险距离内,履行法律法规保证安全义务的所采取的措施。 ②应当发现的危险距离:以法律法规对安全驾驶的要求和一般驾驶人的安全驾驶能力作为依据。以一般人注意和认知能力确认危险状态存在的距离,视为应当发现危险的距离,反之视为不应当发现。 一方存在过错,其行为影响了另一方的交通安全, 这是运用合理避让原则的基本前提。 被妨碍一方在应当发现危险距离内,以法律法规对安全驾驶车辆的要求和一般驾驶人的安全驾驶能力作为依据,采取避让措施。在高速路上应当采取紧急制动、在不妨碍正常通行第三方的情况下变更车道。影响认知的情况有,发生事故时的天气情况,道路的线形,被认知对象的运动方式以及被认知对象设置的标识等。 ③在高速公路上,一方车辆因妨碍对方车辆安全行驶引发事故危险状态过错行为种类;避免事故发生时存在的过错行为种类。 希望博友提供修改规则建议的宝贵意见。以上只是个人对事故责任认定的看法,不属于规范范围,处理事故不作为认定依据,谢绝引用。仅供个人学习,搜集资料之用!其他用途概不负责! 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建议(2010-05-06 18:26:20)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一方因过错行为妨碍对方安全行驶而引发事故危险状态,在应当发现的危险距离内导致对方来不及采取避让措施而发生的交通事故的,实施过错行为引发了事故危险状态的当事人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他方无责任; 在应当发现的危险距离内已经采取避让措施,但因过错行为对避让措施有影响并加重事故后果的,实施过错行为的当事人应负主要责任,对方的当事人负事故次要责任。 采取的避让措施可能避免事故发生的情况下,虽然已经采取了避让措施,但因存在过错行为未能避免事故,双方当事人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采取避让措施应当避免事故的发生,因过错行为没有采取避让措施或未能及时采取避让措施,发生事故的,应由对方当事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过错妨碍对方安全行驶引起发生事故危险状态的当事人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8.1
8.2
已经采取避让措施,可能避免事故的发生,但因违反最高车速的规定、车辆装载规定、车辆安全性能的规定,发生追尾事故,双方驾驶人负事故同等责任。 已经采取避让措施,因违反最高车速的规定、车辆装载规定、车辆安全性能规定发生事故加重事故后果,前车驾驶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后车驾驶人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来不及采取措施而发生的追尾事故,前车驾驶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车驾驶人无责任。 第九条 9.1 前车驾驶人违反让行规定变更车道,在危险距离内,后车驾驶人来不及采取措施的,在本车道内发生侧面刮撞事故的,前车负全部责任,后车无责任。 后车驾驶人已经采取避让措施,因违反最高车速的规定、车辆装载规定、车辆安全性能的规定,发生侧面刮撞事故,前车驾驶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后车驾驶人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采取避让措施可能避免事故的发生,后车驾驶人已经采取措施,因违反最高车速的规定、车辆装载规定、车辆安全性能的规定,发生侧面刮撞的事故,双方驾驶人负事故同等责任。 采取避让措施应当避免事故的发生,后车驾驶人因违反驾驶人的规定,未采取措施或未及时采取措施,后车驾驶人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前车驾驶人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9.2前车驾驶人违反倒车、逆行、掉头规定,发生侧面相撞事故,前车驾驶人负全部责任。 采取避让措施可能避免事故的发生,后车因违反最高车速的规定、车辆装载规定、车辆安全性能的规定、驾驶人的规定,而未采取避让措施或采取避让措施不及时,前车驾驶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后车驾驶人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第十条 10.1 机动车违反停放规定,在危险的距离内,后车驾驶人来不及采取措施的,停放车辆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车无责任。 后车驾驶人已经采取避让措施,因违反最高车速的规定、车辆装载规定、车辆安全性能的规定发生事故,前车驾驶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后车驾驶人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采取避让措施可能避免事故的发生,后车驾驶人已经采取避让措施,因违反最高车速的规定、车辆装载规定、车辆安全性能的规定,发生撞击停放的车辆,双方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采取避让措施应当避免事故的发生,后车驾驶人因违反驾驶人的规定,未采取措施或未及时采取措施,发生撞击停放的车辆,后车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停放车辆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10.2 前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事故的车辆没有能力设置警示标志,被后来车辆撞击的事故,后来车辆驾驶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停放车辆无责任。 10.3 发生故障不能移动的停放车辆已经开启灯光示警,没有时间设置警示标志,被后来车辆撞击的事故,后来车辆驾驶人负全部责任。 10.4
前方道路受阻,车辆排队等候的,后车撞击排队等候的停放车辆,后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排队等候的尾车未开启灯光示警的,尾车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第十一条 11.1合法 进入高速公路内的人员,违反通行规定,车辆驾驶人已经采取避让措施或来不及做出避让措施,由进入高速路上的人员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车辆无责任。 车辆驾驶人采取措施可能避免事故,因车辆驾驶人违反车速规定或车辆违反安全技术性能的规定,驾驶人的规定发生事故,由进入高速路上的人员负事故主要责任,车辆驾驶人负事故次要责任。 采取避让措施可能避免事故的发生,因驾驶人违反机动车驾驶人的规定,未采取避让措施或采取避让措施不及时的,双方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11.2车辆发生故障难以移动,乘车人员受驾驶人指令或默许下车检修和查看车辆,发生事故由驾驶人承担应负的事故责任。 11.3进入高速公路内的人员,在应急车道内发生事故,由进入应急车道内的车辆驾驶人负事故全部责任,进入高速公路内人员无责任。 第十二条撞击行人事故 12.1行人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车辆驾驶人已经采取避让措施或来不及做出避让措施,由行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车辆无责任。 车辆驾驶人采取措施可能避免事故,因车辆驾驶人违反车速规定或违反车辆安全技术性能的规定,发生事故由行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车辆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采取避让措施应当能够避免事故的发生,因驾驶人违反对机动车驾驶人的规定,未采取避让措施或采取避让措施不及时的,双方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12.2 行人在应急车道内行走,车辆驾驶人因违反机动车驾驶人的规定和车辆安全技术的规定发生事故,由车辆驾驶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 第十三条 13.1 13.2 第十四条 14.1经有资质部门鉴定,爆胎属于产品质量问题,驾驶人没有能力做出处置的,发生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14.2爆胎后因驾驶人操作不当,变更车道,后车驾驶人来不及做出避让措施,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车驾驶人无责任。 14.3车辆驾驶人因违反最高车速的规定、车辆装载规定、车辆安全性能的规定,发生爆胎,变更车道时,来车驾驶人来不及做出避让措施发生事故,爆胎车辆驾驶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车驾驶人无责任。 第十五条 15.1 明知发生事故为逃避法律追究逃逸,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15.2在不知发生事故情况下,驾驶车辆驶离现场、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的由变动现场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确有证据证明在现场的当事人有过错的,可以减轻变动现场方当事人的责任;没有证据证明在现场的当事人有过错的,确定其无责任。 15.3因达成协议变动现场,事后有争议的事故,有协议的按照协议认定事故责任。无协议、无法查证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的,由双方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15.4发生事故后,一方以其他理由变动事故现场,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的由变动现场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有证据证实在现场当事人有过错的,减轻变动现场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16.1高速路维修期间单幅道路通行时的对向刮撞,对向划有两条机动车道分界线的,按照道路交通标线分道行驶;对向划有三条以上机动车道分界线的,按照道路施工部门设置的标志和隔离设施通行,违反道路标线驶入对方车道的车辆,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对向车辆驾驶人采取措施可能避免事故,因车辆驾驶人违反车速规定或违反车辆安全技术性能的规定,驾驶人的规定,没有采取避让的措施,或没有及时采取避让措施,驶入对向车道的驾驶人负事故主要责任,对向驾驶人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道路通行条件及施工作业规定引发的事故,交通管理机关可以应双方的请求,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规则第六条认定责任,给予调解。调解不成的,下发事故事实认定,告知向人民法院提请民事诉讼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对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确定当事人责任。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仅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二条 遇有本规则未列入的过错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依照本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责任。 ①避让措施:在发现危险距离内,履行法律法规保证安全义务的所采取的措施。 ②应当发现的危险距离:以法律法规对安全驾驶的要求和一般驾驶人的安全驾驶能力作为依据。以一般人注意和认知能力确认危险状态存在的距离,视为应当发现危险的距离,反之视为不应当发现。 一方存在过错,其行为影响了另一方的交通安全, 这是运用合理避让原则的基本前提。 被妨碍一方在应当发现危险距离内,以法律法规对安全驾驶车辆的要求和一般驾驶人的安全驾驶能力作为依据,采取避让措施。在高速路上应当采取紧急制动、在不妨碍正常通行第三方的情况下变更车道。影响认知的情况有,发生事故时的天气情况,道路的线形,被认知对象的运动方式以及被认知对象设置的标识等。 ③在高速公路上,一方车辆因妨碍对方车辆安全行驶引发事故危险状态过错行为种类;避免事故发生时存在的过错行为种类。 希望博友提供修改规则建议的宝贵意见。以上只是个人对事故责任认定的看法,不属于规范范围,处理事故不作为认定依据,谢绝引用。仅供个人学习,搜集资料之用!其他用途概不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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