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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为20万辆“黄标车”划禁区 违则罚200元

 LCF图书馆900 2014-07-22

临沂为20万辆“黄标车”划禁区 违则罚200元

2014-07-21 17:15:11 来源:临沂交警在线   浏览:13164次

黄标车禁行标志

 

    临沂在线讯(赵宁 张悦 韩玉杰 赵思齐)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临沂公安机关在前期北城新区黄标车禁行区域管理经验的基础上,设置了东至东外环(205国道),西至西外环(206国道),南至南外环,北至北外环(长春路)范围内(不含边界)的城区黄标车禁行区域。对于未取得绿色环保检验标志的机动车进入黄标车禁行或限行区的,有关部门将依据《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进行查处。
    据了解,2014年6月,临沂市机动车保有量已达到237万辆。机动车数量的急剧增加,不但带来了交通拥挤,排气污染已经成为我市大气污染的重要因素。而黄标车又是机动车尾气污染中的重中之重,目前我市有近20万辆黄标车,占汽车保有量8.4%左右,而这8.4%的黄标车尾气排放的污染物占全市汽车尾气污染总排放量的71%,据车检站工作人员介绍,黄标车排放量大、浓度高,一辆黄标车排放的污染物比28辆正常排放的绿标车还要多。因此,黄标车是治理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主要矛盾,为切实做好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必须要加大对黄标车的治理力度。那么到底哪些车是黄标车呢?
   “黄标车”是高污染排放车辆的别称,是未达到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车,或未达到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因其贴的是黄色环保标志,故称为黄标车。记者从公安机关车检部门了解到,黄标车的认定是以尾气排放作为标准的,也就是说车辆到车管所进行年检时应先接受环保检测,环保检测结果符合国Ⅲ国Ⅳ标准的发放绿色环保标志,不符合的发放黄色环保标志。
    自8月1日起,公安机关将重点查处黄标车违规进入限行区域等违法行为,对违规车辆将一律按照“机动车违法禁令指示标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有关规定,给予驾驶人罚款200元,计3分处理;对查处机动车未取得环保检验标志上路行驶的、机动车存在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排气污染物的、伪造、变造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的或使用转让、转借、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的,一律依据《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另外,全市公安交警车管部门还将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做好环检工作,在车辆检测关口设置环保检测线,并将环保检测前置,使车辆到车检部门进行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时,必须先进行环保检测,检测出结果,黏贴上黄标或者绿标后才能进行安全技术检测,切实提高了机动车环检率,有效控制了汽车尾气排放量。


   《山东省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法律链接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道路运输经营单位拒绝申报登记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擅自拆除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造成装置失效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行驶的机动车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排气污染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维修,处二百元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格从事机动车环保检验的,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不按照规定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或者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治理业务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取消其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资格。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未取得环保检验标志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机动车行驶证,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提供环保检验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处二百元罚款。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提供环保检验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发还机动车行驶证。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转让、转借、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具有黄色环保检验标志的机动车违反交通管制措施进入排气污染防治交通管制限行区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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