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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还是不扶,这是个问题(3)

 xc活人的娄子 2014-07-23

    制度保障方是根本

    有媒体认为,以往的社会意识和法律规定在很大程度上相信,“被扶的老人”肯定会对施救者表示感谢,施救者不会受到什么损害。但显然,这样想过于一相情愿了。因此,就法律的规范而言,必须要为见义勇为者免除责任,使人们做好事时没有后顾之忧,从而鼓励旁观者对伤、病人士施以帮助。也就是说,要考虑到被施救者恶意“反诬”和“讹诈”等“小人行径”对施救者造成的伤害。在西方法律体系中,有关的法律叫做“好撒玛利亚人法”,源白《圣经》中一位撒玛利亚人做好事的典故。

    美国各州的“好撒玛利亚人法”规定:“除非‘照应提供’关系(譬如父母孩子或医生患者关系)在病症或伤害事前存在,或‘好撒马利亚人法’对病症或伤害负有责任,否则任何一个人不被要求提供受害者任何援助。”“只要援助者在同样训练的水平、在同样情况下做出合理的反应,法律上不需对受害者的伤残、死亡或毁形负责。”这首先即明确了“扶老人式”的做好事不是什么义务,即你可以选择不管:其次,即使你管了,在通常情况下,你也不必为受害者的伤残或死亡负责。显然,这种法律能够让人更愿“见义勇为”。相比之下,我国的相关规定就显得含糊笼统。

    西方的“好撒玛利亚人法”,主要还是防止见义勇为者因被施救者出现意外而担责;而在实用主义盛行的新加坡,其相关法律则极为明显地针对恶意反咬制定了惩处办法。

    对于见义勇为,新加坡的惩罚机制规定,被援助者如若事后反咬一口,则须亲自上门向救助者赔礼道歉,并施以本人医药费1至3倍的罚款。影响恶劣、行为严重者,则以污蔑罪论处。据称,该规定实施以来,新加坡再也没有发生过类似的事情,公民在见义勇为时,也免去了顾虑和担忧。

    除了从根本上免除见义勇为着的后顾之忧外,有学者提出,政府可以采取更多措施保障见义勇为者的权益。比如突出宣传一些类似扶助老人的好人好事,同时给予一些奖励,并对这类助人为乐的行为加以保护。另外,严格执行“急诊科室面对危重病人,必须先行救治,及时提供紧急医疗服务”的规定,也能让施救者免于“垫钱救人”以致有理说不清的情况,不致重蹈“彭宇案”的覆辙。

    另外,民间有人设立“搀扶老人风险基金”,为勇于搀扶老人却被冤枉者提供免费法律援助,必要时还会提供经济帮助。虽然这是个无奈之举,但在政府、司法部门作为不够的情况下,民间的补充措施仍然有助于鼓励见义勇为。

    但我们仍需要明白的是,创造使民众能够安心“扶老人”的制度固然重要,但愿不愿意在当今时代还保有一份爱心,仍是每个人自己的选择。你愿意去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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