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资金池业务几篇(银行、信托等)

 我不是大龙 2014-07-25
今年以来,体量不停增长的银行理财看似红火,但内部人士的压力却与日俱增。原谅我用如此新闻稿似的开头,只因这是从业人员内心真实的写照。新年伊始,人民银行下发了《关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1号文),要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在银行间市场以单只理财产品的名义开户,并明确了管理人的自营债券账户与理财产品债券账户之间,以及同一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债券账户之间不得进行交易。七月份,银监会不甘寂寞,下发了《关于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组织管理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35号文),要求银行理财业务与信贷业务、自营业务、代销理财产品及理财产品之间分离运作。监管的不断加码,让我们有一种风声鹤唳的感觉。恍然间觉得,银行理财这只猪养了这么些年,为投资拉动GDP贡献了太多资金,却背负着影子银行的骂名,现如今却到了割肉放血的时候……

这篇文章,就从这两个文件对银行理财运营造成的影响谈起。主要的限制概括起来有两点:一是流动性管理,一是理财产品内部交易(这事不能说太细)。从流动性管理的角度出发,目前很多银行的理财产品调配流动性的对手方是本银行的司库,即将银行理财的流动性管理纳入全行的流动性管理之中。由于表外理财产品需要通过回购的方式与表内司库进行交易,所以需要通过债券账户进行成交。那么,1号文中管理人的自营债券账户与理财产品债券账户之间,以及同一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债券账户之间不得进行交易的条款就对上述交易制造了障碍。而35号文中也有类似表述:本行信贷资金不得为本行理财产品提供融资和担保代客理财资金不得用于本行自营业务。同时,由于表外理财产品大多持有的债券品种多为信用债,而银行间市场的融资行为一般要求质押利率债,故而外部融资的难度较大。毫不夸张地说,银行自身强大的流动性支持是这些年银行理财产品得以茁壮发展的坚实土壤,也是银行理财区别基金、券商资管计划等同业产品的重要标志。尽管两份文件中的一些表述仍需明确界定,但总体的思路非常明确,即隔断理财资金与银行自有资金之间联系的桥梁。这对体量巨大的银行理财而言无疑是一大悲剧,如何提高流动性管理能力、特别是在重要时点如何保障理财产品如期兑付将是摆在每个银行理财从业者面前的重要课题。

此外,监管部门自然也不会放过银行理财运营过程中另一大被诟病颇多的问题——理财产品内部交易。具体的介绍部分我在此就不再展开,有兴趣的球友可以关注下这篇文章。其实,银行理财产品的之间的内部交易也是迫不得已。以债券投资为例。某家行的某只理财产品由于看好债券市场一直带杠杆运作。而当其开始看淡后市,需要通过卖出债券卸杠杆时,由于体量巨大,作为OTC市场(效率低下)的银行间债券市场将毫无承接能力,直接引发市场的巨幅波动。目前通行的做法是通过理财产品的内部交易化解对市场的冲击。另一方面,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虽然以固定收益类资产为主,但涉及的资产种类依然较多,譬如标准化资产中有债券、同业存款、大额CD等;非标准化资产包括资管计划、信托收益权、票据、信用证等。所以,如果说1号文中同一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债券账户之间不得进行交易的限制尚未有切肤之痛的话(应对方法即减少债券投资),那么35号文中本行理财产品之间不得相互交易、不得相互调节收益的残暴规定对很多银行的理财产品来说可谓是灭顶之灾。

总的来说,这两份文件的出台足够所有银行尿一壶的。据我了解,各家行目前都在开会讨论应对之策,但难有妥善的解决之道。正如笔者在银行资产管理工作系列(二)中所言,银行理财未来的转型方向依然是净值型产品及期限匹配型产品,这两种产品的运作方式最为透明,占用的资源也较少,符合监管层银行理财回归资产管理本质的指导思想。

说实话,前些年宽松的监管环境造就了银行理财规模的野蛮生长,但不得不承认,银行理财的蓬勃发展在促进利率市场化、拓宽实际经济融资渠道方面是立了大功的。近几年,在影子银行成为众矢之的后,监管的力度明显加强。从多份下发的文件看,监管的意图在于完善整个理财产品投资运营的顶层设计,期望银行理财能够像基金产品一样,做到独立化、透明化运作。但是,理想很美好,现实很骨干。银行理财产品从诞生那天起,就带着鲜明的自身特点,走上了与基金不同的道路。多份文件的重压,逼迫银行以通过第三方新建外部资产包的方式绕过监管,增加管理成本的同时降低了自身规模,并且使得理财资产的风险状况变得更加隐蔽,客观上增加了监管难度。我想,这一定不是一个多赢的结果。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