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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和改进部门统计工作

 旧院 2014-07-28

  

关于加强和改进部门统计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统计工作的重大部署和要求,进一步提高部门统计工作水平,为全面深化改革、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扎实有力统计保障,现就加强和改进部门统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部门统计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

(一)部门统计工作十分重要。部门统计工作是我国政府统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许多事关国计民生的重要统计调查任务。部门统计搜集整理提供的信息资料,是各部门有效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是国家实施宏观决策和管理的重要依据,是社会公众了解参与经济社会活动的重要参考。近年来,各部门积极推进统计改革建设,不断提高统计水平,部门统计取得长足进步,提供了大量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有力促进了经济发展、民生改善和社会进步,部门统计在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适应新形势必须加强和改进部门统计工作。当前,部门统计工作既面临着统计基础薄弱,调查内容覆盖不全,许多重要部门统计需求不能够得到有效满足的问题;又存在调查项目交叉重复,信息共享不够到位,统计资源未能得到充分利用的现象;此外,标准执行不够严格、组织实施不够严谨、数据发布不够规范、信息化水平不够高等问题,也都影响着部门统计的职能发挥。全面深化改革、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对统计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加强和改进部门统计工作,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统计管理体制,充分发挥部门统计作用,加快建立与五位一体总布局相适应的现代统计调查体系;有利于充分利用部门行政记录,深刻变革统计生产方式;有利于增强统计工作的规范统一,增进部门间信息共享,提升政府统计整体效能和政府统计公信力。

(三)切实强化部门统计工作的整体设计和顶层设计。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对部门统计工作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在统计调查中的职责分工,杜绝重复交叉,形成整体合力;切实加强规范统一,严格执行法定统计标准和统计调查制度,严格规范统计调查行为;充分发挥部门优势,积极利用本部门行政记录采集基础数据,依托本部门行政管理系统开展直接调查;大力推进信息共享,积极促进部门统计基础设施联建共用,深入推动统计信息整合开发,努力建设调查理念先进,调查制度完善,调查行为严谨,调查方法科学,调查基础扎实,调查过程质量可控,信息化程度较高,统计资料共享全面,既能有效满足部门和行业管理需要,又能有效满足国家宏观决策和调控需要,科学规范、统一完备、精简效能的部门统计调查体系。

二、建设统一的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

(四)建设国家基本单位名录库。按照统一组织、部门参与、分级负责、依法共享的工作方式,以现有基本单位名录库为基础,充分吸收各部门已有的单位信息,加快建成覆盖全部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识别信息、属性信息等基础信息,统一完整、不重不漏、信息真实、更新及时的国家基本单位名录库,为各类以单位为对象的普查和调查提供科学完备的调查单位库和抽样框。各部门依据国家基本单位名录库,在确保衔接一致前提下,可以根据需要,对单位基础信息进行细化、深化和扩充,建立部门统计调查单位库。

(五)健全基本单位名录库维护更新机制。各级编制、民政、税务、工商、质检以及其他具有单位设立审批、登记职能的部门,按月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本部门掌握的单位新增、变更、注销等行政登记资料。使用名录库信息的部门负责对所使用的单位信息进行校核,及时向统计部门反馈发现的问题和统计调查中取得的单位变动情况。统计部门依据全国经济普查形成的普查数据库对名录库进行全面更新,依据常规统计调查资料和部门提供的单位资料进行日常维护,及时对单位信息进行补漏剔重、更新纠错,确保名录库中单位信息的真实准确。

(六)实现基本单位名录库依法按需共享使用。统计部门依据各部门法定职能、业务范围和调查需要,通过签订部门间协议,明确共享内容、范围、方式、时限和责任,向以单位为对象开展统计调查的部门授权使用基本单位名录库。参与名录库建设维护的编制、民政、税务、工商、质检等部门经授权可使用与其提供的行政登记资料范围相同的最新名录库信息。逐步实现各部门开展面向单位的统计调查,调查单位取自国家基本单位名录库或部门统计调查单位库。

(七)严格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管理。国家基本单位名录库中能够推断或识别单个调查对象身份的信息,只能用于确定调查范围、调查单位和汇总资料,严禁用于对单个单位进行行政管理、评比排序、奖励处罚等统计以外的目的,严禁部门对外提供、泄露。统计部门作为国家基本单位名录库的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名录库共享使用身份认证制度,加强名录库信息保密工作,积极指导部门建设统计调查单位库。各部门也要建立名录库共享使用制度,严格按照协议和规定使用名录库信息。

 

三、健全规范统计标准

(八)健全统计标准体系。依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应国家管理和国民经济核算需要,按照标准先行、急需先建的原则,借鉴国际通行统计标准,加快建立以国家统计标准为主体,以部门统计标准为补充,科学、统一、完整、适用的统计标准体系,为科学实施统计调查、有效实现信息共享、深度挖掘统计资料奠定基础。加快建立国家统计调查项目元数据库和政府统计标准库,及时公布非涉密统计标准。

(九)规范统计标准制定。国家统计标准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标准化管理部门共同制定。没有国家统计标准而部门统计调查又确实需要的,部门可以制定补充性的部门统计标准,在国家统计标准制定之后该部门统计标准即行废止。加快建立国家和部门统计标准制定制度,提高统计标准制定的科学化水平。制定统计标准应当充分听取统计用户、调查对象、统计人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十)实施部门统计标准审批制度。国家统计局要依法加快建立部门统计标准审批制度,明确审批的原则、标准、流程、时限、责任等。审批部门统计标准应强化必要性、规范性和可行性审核,确保部门统计标准不与国家统计标准相抵触,不与已有部门统计标准重复矛盾,适用于部门统计调查。各部门要切实履行部门统计标准报批法定要求,已制定的所有部门统计标准应尽快报经国家统计局审批,新制定的部门统计标准必须严格依法报批。经批准的部门统计标准应纳入政府统计标准库。

(十一)规范统计标准使用。国家统计标准和依法批准的部门统计标准是部门统计调查的基础性规范。部门统计调查必须严格执行政府统计标准库中的统计标准,不得使用未纳入政府统计标准库的统计标准。部门统计调查中使用其他标准的,需报国家统计局审核。建立统计标准执行监督制度和实施情况评估制度,定期对统计标准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科学评估,根据检查和评估情况及时进行修订或废止。部门统计标准修订应严格按照制定时的审批程序报国家统计局审批,废止的应及时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四、规范设立统计调查项目

(十二)完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设立机制。各部门应建立调查项目设立制度,由本部门综合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归口负责组织管理、综合协调,在对调查项目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学性充分论证基础上,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设立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应符合法定条件,充分体现精简效能原则,拥有执行调查项目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充分征求有关地方、部门、调查对象和专家的意见。

(十三)科学制定部门统计调查制度。制定部门统计调查制度,应严格执行政府统计标准库中的统计标准,规范设置统计指标,合理确定调查范围、频率和方法,充分运用部门行政记录,进行科学论证,开展广泛试点,组织调查对象试填试报。对与国家统计调查制度或其他部门统计调查制度相近的内容和指标,原则上不得让调查单位重复填报;确有需要的应提供充足理由,并与国家统计局和有关部门充分协商后,在制度中予以说明;其中需要公布的指标,必须协商一致、避免数据矛盾并在制度中予以标注。

(十四)严格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国家统计局要依法完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制度,进一步精简审批备案程序,提高审批备案效能,切实寓服务于管理之中。严格审核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学性,有效消除交叉重复矛盾现象,切实减轻调查对象和统计基层的负担。凡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不得予以批准或备案:不符合项目设立条件的,数据公布不符合统计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新拟定的常规统计调查制度未经过科学论证、广泛试点、试填试报的,未采用政府统计标准库中统计标准的,面向单位的调查未从国家基本单位名录库以及部门统计调查单位库中抽选调查单位的,调查方法和组织实施方式不够科学合理的等。各部门要严格执行统计法,严格依法申报或备案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未经批准或备案的调查项目不得组织实施。

(十五)建立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公示制度。国家统计局要及时向全社会公布经批准或备案的非保密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名单;同时建立动态更新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库,方便部门查询使用非保密部门统计调查制度。各部门要依法公布部门统计调查制度的主要内容。

五、科学组织统计调查

(十六)严格实施部门统计调查制度。部门统计调查制度由部门综合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统一组织实施,严格按照经批准或备案的制度开展统计调查,原则上不允许对统计调查制度进行调整,确需变更的,须就变更内容依法报经审批或备案。各部门要保障部门统计调查所需人力、物力和财力,认真组织开展培训,确保统计人员了解调查采用的统计标准和调查方法,熟悉指标涵义、口径和计算方法,掌握现场调查技巧等。 

(十七)严格规范部门统计调查行为。各部门要健全部门统计调查行为准则,明确各机构和有关人员在任务布置、数据采集、资料审核加工整理过程中的行为规范;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支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部门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要严格按照经批准或备案的部门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调查;严格调查任务布置,按照法定程序将调查内容、报送时间及填报要求告知调查对象并给予必要指导;严格数据采集,按照调查制度规定的方式方法和工作流程搜集统计资料,确保调查对象填报数据的真实准确;严格资料加工整理,认真审核调查对象报送的原始资料,努力减少数据处理偏差。

(十八)健全部门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各部门要在国家统计局印发的《国家统计质量保证框架》等重要规范性文件基础上,建立健全涵盖本部门统计调查各环节、各岗位的质量标准、技术规范和责任追究制度,构建起覆盖全面、基础扎实、程序规范、责任明确的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将数据质量控制与工作业绩考核挂钩,建立原始数据核实核查制度,确保统计调查工作全流程的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建立部门主要统计指标数据评估办法,充分利用本部门行政记录和其他部门相关指标或参数进行比较、分析和评估,确保主要指标数据的逻辑性和一致性。

(十九)加强部门统计调查实施的监督检查。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统计调查制度实施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及时掌握制度实际执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统计部门要加强对部门统计调查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了解实际调查情况与经批准或备案的制度是否一致,督促各部门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严肃查处部门统计调查中的违法违纪案件,坚决反对和制止任何形式的统计上弄虚作假行为,有力维护部门统计秩序和部门统计数据质量。

六、规范公布统计数据

(二十)实行数据公布归口管理。依据统计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统计数据发布的职责和权限。部门统计数据的公布,由各部门综合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负责归口组织管理、综合协调。通过部门统计调查获得的统计资料,经该部门综合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审核认定,以该部门名义对外公布。确有需要与国家统计局联合公布的,应事先向国家统计局提供发布稿件,以及发布指标涵义、调查方法、数据生产过程等说明,经审核后,由双方联合向社会发布。

(二十一)建立数据公布预告知制度。各部门应建立全年度数据发布计划并公布主要统计信息发布日程表,提前向全社会公告全年度所发布数据的具体内容、时间和渠道,保障社会公众能够方便及时获取数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原计划发布的,要提前告知有关变更事项。

(二十二)严格依法公布数据。凡经审批或备案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所取得的综合统计数据,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都应当严格按照统计调查制度及时公布,并将公布的统计数据及时抄报国家统计局。其中与国家统计调查和其他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数据有交叉不一致的,应与有关部门共同认真分析研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十三)规范数据公布内容。各部门公布统计数据时应当同时公布数据来源、调查机构、调查范围、调查方法、样本量以及联系方式和所采用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等统计标准,方便统计用户和社会公众正确理解和使用统计数据。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各部门在公开场合使用其他部门统计数据应该说明来源。

七、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

(二十四)加快构建部门信息共享数据库。按照集中存储、统一管理、普遍共享的原则,加快建设国家统计局和各部门的基本统计信息共享数据库,将部门行政记录、已对外公布的本部门所有统计数据和可以在部门间共享的所有数据资料,纳入基本统计信息共享数据库,通过统计信息共享网络实现互联互通。在此基础上,建立国家共享统计数据库。进一步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数据库建设的技术标准,以及查询、交换和访问授权等信息共享方式的标准规范,保障各部门统计数据输出格式的一致性和兼容性,为构建部门信息共享数据库提供可靠技术保障。

(二十五)推行国家统计局和各部门间数据共享正面清单制度建立健全国家统计局与各部门间信息共享协调机制,以双向正面清单的形式明确相互间统计信息共享的范围、内容、频率和使用权限等。国家统计局建立向部门定期搜集统计数据的综合统计报表制度,明确需要各部门提供的统计指标清单,明确部门提供统计数据的渠道、方式、内容和时间;按照各部门的统计需求,国家统计局以制度形式制定向部门提供数据的正面清单,明确向部门提供统计数据的渠道、方式、内容和时间,以及部门应承担的责任。正面清单一经确定,双方都应严格执行。由于数据供求情况变化需要对正面清单内容进行调整的,需经双方商定。

(二十六)推动部门间信息双向及多向共享合作机制。通过批准或备案的部门统计调查制度搜集整理的所有统计资料,作为政府公共资源,都应在部门之间共享。数据使用部门和数据生产部门,可以通过双边或多边协议的形式,明确信息共享的内容、方式、时限,查询、交换渠道以及应承担的责任等,有效实现信息共享。涉及保密数据的,数据使用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保密规定使用数据。对于数据生产部门未对外公开发布的数据,数据使用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公开发布。

(二十七)建立部门信息共享管理制度。国家统计局将部门信息共享纳入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内容,原则上要求正式报批项目和制度须明确表明所获汇总资料可在部门间进行共享,不能共享的要说明理由。各部门要将统计信息共享作为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内容,作为促进公共资源有效开发的重大举措,积极支持推动部门间统计信息共享。

八、强化部门统计基础

(二十八)大力推动部门统计信息化建设。各部门要以国家电子政务内网、外网和互联网为依托,充分利用部门信息化资源,推行统一的国家技术标准,加快推进部门统计信息化网络、统计数据采集处理软件平台和各类数据库建设,确保部门统计信息系统与国家统计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有效兼容。在部门统计调查中积极推行联网直报,逐步实现调查对象和调查人员通过网络直接向部门统计机构报送原始数据、各级部门统计机构在线同步共享的工作模式。积极推动大数据在部门统计调查中的应用,加大对部门电子化行政记录有效转化为统计信息的开发力度,稳步推进部门应用企业电子化数据进程。

(二十九)进一步加强部门统计队伍建设。要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建立健全部门统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岗位,并指定统计负责人,明确其职责,确保统计工作有效开展。统计职能由内部多个机构承担的部门,要明确统一组织协调统计工作的综合统计机构,加强本部门内统计工作的归口管理。各部门要合理配置统计人员,不断充实统计力量,加强对部门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部门统计队伍。

(三十)进一步加大部门统计投入。要加大部门统计经费投入,切实保障部门统计经费。各部门应紧密结合各自主管行业、领域建设的政策、规划等,支持部门统计建设。要合理保证部门统计工作的基本支出,实现随部门统计改革和发展而逐步增加。要重点加大对统计信息化的投入,提高信息技术软硬件水平,加大对大数据应用等新技术、新手段研发的投入力度。根据统计调查实际需要,适当加大对基层的经费倾斜力度。

(三十一)切实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国家统计局要切实履行好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统计工作的法定职责,进一步强化对部门统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管理规范。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增强大局意识,切实把统计工作摆到重要战略位置,按照本意见的要求,健全统计工作机制,完善各项工作制度,细化工作方案,加强统筹领导和监督检查,扎实推进各项重点改革和工作任务,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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