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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粮食跨省移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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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政策性粮食跨省移库实施办法

(中储粮[2011]222号)

政策性粮食(含中央储备粮,下同)跨省移库是国家对粮食市场进行宏观调控的主要措施之一,对调整国内粮食布局、稳定粮食市场、保证政策性粮食收购的顺利开展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强政策性粮食跨省移库工作的组织管理,界定调运工作中各单位的权利、责任和义务,明确调运工作程序,规范调运工作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职责分工

第一条总公司负责协调调运计划、运输、质量、财政财务、信贷和统计处理等各项政策,制定跨省移库实施办法和工作方案,领导和指挥跨省移库各项业务的开展,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工作中的重大困难和问题,协调处理困难商务问题,组织集中对账、成本核定和贷款划转工作,按规定进行统计处理及信息报送,对分公司调运工作进行考评和奖惩等。具体包括:

(一)参与制定国家政策性粮食跨省移库的政策和计划,制定跨省移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分解下达分省和分库点对口调运计划,协调落实运输政策,定期汇总、报送月度运输计划,组织紧急情况下的突击抢运,组织调出粮食跨省集港的港口接运,对移库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牵头组织集中对账、商务处理及结算工作。

(二)协调落实移库费用补贴、贷款和成本核定等财政财务政策,制定调出、调入各方包干费用补贴标准,及时申请并按计划批次分解下拨包干费用,统一办理全程运输保险,组织移库粮食成本汇总、初审、报核和费用清算,组织库存成本贷款划转,对包干费用和运费贷款的收支情况进行财务监督。

(三)协调落实移库粮食质量政策,部署政策性粮食调出前的质量检验和调入后的质量验收,组织全过程移库粮食质量监控,集中处理分公司层面未解决的质量争议。

(四)制定跨省移库统计处理办法及报送制度,按规定定期向国家有关部门报送跨省移库工作进度,对移库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统计监督。

(五)协调对外宣传,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报送跨省移库工作政务信息,对分公司执行计划情况进行考评和奖惩。

第二条分公司对本辖区政策性粮食跨省移库计划的执行情况负总责。具体包括:

(一)贯彻落实总公司跨省移库实施办法,按计划批次制定本辖区移库工作方案、下达分解计划,协调当地政府和粮食、铁路、运输等对口部门,及时解决调运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各批次调运任务。

(二)按移库计划和实际调运进度及时下拨费用补贴,落实本辖区跨省运费贷款,督促所辖单位按合同规定及时对外支付运杂费,按总公司统一部署对调运各环节的成本和费用情况进行汇总、初审和上报,对所辖单位移库贷款、费用的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财务监督。

(三)按规定程序统一组织本辖区调出、调入粮食的质量检验,组织调出、调入库点共同进行监装、移库粮食数量交接和样品抽取,会同对口分公司对经检验与调出方统计报表品种、等级不符的粮食共同组织复检,并进行责任划定,及时协调处理对口分公司反馈和所辖单位报告的各种商务问题。

(四)定期与对口分公司沟通,核对移库计划执行进度,按规定报送跨省移库统计报表,及时上报移库计划执行情况及相关政务信息,对本辖区直属单位执行调运计划情况进行考评和奖惩。

(五)按总公司统一部署,组织本辖区跨省移库对账结算工作,根据各批次对账结算情况,落实本辖区相关单位商务责任,组织移库粮食账务调整、成本划转等工作。

第三条除第二条规定职责外,调出分公司还负责:

(一)接到调运计划后,立即组织对拟调出的粮食进行质量检验,对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要立即进行整理或调整调出粮源。

(二)与当地铁路局进行沟通和协调,落实运输政策,编制和报送月度运输计划、分旬运输计划和旬日历装车方案,组织调出库点办理移库粮食运输计划申报、备载、装车、发运或集港,建立本辖区粮食发运台账,协调解决出库集并和运输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三)组织本辖区承担铁海联运发运任务的调出库点(包括计划库点和实际储存库点,下同)按时缴付港口接运及海运、散粮车租赁、集装箱调空和短途运输等相关费用,负责统一转移支付给港口接运单位,并取得相应发票、协议和票据(正本或复印件)。

(四)与中储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服务公司)衔接包装物的统一采购和配送事宜。

第四条除第二条规定职责外,调入分公司还负责:

(一)对本辖区承担调入任务的实际储存库点仓容情况和储粮条件提前进行检查,督促调入库点(包括计划库点和实际储存库点,下同)做好接粮各项准备工作。

(二)铁海联运方式下,组织调入库点在发运港和到达港与港口接运单位进行二次交接。

(三)协调当地铁路、运输等部门,组织移库粮食到站(港)后的接运及整理入库工作。

(四)组织本辖区承担集装箱方式铁海联运接收任务的调入库点按时缴付港口中转和短途运输等相关费用,负责统一转移支付给发运港港口接运单位,并取得相应发票、协议和票据(正本或复印件)。

第五条调出分公司的相关直属库(含分公司直属企业,下同)对本辖区移库粮食调出工作负总责。具体包括:

(一)根据分公司统一要求和调出任务情况,提前进行调出粮食质量检验,与对口调入库点、港口接运单位衔接,核对确认移库计划,共同商定发运方案,做好发运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根据上级调运计划文件,具体办理跨省移库运费贷款,及时向所辖实际调出库点拨付出库费用,根据分公司通知缴付港口接运及海运、散粮车租赁、集装箱调空和短途运输等相关费用。

(三)协调基层铁路部门,具体办理运输计划申报、请车和支付运费等事宜,组织辖区内移库粮食的出库、备载、省内集并和装车作业,建立辖区内粮食发运台账,及时报送调运统计报表。

(四)按规定程序派员或组织所辖实际调出库点与对口调入库点联合监装、点验交接移库粮食数量并共同抽取样品,具体处理商务争议,按双方商定或上级单位判定结果履行应尽义务。

(五)直接或配合调入方办理保险索赔。

(六)根据移库对账结果或上级通知,及时归还相关银行贷款,进行统计、财务、保管账调整,办理划转贷款手续。

第六条调入分公司的相关直属库对本辖区移库粮食调入工作负总责。具体包括:

(一)根据分公司要求和调入任务情况,提前做好接粮各项准备工作,主动与对口调出库点联系,及时衔接核对调运计划,制定本库接粮工作方案,通报办理运输计划所需准确信息。

(二)按规定程序派员或组织所辖实际调入库点与对口调出库点联合监装、点验交接移库粮食数量并共同抽取样品,具体处理商务争议,根据分公司统一要求做好入库粮食验收工作,对有质量争议的粮食配合上级分公司和对口分公司进行复检,按双方商定或上级单位判定结果履行应尽义务。

(三)协调当地基层铁路、运输等部门,及时将移库粮食接运入库,杜绝压站、压港情况,建立粮食接收台账,及时报送调运统计报表。

(四)根据上级调运计划文件,具体办理跨省移库二次铁路运输运费贷款,及时向所辖实际调入库点拨付入库费用,根据分公司通知缴付集装箱方式铁海联运到达港港口接运、集装箱短途运输等相关费用。

(五)数量交接、运输过程出险后,立即报告总公司指定机构,具体办理保险索赔手续。

(六)根据移库对账结果或上级通知,及时归还银行贷款或用实物补库,进行统计、财务和保管账调整,具体办理划入贷款手续。

第七条铁海、公(路)海、江(河)海联运方式下涉及跨省(主要指包括辽宁省在内的东北四省区)集港的发运港接运业务,由总公司指定发运港所在地中储粮直属单位负责,调出(入)省境内发运港和到达港的接运业务由分公司自行指定接运单位负责。同一分公司辖区多个接运单位同时承担总公司下达接运任务的,经总公司委托,分公司可对接运任务的执行进行统一协调。发运港港口接运单位职责为:

(一)主动与调出、调入分公司衔接,并协调当地铁路、港务和船运部门,平衡调出方装车、发运港卸车和装船、调入方接收入库作业能力,分计划批次制定跨省移库集港、中转和发运工作方案。

(二)牵头调出、调入单位,组织与散粮车车主单位、集装箱运输公司进行谈判,确定各环节费用标准和运输工作方案,统一向调出、调入单位收取海运费及散粮车、集装箱各种相关代付费用,并及时转付给散粮车车主单位和集装箱海运公司,及时向调出、调入单位开具或移交相关费用发票、协议和单据。

(三)根据集港、中转和发运工作方案,组织散粮车配送和集装箱调空作业,及时租赁适航船舶,组织发运港卸车、短期储存和装船作业。

(四)包粮铁海联运、散粮车集港散货船海运(下称散粮散运)或散粮车集港改装集装箱海运(下称散改集)等运输方式下,在发运港和到达港分别与调入方进行二次交接,承担两个交接点之间的质量和数量责任。

(五)如运输过程出险,协助调入方办理保险索赔手续。

(六)根据与调入方协议或上级判定结果承担相应义务。

(七)建立接运台账,按规定报送接运情况。



第二章调运计划和财政财务政策

第八条根据国家下达的跨省移库分省或总量计划,由总公司负责制定和下达跨省移库分省和分库点对口调运计划(含批次、接发库点、粮食的品种和数量、运输方式、接运单位、发到站点或港口等),由分公司分解下达本辖区调出、调入计划。

第九条国家对跨省移库所需费用(不包括跨省移库运费等)实行包干政策。最低收购价粮食跨省移库按财政部《关于调整完善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政策性粮食质检、监管、省内跨县集并及跨省移库费用包干政策的通知》(财建[2007]405号)执行,其它批次跨省移库计划的财政政策按国家有关部门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条总公司根据财政部预拨费用补贴总额及费用标准,将移库费用补贴拨付给分公司,由分公司统筹安排,对调出、调入库点实行包干使用,补贴费用节余留用,超支不补。

第十一条调出、调入方具体移库费用支出项目、移库费用标准、跨省移库运费承贷方式、货款以及包装物费用结算、贷款资金划转以及货运保险费用支出等有关财务细则和规定,按总公司相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三章调运组织

第十二条调出、调入分公司接到总公司下达的分库点对口调运计划后,要立即组织调出、调入库点及港口接运公司互相核对调运计划(包括品种、数量、发站(港)、到站(港)、专用线情况、运输方式等),并及时派遣调运业务人员在移库粮食发运或到达时联合监装,共同交接移库粮食数量、抽取发货样品。如双方商定不派人监装、交接数量和抽样,必须签订书面协议,确定质量和数量责任的承担人和承担方式。

第十三条根据总公司下达的调运计划,调出方要及时落实包装物、运输工具、装卸劳力、机械设备和车、船铺垫、加固用品等,调入方要提前做好场地、仓容、机械、器材、车辆和劳力等各项准备工作,港口接运单位要同时做好接收和发运的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粮食发运、中转和接收等环节的具体作业规范参照原国家粮食储备局《粮食运输管理规则(试行)》相关内容执行。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总公司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组织调运各环节作业,杜绝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五条对错发粮食,由调入库点先行卸车,并及时上报情况,按上级要求处理。

第十六条铁路运输的组织

(一)根据总公司下达的调运计划,调入分公司提前将本辖区调入粮食到站、收货单位及专用线名称等申报铁路运输计划所需全部信息通知调出分公司,调出分公司统一组织调出库点向当地铁路部门提交运输服务订单,申报铁路运输计划(包括月编计划和日常补充计划)。一般情况下,办理铁路运输计划时收货单位须与分库点对口调运计划中计划库点或实际储存库点其中之一一致(文件附表中库点名称一般为简称,办理运输计划收货单位名称必须与公章上的单位全称一致);铁路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收货单位也可填报到站专用线的业主单位名称。

(二)在运输困难地区调出或遇紧急抢运任务时,调出分公司在申报铁路运输计划的同时,将计划申报情况以《国家政策性粮食跨省移库铁路运输计划查定表一》(见附件1-1)的方式报总公司,由总公司汇总并提报铁道部运输局货运计划部门安排重点运输计划;计划核准后,分公司要将含计划核准号的《国家政策性粮食跨省移库铁路运输计划查定表二》(见附件1-2)再次报总公司,由总公司汇总并提报铁道部运输局调度中心下达调度命令。

(三)调出分公司会同当地铁路部门,根据月度运输计划共同制定分旬运输计划和旬日历装车方案,遇紧急抢运任务时要报总公司备案;制定的分旬运输计划和旬日历装车方案要充分考虑铁路部门的装卸车能力、调出库点实际备载能力和调入库点的实际接收能力。

(四)根据旬日历装车方案,调出分公司提前向调出库点下达备载和省内集并任务,及时衔接配送包装物;同时,要安排后备货源,确保车、货衔接无误,不得出现货源落空情况。

(五)直属库或中心库负责统一调度辖区内实际储存库点进行短运、备载和装车作业,每天均要与车站核对前日发运情况和次日发运计划,按日装车方案在规定时间请求车;承认车后,要及时办理缴费手续,组织装车,并及时通知对口调入库点;请求车未能承认或承认车落空的,要及时找出原因,与当地铁路站段共同商定补发方案。

(六)如有本层级不能解决的运输困难,要及时上报。总公司无法解决的,报请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协调。

(七)调出分公司、调出库点都要建立运输台账,每日汇总发运情况,定时向铁路部门反馈。每五天铁路发运情况,调出分公司以《国家政策性粮食跨省移库发运情况五日报表》(附件1-3,含水路、铁海联运等其它方式的发运情况)形式逢尾数一、六日(31日并入前期,周六、周日或节假日报送时间顺延至下一工作日,下同)下午17:00报送总公司;遇铁路紧急抢运情况,以《国家政策性粮食铁路抢运日报表》(附件1-4)形式报送前日18:00前铁路发运情况。

(八)移库粮食运抵调入库点前,如需使用铁路进行二次运输,由调出或调入库点负责办理托运手续,并支付运杂费。二次铁路运输货票所列运费是跨省移库铁路运费的组成部分。

(九)移库粮食到站后,由铁路部门组织卸车的,调入库点要及时组织疏站,尽快短运入库;由调入库点自行卸车的,应按正常作业进度接运入库。粮食集中到达时,调入库点要积极协调当地铁路部门组织突击抢运,不得出现压车、压站情况。每五天铁路接收情况,调入分公司以《国家政策性粮食跨省移库接收情况五日报表》(附件1-5,含水路、铁海联运等其它方式的到达接收情况)形式报送总公司。

第十七条内河水路跨省运输的组织

(一)通过内河水路方式调运的,调出、调入分公司自行按总公司下达的调运计划进行衔接,共同确定水路调运工作方案。方案要包括发运进度、发到港口(码头)、承租船舶责任方、船型、港口装卸时间要求、责任划分等,并报总公司备案。内河船运费水平不得高于同期市场公允水平。

(二)调出分公司根据双方确定的内河水路调运工作方案,及时向调出库点下达备载、集港任务通知;承担调出任务的直属库(中心库)负责对所辖实际调出库点发运进行统一调度,按规定时间完成出库、集港和发运任务。

(三)调出、调入分公司和库点都要建立运输台账,对口单位应定期核对水路调运方案的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铁海、公(路)海、江(河)海联运的组织

(一)铁海联运是主要的联运方式,具体包括散粮散运、散改集、集装箱门对门运输、包粮集港散粮运输、包粮集港包粮运输和包粮集港集装箱运输等具体方式。公(路)海联运、江(河)海联运参照铁海联运方式组织运输,但公路集港的运费在调出方包干费用中列支。

(二)铁海联运具体方式的采用,由分公司根据调出库点、调入库点和发运、到达港口的具体条件提出建议;由总公司根据有关政策要求,结合移库粮食品种特点和双方发运接收条件确定。为解决调运过程中发生的粮食品质下降、特别是破碎粒大幅增加问题,保证移库粮食储存安全,以铁海联运方式调运的大豆,必须使用集装箱门对门方式运输,以避免散粮散运或散改集必然导致的降等损失;以铁海联运方式调运的玉米,在总体运费与散粮散运相近的前提下,应尽量使用集装箱门对门方式运输;大米、面粉等成品粮铁海联运应采用包粮运输方式。调出、调入库点和港口接运单位不得自行改变铁海联运运输方式。

(三)根据总公司下达的铁海联运任务,由港口接运单位会同调出分公司制定集港工作方案,会同调入单位制定发运工作方案,集港和发运节奏要均衡考虑调出方装车、发运港中转装船和调入方接收入库的实际能力。

(四)采取散粮散运方式运输的:

1、港口接运单位负责与散粮车车主单位谈判,签订散粮车租赁合同,根据集港工作方案及时配送散粮车。所签散粮车租赁费率不得高于同一时期到达同一港口实际发生的市场公允价格水平,向调出方收取的代付散粮车费用应与转付给散粮车车主单位的费用严格一致,并及时向调出单位提供正式的散粮车租赁费发票和租赁协议复印件。

2、调出分公司负责根据集港工作方案,组织调出库点申报铁路运输计划、备载、装车和发运,向铁路部门缴纳散粮铁路运杂费,统一向港口接运单位移交散粮车租赁费、回空费、港口接运费用和海运费。散粮车集港运费含散粮车空车运费、重车运费及散粮车租赁费,不含装、卸车费等杂费。

3、港口接运单位负责与港口签订港口中转协议,协议必须包括中转质量保障条款。

4、港口接运单位负责与海运公司进行谈判,并签订海路运输合同。所签运价不得高于同一时期市场公允价格水平,并及时向调出单位提供海运费正式发票和海运协议复印件。公允运价指调运业务发生同一时期、同一航线上贸易经营粮食使用正常干散货船型实际发生的海运价格。

5、辖区内散粮运抵到达港后的接运入库工作由调入分公司自行组织。

(五)采取集装箱门对门方式运输的:

1、港口接运单位负责与集装箱海运公司谈判,签订全程运输协议。根据移库工作特点,全部协议由五部分组成,即集装箱空箱配送协议、调出省省内短途运输协议、发运港口中转协议、海运协议、调入省港口中转及短途运输协议;同时将总体运价分割成五部分,即集装箱调空费、调出省省内短途运费(含调出省集装箱装卸车费用)、发运港口中转费(含发运港车站发生的集装箱空箱装车费和重箱卸车费等杂费)、海运费和调入省港口中转及短途运费,运输协议中集装箱运费费率标准均以标准箱为单位签定,运费分割后五项费用均应符合同一时期市场公允价格水平,海运费用标准参考同一时期、同一航线上贸易经营粮食使用正常干散货船型或一般大宗货物使用集装箱船实际发生的海运价格确定,调出省省内短途运费的确定应事前与调出分公司达成一致意见,调入省港口中转及短运费用的确定应事前与调入分公司达成一致意见,集装箱调空费须与铁路货票空箱运费一致。港口接运单位负责及时向调出单位移交集装箱调空费、调出省省内短途运费、发运港接运费用和海运费正式发票,并提供集装箱空箱运输铁路货票及中转、海运协议的复印件;向调入方移交调入省内中转及短途运输费用发票以及相关协议正本。

2、港口接运单位负责根据集港工作方案及时协调集装箱海运公司向调出库点配送集装箱;调出分公司负责组织调出库点配合集装箱海运公司申报铁路运输计划、进行粮食出库装箱和发运作业,向铁路部门缴纳集装箱重箱铁路运杂费,统一向港口接运单位移交集装箱调空费、省内短途运费、港口中转费和海运费。集装箱集港运费含集装箱空箱铁路运费(即调空费)和重箱铁路运费,不含集装箱装、卸车等杂费。

3、调入分公司负责自行组织辖区内集装箱运抵调入库点后的入库工作。

(六)采取散改集运输方式的:

1、散粮集港参照本条第四款执行。

2、港口接运单位负责与集装箱公司签订港口中转协议,其中必须包括中转质量保障条款。

3、集装箱海运及调入省集装箱接运入库参照本条第五款执行。

(七)调出、调入分公司和库点以及港口接运单位都要建立运输台账,每日汇总发运、中转和接收情况,并定期相互核对;调入分公司要按旬统计辖区内各库点铁海联运移库粮食入库情况和集装箱费用支付情况,并及时向港口接运单位通报。每五天发运港接运情况,港口接运单位以《国家政策性粮食跨省移库港口动态五日报表》(附件1-6)形式报送总公司;每旬集装箱港口接运费用收付情况,港口接运单位以《政策性粮食集装箱铁海连运费用结算进度旬报表》(附件1-7)形式报送总公司。

第十九条包装物和定量包

(一)包装物标准要严格按照铁道部、国家粮食局《关于铁路粮食运输严格执行包装标准的通知》(铁运[2004]60号)规定执行。对使用不符合标准包装物造成超额运输损耗和其它损失的,由不合格包装物提供方承担相应经济责任。

(二)包装物的采购按照《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集中采购管理办法》(中储粮[2010]439号)执行。包装物的到库价格按集中采购出厂价格加上运费、服务公司手续费确定。调运对口计划下达后,调出分公司要尽快统计本辖区所需包装物的数量、质量标准、送达时间和送达库点等需求情况,及时通报给服务公司;服务公司负责按调出分公司的需求,及时安排包装物的采购和配送。

(三)总公司下拨的包干费用含符合国标的塑料编织袋购置费用。如调入库点确需使用标新或标旧麻袋,调出分公司应按其需要组织包装物;其它情况,调出分公司可自行选择使用塑料编织袋或者标旧麻袋。使用麻袋所增加的费用标准由双方商定。调出分公司确定调运所需包装物的种类和数量后,要通报对口调入分公司;调入分公司负责组织调入库点及时支付使用麻袋增加的包装费用。调运工作完成后,包装物归调入方所有。

(四)采用塑料编织袋包装灌装的,必须采取双线机械缝口。采用麻袋包装灌装的,必须按标准死扣缝口,具体标准参见《粮食运输管理规则(试行)》相关内容。缝口所用口绳、缝口线费用包含在出库费用中,由调出库点承担。

(五)无论使用麻袋或塑料编织袋包装,必须按定量包灌装调出进行交接全部货物过磅数为准。如交接地点不具备过磅条件,按以下规定处理:无专用线库点或内河水路包粮发运的,出库时要过磅,并在站台或内河码头采取点件和抽件过磅的方式对数量进行复验,破损包由调出库点负责重新灌包,不足数由调出库点负责补足。内河水路散粮发运的,出库时要过磅,由调出、调入双方自行商定出库过磅数与船板交接数量差额弥补办法。无专用线的以移库粮食集并到有专用线的发运库点后全数过磅为准。(三)(一)移库粮食出库前,调出分公司与统计账和保管账不符的,;一律不得调出,由调出分公司另行安排调出粮源。移库粮食的主要质量指标转录在《数量交接单》中(不视为质量交接)方强行,由此产生的坏粮责任和损失全部由调出方承担(四)调运各方严禁擅自移库粮食同一品种不同等级粮食要尽量安排单独发运或分舱发运、分仓入库、单独储存,确有困难的可以按中等以上和中等以下混存混运;不同品种粮食不得混存混运。调运各环节使用集装箱方式调运港口接运单位要相关调出、调入及运单位密切配合,提高装箱、卸速度,确保发运接收工作顺利进行。为防止坏粮,从发运港口装船到南方入库要控制在15天以内。,调入方发运港卸车和到达港卸船两个时点发运港和到达港的交接数量分别以以上两个时点港口磅计量数为准。调出、调入双方交接数与发运港交接数的差额、到达港交接数与调入库点入库数量的差额均包含在调入方费用包干范围,由调入方承担;发运港中转和海运损耗,即发运港交接数与到达港交接数差额由接运单位承担。

(二)商务处理分为两种具体形式:一是由调出、调入方及港口接运单位根据本办法,在调运过程中随时进行协调处理,并在每计划批次移库粮食入库工作完成后分别进行对账,对完成情况进行确认。二是由总公司定期组织对账结算会议,集中解决分公司层面未解决的商务争议。总公司处理意见为最终结果。

(三)集中对账时进行的质量争议处理主要解决粮食品种和等级相关问题,其它非定等指标(包括不完善粒、水分和杂质等)相关的质量问题一般由双方库点或分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在调运过程中协商处理。

(四)调运各环节原始作业记录、商务电函、质量检验报告以及各种书面协议是商务处理依据,各方应妥善保存。各方发出商务电函均须电话确认对方是否收到,并作电话记录。

第二十六条分别对账和集中对账

(一)调出、调入方及港口接运单位要按调运进度随时对账,对口分公司要定期组织所辖单位对已经完成的移库业务进行对账。在每批调运计划完成后,对口库点、接运单位间要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商务争议处理,对口计划库点委派代表在《政策性粮食跨省移库对账确认表》(附件1-11)、《政策性粮食跨省移库质量争议处理确认表》(附件1-12)上正式签字。

(二)总公司根据计划批次分批组织集中对账会议。一般情况,总公司在集中对账会议一个月前发出通知,各分公司要在会前与对口单位进行对账,并将未解决的商务问题汇总;存在降等和品种不符方面质量争议的,应在会前由双方分公司质检中心共同检验并最终确定入库和调出粮食的品种和等级。调出、调入方及港口接运单位前期在不违反有关制度前提下达成的协议,在集中对账时必须遵守。

(三)集中对账会议由分公司委派一名主管处长(购销计划、财务或仓储管理处均可)带队参加,其他参加人员按会议通知执行。对遗留商务问题,由双方处长牵头当面进行协商,在规定时间里仍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公司函请双方分公司主管领导现场会商解决。所有商务问题解决后,由双方分公司代表在对账单上签字确认。

(四)集中对账完毕后,分公司要组织所辖单位根据处理结果或总公司文件,在规定期间内进行统计、财务、保管账目调整,划转农发行贷款,总公司报告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移库粮食库存成本。

第二十七条数量争议的处理

(一)调拨对账中出现数量争议的主要是对损耗、损失的处理。

(二)处理原则:损失均按调出方归还银行贷款、核减统计库存方式处理,不再弥补实物;调入后性质为中央储备粮的,损耗由调入方弥补实物,调入后性质为其它政策性粮食的,损耗按调出方归还贷款、核减统计库存方式处理。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三)损耗承担:

1、铁路直达、内河水路、集装箱门对门调运的,双方交接后的所有损耗,即扣除损失后双方交接数与调入方入库数之差额(含合理运输损耗)由调入方承担。其它铁海、公(路)海、江(河)海联运方式调运的,扣除损失后,调出、调入双方交接数与发运港交接数之差额,以及到达港交接数与调入方入库数量之差额由调入方承担;发运港中转和海运损耗,即扣除损失后发运港交接数与到达港交接数之差额由中转单位承担。

2、没有按规定进行数量交接的,损耗承担首先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如协商不成,铁路直达、内河水路或集装箱门对门运输方式的,全程损耗由调出方承担30%,调入方承担70%。其它铁海联运方式下,调入方既未与调出方进行交接也未与港口接运单位进行二次交接的,全程损耗由调出方承担20%、港口接运单位和调入方各承担40%;调入方与调出方进行了交接但未与港口接运单位进行二次交接的,扣除损失后,调出、调入方交接数与入库数量的差额由港口接运单位和调入方各承担50%;调入方与港口接运单位进行了二次交接但未与调出方进行数量交接的,由港口接运单位承担中转及海运损耗,其余损耗由调出方承担30%,调入方承担70%。

(四)补偿时间要求:各方无争议部分,由责任方在该批调运计划最后一批粮食入库后一个月内进行补偿;如存在争议,由责任方在集中对账结束一个月内进行补偿。

(五)损失、损耗货款回收方式及作价原则:调入后性质为中央储备粮的,由调出分公司统一收取辖区内调出方应承担的损耗货款,并移交给对口调入分公司,用于购买实物补库。调入后性质为其它政策性粮食的,由调入分公司统一收取辖区内调入方应承担的损耗货款,并移交给对口调出分公司;损耗价款按历史成本原则执行,贷款利息由损耗承担方负担。保险索赔款和货损粮食残值全部要移交调出分公司。

(六)计划执行偏差问题。铁海联运方式下,因港口接运单位对两个以上调入库点发运失误、或两个以上调入库点接收同一批货物提货失误等原因导致调入方接收数量与调运计划出现误差的情况,按以下方式处理:

1、同一计划批次到达港交接数量大于发运港交接数量的,超出数量按计划微调方式处理。即对调入方超计划接收部分调增调入计划,相应调减欠接收库点调入计划,同时按调整数量对相应的发运港交接数作增减处理。根据总公司贷款划转结算文件,分公司及库点对照调整统计账。

2、处理后的发运港交接数量与到达港交接数量之差额(转运损耗)由港口接运单位承担。原则上每批计划到达港交接总量加上中转单位承担的损耗、海运损失应等于发运港交接总量。

3、港口接运单位与调入方的数量权责关系以港口交接数为依据,不以调入方入库数为准。入库数量与港口交接数之差额由调入方承担。

第二十八条质量问题的处理

(一)处理原则:移库粮食在调入方检验,如发现品种、等级与调出方统计报表不符,其中品种不符和降等情况必须进行商务处理,混等和升等情况不需进行商务处理。移库过程中,如发现粮食水分、杂质、不完善粒等非定等指标与国家标准存在较大差异,由双方参照《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10]178号)协商解决。

1、品种不符的质量问题,一般指调出方统计报表品种为白麦、调入检验为混合麦,或调出方统计报表为粳稻(米)、调入检验为籼稻(米),及调出方统计报表为中晚籼稻(米)、调入检验为早籼稻(米)等情况。调入检验,泛指调入分公司统一组织的入库检验,及发现品种不符和降等问题后调入分公司单独或会同调出分公司共同对入库粮食和发货样品进行的各次复检(下同)。

2、降等情况包括:一是在收购或调运环节发生混存混运后,调入检验等级低于调出方统计报表上收购最低等级的情况;二是未发生混存混运的单一等级粮食,调入检验等级低于调出方统计报表上收购等级的情况。

3、混等情况,即在收购或调运环节发生混存混运后,调入检验等级不低于调出方统计报表上收购最低等级、不高于最高等级的情况。

4、升等情况包括:一是在收购或调运环节发生混存混运后,调入检验等级高于调出方统计报表上收购最高等级的情况,二是未发生混存混运的单一等级粮食,调入检验等级高于调出方统计报表上收购等级的情况。

5、铁海、公(路)海、江(河)海联运方式下,如某一调出省对另一调入省(单一对应关系)移库粮食在发运港口必须进入同一仓间暂存,入仓粮食检验等级不低于进入同一仓间的粮食调出方统计报表上收购最低等级、不高于最高等级的情况,为混等情况。降等和升等情况以此类推。

(二)铁路、集装箱门对门等直达运输方式下,品种不符、降等责任的承担:

1、如调入库点对入库粮食进行质量检验后,发现降等、品种不符问题,首先报请调入分公司质检中心(没有质检中心的,由分公司委托具有资质的省级以上粮油质检机构,下同)对调入库点入库粮食和调入库点留存样品进行复检。调入分公司质检中心对入库粮食质量检验的结果与调入库点自行检验结果不符的,保管账以分公司质检结果为准。对调入方留存样品复检结果与调出方统计报表比较,如不存在品种不符或降等情况的,由调入库点承担相应质量责任;复检结果与调入统一质量检验结果一致,要立即书面通知调出分公司共同进行复检。如调出分公司对调入分公司检验结果有异议,应在接调入分公司函件一周内,指派分公司质检中心携带留存发货样品,会同调入分公司质检中心,共同对双方留存样品进行复检。双方均要在检验报告上签字,以示认定此次检验结果为最终确定的调出粮食质量情况。最终确定的调出粮食质量情况与调出方统计报表比较,存在品种不符和降等情况的,由调出方承担质量责任;反之,由调入方承担质量责任。如调出分公司认可对方检验结果,不再派人参加共同复检,要正式复函或在对方来函上加盖公章回传以示确认,则调出粮食品种和等级按调入方检验结果认定;调出分公司既不复函,也不派员处理争议,视同承认对方检验结果。

2、如一方留有双方签字的样品,另一方没有留存样品,对留存样品的检验结果认定为最终确定的调出粮食质量情况。如双方都没有留存发货样品,经双方同意,可以调入方入库粮食保管账或调出方统计账质量情况作为质量争议判定依据;否则,品种不符和降等的质量责任由双方各承担一半。

3、对存在品种不符和降等问题的粮食,如调入分公司质检中心不按上述程序组织统一复检,视同承认调出方统计报表收购品种和等级,由调入方承担质量责任。

(三)其它铁海、公(路)海、江(河)海联运方式调运的,调入方要与港口接运单位进行二次交接,即在发运港卸车和到达港卸船两个时点进行交接。两个交接点的粮食质量情况以现场抽样检验为准,如发生移库粮食品种不符和降等责任由港口接运单位承担;对因装卸产生的破碎粒和有机杂质增加的问题,按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处理。调入方在发运港卸车检验时,检验结果与调出方统计报表比较发现品种不符和降等问题,应参照本条第二款与调出方进行责任判定。

(四)品种、等级不符的补偿方式和账务处理

1、降等和品种不符的责任承担方确定后,由责任方承担归还品种、等级差对应贷款的义务,具体还贷方式按照总公司要求执行,调运双方保管账和统计账相应进行调整。

2、混等和升等情况,调出、调入双方按实际贷款进行贷款划转,统计账以调出方为准,保管账据实反映。



第六章统计处理

第二十九条不同性质的政策性粮食调拨情况需分类进行统计。有关分公司和调拨库点要相互配合,准确、及时填报相关统计报表,全面反映粮食跨省移库及库存变化情况,并按要求及时上报。

第三十条粮食在调拨期间的统计处理

(一)粮食出库后,调出库点及时将调出粮食的品种、出库数量、收购等级、价位等信息分别传真给上级分公司及对口调入库点(单位),调出库点按实际出库(地秤)数量在调拨表“实际调出”项下统计。

(二)粮食入库后,调入库点每月度末根据当月粮食调入情况,据实填报《国家政策性粮食跨省移库调入情况表》(见附件2),经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次月2日前传真给上级分公司及对口调出库点(单位),调拨双方同时进行统计处理。

1、调出库点按调入库点实际入库(地秤)数量在相关报表“调出-省外”项下统计,减少库存数量。

2、调入库点按实际入库(地秤)数量在调拨表“实际调入”和相关报表“调入-省外”项下统计,增加库存数量。

《国家政策性粮食跨省移库调入情况表》是调入和调出方增减库存的重要依据,是统计处理的重要凭证,在调出方未接到该表前,调拨双方不能调整统计库存。

(三)在途粮食由调出方负责统计,在“在途”表中反映。

(四)调拨双方要按月核对实际调入和调出数量。报表必须经分公司和调拨库点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上报总公司。

第三十一条调拨工作结束后,调拨双方要根据总公司的相关文件要求和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开展对账工作,核对粮食调拨数量、质量等情况,妥善处理损失损耗,确定调拨结算数量,调整相关统计报表并经分公司和调拨库点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按程序报上级单位。

第三十二条对于总公司集中对账解决的争议问题,调拨双方要在对账工作结束后,根据双方签字确认的对账结果或总公司文件及时调整相关统计报表;按规定需要实物补库的,要在补库粮食入库后及时调整统计报表。调后报表均要按程序重新上报。



第七章贷款划转

第三十三条贷款划转由总公司与农发行总行组织操作,具体时间以总公司通知为准。若划转时间先于调运对账时间,划转贷款暂以调出、调入双方上报数据为准计算,再根据调运对账结果调整一致。贷款资金于“划转日”当日统一贷出、统一汇划、统一收回。有关分公司要按照总公司通知据实填报有关表格,调出方粮食库存成本和运费贷款须和农发行开户行核对一致,上报表格须加盖分公司和农发行公章。

第三十四条调入性质为中央储备粮的,划转数量以调出方统计账反映的出库数量(即双方交接数量)为准,计算出相应的调出库存成本贷款,加上运费贷款,全部划转至调入方;若有损失,划转数量为出库数量减损失数量。对已由调入方竞价销售并由调出方归还贷款的,扣减已归还的贷款,余额部分划转至调入方。损耗部分按照上述数量问题处理原则进行补库,不涉及归还农发行成本贷款;损失部分对应的库存成本贷款统一由损失方将保险赔款交由调出方归还,不再纳入贷款划转范围。

第三十五条调入性质为其他政策性粮食的,划转数量以调出方统计账反映的出库数量减去损耗损失数量为准,计算调出粮食贷款和运费贷款,作为调入方承贷金额。损耗损失部分数量归入调出方统计,贷款划转不包含损耗损失对应的贷款,由调出调入双方根据对账结果将应承担的损耗成本和损失的保险赔款交由调出方归还成本贷款。

第三十六条对跨省移库粮食已纳入竞价销售的,若调入粮食入库成本暂未核定且贷款未划转,调入方要及时按粮食挂牌成本协调批发市场或总公司资金管理中心,收回货款并汇至调出方贷款库点,由调出方在收到货款后归还农发行贷款;若调入粮食成本暂未核定但贷款已划转,由调入方归还农发行贷款。

第三十七条跨省移库粮食入库成本核定后,总公司将协同农发行根据核定的入库成本组织进行贷款清理,实行多退少补,确保库贷一致。



第八章奖惩

第三十八条对全面完成跨省移库计划的分公司,总公司在年终绩效考核中予以加分;对因自身原因导致计划落空的分公司,在年终绩效考核中予以扣分。

第三十九条分公司根据本办法和总公司其它制度规定,对辖区内各单位执行调运计划情况进行奖惩。

第四十条对有不配合或拖延出库、不遵守工作规程造成重大粮食损失或安全事故、主观故意或疏失导致严重超额损耗、拒不执行总公司和分公司商务争议处理决定等行为的库点,按其归属关系进行处理。直属库本库承担调运任务,或其所辖委托储存库点存在上述行为而直属库管理不力的,由总公司责成分公司按错误性质分别对直属库单位或责任人进行处理。对委托储存库点存在以上行为的,由总公司报告国家有关部门,建议中央财政停拨利息费用补贴,并取消其今后承担政策性业务的资格;对因委托储存库点原因不能按期出库的政策性粮食,按调减储备规模、安排调出或纳入下一期销售计划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负责执行的政策性粮食跨省移库任务。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总公司负责解释。承担国家政策性粮食省内集并任务的分公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国家政策性粮食跨省移库工作表

2、国家政策性粮食跨省移库粮食调入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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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追加计划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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