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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管理:释义18领购保全措施

 仙人掌艾灸养生 2014-07-31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以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

  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释义】  本条是关于发票领购保全措施的规定。

    本条是在原《办法》第19条的基础上进行修订而成的,对原办法的第一款的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缴纳不超过一万元的保证金”修改为“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以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第三款“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收据”修改为“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所谓发票领购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为了防止发票和应征税款的流失,要求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按期缴销发票和缴纳税款保证的行政措施。这种保证有两种形式,一是以物担保,即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将自身所有的一定数额的现金作为保证金交付税务机关占有,以供发票领购担保的行为。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未能按期缴销发票的,税务机关有权以保证金抵缴罚款。二是以人担保,即担负责任的第三人与税务机关约定,在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未能按期缴销发票时由其代为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保证人不能承担的,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所称保证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担保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保证人同意为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填写担保书。担保书内容包括:担保对象、范围、期限和责任以及其他有关事项。担保书须经购票人、保证人和税务机关签字盖章后方为有效。国家机关不得作为保证人。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是指由保证人缴纳罚款或者以保证金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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